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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上海金ETF (15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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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金ETF159833
基金类型:COMM、ETF     成立日期:2022-03-18     基金规模:0.07亿份     基金经理: 李绍 
基金全称: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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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30 号文注册募集,并获得《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346 号)。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格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误差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参与黄金租借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向投资者开放基金份额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

(1)投资者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需要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投资者在首次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前须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成账户备案。

(2)仅持有深圳 A 股账户的投资者,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还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4)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须为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具体规定详见每日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 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T+1 日可
以合约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

(3)T 日以合约申购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或以竞价方式卖出,T+1
日可以大宗方式卖出;投资人 T 日以合约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后,T 日可卖出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人 T 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基金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基金份额的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合约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合约黄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18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
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七、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十、基金的投资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5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八、风险揭示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黄金ETF 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黄金 ETF 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23 日颁布并实施的《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27、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黄金账户: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用于交易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账户

36、黄金现货合约: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5 及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AU(T+D)等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结算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之差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1996 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 年至 2022 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 LEEDS 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 AMRO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 年至2002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
员。2017 年起至今任职富安达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 年 6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期货从业年限 23 年。曾先后任职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曾负责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获证券期货科技进步评比一等奖;主持编制发布中国商品期货指数、农产品期货指数等系列指数。2015 年 5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
总监。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0 月 30 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任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18 日起任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20 日起任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4 日起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3 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绍,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淼,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312.23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九十二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hysc.com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四)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 ETF 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30 号文注册募集,并获得《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346 号)。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3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结算价)的 1/100 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在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 的实时行情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单位:元/份)=(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单位:元/克)+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一、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时间,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开始办理合约申购业务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约赎回业务。

在确定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投资人以合约申购方式申购基金份额时,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投资人以合约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合约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合约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基金份额合约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合约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基金份额合约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 T 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合约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及预估现金差额。

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于 T 日日终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告适用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合约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人以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投资人提出申购
申请前需按 3000 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9 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合约申购总规模或合约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基金份额合约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在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同时开放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就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在基金份额的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 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 日现金差额、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Au99.99 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T-1 日结算价(单位:元/克))/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Au99.99 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1000 克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T 日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单位:元)=[(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Au99.99 黄金现货重量
(单位:克)×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T 日结算价(单位:元/克))/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 Au99.99 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1000 克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
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在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大成基金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合约申赎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  

申购上限(单位:份)  

赎回上限(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计算并发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  3000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日期。

在确定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基金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差额,则基金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份额和现金替代均采用 T 日实时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 交收+T 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 RTGS 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 RTGS 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于 T 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于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告适用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基金份额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同时开放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就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5)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基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单位:元)=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对应的黄金重量(单位:克)×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单位:元/克)×(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合约(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将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买入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现金申购申请,T+1 日终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黄金现
货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 T+1 日终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1 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结算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现金赎回申请,T+1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
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 T+1 日终前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 T+1 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结算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T-1 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的结算价(单位:元/克)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单位:元)=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 T 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的结算价(单位:元/克)

T 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管理人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159833

目标指数代码 SHAU

申购赎回方式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证券代 证券简称 黄金现 现 金 替 代 现金替代保 申购替代 赎 回 替 挂 牌 市
码 货合约 标志 证金率 金额 代金额 场

数 量

(克)

深 圳 市
申赎现金 必须 *** 0



上海金集 上 海 黄
SHAU 中定价合 3000 允许 金 交 易
约 所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作为申购赎回对价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相关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相关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作为申购赎回对价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5、相关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相关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8 项以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的价格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建仓完成后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1、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策略

(1)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一般情况下,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相关对价。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格的目的。

(2)其他黄金现货合约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的方式买卖黄金现货合约,但发生特殊
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交割违约等),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9 和 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AU(T+D)投资仅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流动性管理策略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动态确定组合适宜的现金比例,其余资产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以增强组合内现金部位的收益。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

3、黄金租借业务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借收入。本基金的黄金租借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借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参与黄金租赁需要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黄金租借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借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SHAU)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

如果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结算价收益率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格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53,577,343.80 98.91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91,821.64 1.09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54,169,165.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Au9999 Au99.99 130,530 53,577,343.8 99.11
0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市场中性策略执行情况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2.3、其他资产构成

无。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2.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2.03.18 2.20% 0.58% 4.04% 0.60% -1.84% -0.02%
-2022.12.3
1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
年。

2、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黄金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黄金合约的估值

(1)黄金现货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 以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SHAU 均按估值日上海金集中定
价合约 SHAU 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5 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7、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相关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 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跟踪标的结算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跟踪标的结算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跟踪标的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变更跟踪标的;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格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其表征的国内黄金现货品种的风险收益类似,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黄金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黄金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为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 ETF 基金,黄金价格的波动将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3、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标的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黄金价格表现的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建仓完成后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为 ETF,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全现金替代 2 种模式。针对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所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合约的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合约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5、流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投资方式跟踪标的价格表现,本基金跟踪标的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该合约的流动性较高,总体来看,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较为充足,可以匹配每日开放的申购赎回安排。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定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内容。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冲行为、各国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偏离风险。

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长期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2)本基金投资标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可能存在差异,即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以及 AU(T+D)现货延期合约等共同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3、参与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黄金现货租借业务。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借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该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租借业务后,若出现连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足,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参与黄金租借业务,可能出现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有最大波动限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5、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在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时,主要存在延期费拖累、保证金不足和交收违约等风险。

延期费方面,本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情况可能需支付延期费,其持有成本可能使本基金对金价的跟踪产生一定的负偏离。当黄金市场波动较大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临时提高保证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大额现金赎回等情形下,可能面临现金资产不足,无法补足保证金的风险。由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8、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1)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可能因为没有按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申购对价或赎回对价,而导致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不成立。

(2)本基金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3)在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应及时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否则将面临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若账户备案虽然成功,但在申购赎回申请时账户状态不正常(如账户处于注销状态等),或者交易单元号码错误,则投资人将面临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9、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调整后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当发生不可抗力、上海黄金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在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黄金现货合约。若投资人需要变现其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现货合约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流动性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现金申购赎回的价格风险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
确定,可能受资金交收效率、黄金现货合约买卖价格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人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冲击成本及期间的市场波动。

12、账户备案差错风险

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校验、匹配投资人账户备案信息,并确保绑定的每对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属同一投资人。在账户匹配过程中,如基金管理人内部系统或流程出现问题,或配对校验信息出现错误等情况,可能导致账户备案差错风险。

13、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变更及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环节的业务规则发生改变,进而给投资人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5、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遵循不同的登记结算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或有差异。

(1)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条件不同:就目前而言,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方可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程序不同: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不需要进行账户备案,而投资者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前,需先进行账户备案。

(3)申购、赎回交易规则不同:以黄金现货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有着不同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其交易和结算规则也有较大差异。

1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黄金现货合约、数量、现金替代标志、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在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特别地,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以及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上述事
项无需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本基金有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4、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租借以及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4、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建仓完成后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参与黄金租赁需要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黄金租借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借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本基金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若部分或者全部属于流通受限证券的,则须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黄金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黄金现货合约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黄金现货合约退还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建仓完成后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参与黄金租赁需要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黄金租借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借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本基金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若部分或者全部属于流通受限证券的,则须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黄金账户下,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黄金现货合约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黄金现货合约退还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3 月 18 日发布的公告:

1. 2022 年 9 月 30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2.2022 年 10 月 11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
的公告》。

3.2022 年 10 月 21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4. 2022 年 10 月 26 日《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5. 2022 年 12 月 9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6.2022 年 12 月 23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7.2022 年 12 月 30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8.2023 年 1 月 18 日《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9. 2023 年 2 月 10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10. 2023 年 2 月 22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11. 2023 年 3 月 8 日《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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