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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易支付货币A (16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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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A161608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1-19     基金规模:622.25亿份     基金经理: 黄浩荣 时慕蓉 
基金全称: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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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月15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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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四年二月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一、绪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融通易支付货币);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书: 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
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类别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
级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
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
网站等媒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曾经就读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执教于密歇根大学 WDI研究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长江商学院。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一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一处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2010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蔡奕奕女士,8 年证券和证券投资管理从业经验。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11 月,就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职务,从事股票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2 月至2008 年 8 月,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职务,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8 年9 月至今,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职务。
在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前,蔡奕奕女士未担任过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8 年 3 月 30 日,由陶武彬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3 月 31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2 日,由乔羽夫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 日,由乔羽夫先生和蔡奕奕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至今,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海平先生,基金蔡奕奕女士等五人组成。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2 人,平均年龄 33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 2013 年 12月 31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28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571.0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电话:(0755)2694800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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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宋雅萍
电话:(010)6619097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居雯莉
联系电话:(021)384249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朱虹 刘薇
电话:(0755)83195834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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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传真:(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邱晓星
电话:(0755)83285134
客服电话:95565
(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张霞
电话:(0755)21516897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王晓虎
电话:(0512)62938715
客服电话:4008601555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833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1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中山南路 318 号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客服热线: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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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4008895523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丁梅
电话:(021)22169130
客服电话:95525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钱欢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贾婧
电话:(010)84183122
客服电话:400818811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2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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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徐子婷
电话:(0755)82481522
客服电话:4008881888
(2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2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电话:(021)68604866
客服电话:4006208888
(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95533
(2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3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4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3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络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服电话:400698989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梅文烨
电话:(0755)82558336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客服热线:4008001001
(3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95595
(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35)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36)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电话:(0731)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3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邓轼坡
电话:95577
(3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路 336 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62470304
客服电话:4008918918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577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4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滕艳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电话:(010)60838832
客服电话:4008895548
(44)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珠江路 439 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王楠
电话:(0431)86702868
客服电话:(0431)82945299
(4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6598
(4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杨鹏军
电话:(0551)2207966
客服电话:95578
(4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4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4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电话:(021)68475888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慧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5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
(5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5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练兰兰
电话:(021)54509998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贾雅楠
电话:(021)38509630
(5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孙昊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热线:400-8888-999、95579
(5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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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59)和讯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李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60)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6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人代表: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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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2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0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 月 16 日进行发售。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募集期间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满共募集 2,823,218,174.3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27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具体如下:
(1)本基金分类后,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其中原基金代码 161608 作为 A 类基金代码,新增 161615 为 B 类基金代码,两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3)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1 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所有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rtfund.com);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受本公司委托、具备销售基金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2 月 8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实施基金份额分类, 其中原基金代码 161608 作为 A 类基金份额代码,新增 161615 为 B 类基金份额代码,B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500 万份。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 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 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如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1.00+18=10,018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说明。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2010 年 3 月15 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公告。
2、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开通与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和和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等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于2006 年 11 月 21 日开通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开通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和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等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含 A 类、B 类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与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基金、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基金、融通深证成份指数基金、融通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和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等实行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3、业务办理机构
开放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同时代理销售转出和转入基金的代销机构网点以及本公司直销网点。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转入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例 3:某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A 至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融通易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支付货币基金份额为:
基金 A 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假设基金 A 的转换费率 0.3%(等同于基金 A 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转入份数=(12,000-36)/1=11,964 份。
6、转出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补差费=[转换份额/(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转换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转换申请日的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例 4:某投资者转换 1 万份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至基金 A,如对应的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A 份额为:
易支付货币基金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假设基金 A 的补差费率 1.5%(等同于基金 A 申购费率);
转换金额=10,000×1+18=10,018 元;
补差费=[10,000/(1+1.5%)]×1.5%=147.78 元;
转入基金 A 的份数=(10,018-147.78)/1.2=8,225.18 份。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已在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华福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六家代销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请参阅以上代销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相关业务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和降级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十九)“易支付”服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易支付”是指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技术平台,在民生银行渠道实现的一种个人金融理财创新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自动申购、自动赎回、自动赎回还款等。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以选择与民生银行签订自动申购、自动赎回、自动赎回还款等服务协议。自动申购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可在约定的时间自动申购本基金;自动赎回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可在在约定的时间自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还款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可从基金账户自动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用于其民生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易支付”服务首次实现了方便投资者将基金份额转化为还款账户资金进行支付的服务功能。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如利率水平、CPI 指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汇率等),重点关注利率变化趋势,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各大类属资产的收益水平、平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如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仓情况、回购抵押情况等),决定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2、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 180 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1)分析市场变动趋势,把握回购利率波动规律,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办法
1、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 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1)本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A、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B、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第 B 项和第 D 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F、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G、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1-3 项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2、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方法
(1)判断利率走势和决定资产配置:本基金投资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利率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配置方案,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综合投资价值分析和品种选择:将资产配置方案落实在具体的投资品种上。具体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约束条件、信用风险约束条件,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建优化投资组合。其中,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综合考虑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约束条件,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优化,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决定明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核心投资组合、流动性投资组合以及同业存款/现金。
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 397 天内到期的债券、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回购为主;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以短期回购品种为主;同业存款/现金主要是以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
如果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上升,则适当增加流动性投资组合的比例;如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下降,则适当增加核心投资组合的比例。
3、投资决策及操作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买入持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b、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决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c、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d、相对价值策略
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B、风险控制措施
a、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投资授权制度。
b、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c、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d、固定收益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e、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f、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g、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h、本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i、本公司将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平均剩余期限(天)=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计算标准
①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④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⑧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基于本基金作为日常现金管理工具的定位,为使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经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变更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59,020,474.41 15.85
其中:债券 559,020,474.41 15.8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33,084,019.62 40.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2,495,822.43 40.05
4 其他资产 122,248,805.18 3.47
5 合计 3,526,849,121.64 100.00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8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4.60 3.2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17 -
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45 -
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10.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0.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77 3.22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8,979,856.04 7.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8,979,856.04 7.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040,618.37 8.79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59,020,474.41 16.3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9 89,303,388.82 2.62
率债券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例(%)
1 041361040 13 渝化医 CP002 500,000 50,002,990.43 1.47
2 041356039 13 陕交建 CP001 500,000 50,000,088.21 1.47
3 130249 13 国开 49 500,000 49,945,615.59 1.46
4 130236 13 国开 36 500,000 49,878,906.36 1.46
5 041365001 13 瑞水泥 CP001 400,000 40,055,919.17 1.17
6 041354060 13 南方水泥 400,000 40,000,118.95 1.17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CP003
7 110221 11 国开 21 400,000 39,861,730.63 1.17
8 120227 12 国开 27 400,000 39,557,518.28 1.16
9 041369027 13 碧水源 CP001 300,000 30,019,256.00 0.88
10 041352040 13 建发 CP001 300,000 30,000,096.04 0.88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821%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0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出现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12,960,980.67
4 应收申购款 109,287,824.5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2,248,805.18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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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融通易支付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净值收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阶段 益率① ② 率③ ④ ①-③ ②-④2006 年 1 月 19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8386% 0.0045% 1.7911% 0.0003% 0.0475% 0.0042%
2007 年度 3.1399% 0.0061% 2.7850% 0.0019% 0.3549% 0.0042%
2008 年度 3.4600% 0.0070% 3.7621% 0.0012% -0.3021% 0.0058%
2009 年度 1.6362% 0.0061% 2.2470% 0.0000% -0.6108% 0.0061%
2010 年度 1.8616% 0.0049% 2.3041% 0.0003 -0.4425% -0.0046
2011 年度 3.6992% 0.0044% 0.4697% 0.0001% 3.2295% 0.0034%
2012 年度 4.2803% 0.0110% 0.4190% 0.0002% 3.8613% 0.0108%
2013 年度 3.9221% 0.0034% 0.3500% 0.0000% 3.5721% 0.0034%
融通易支付货币 B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阶段 ② 率③ ④ ①-③ ②-④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7671% 0.0131% 0.2523% 0.0001% 2.5148% 0.0130%31 日
2013 年度 4.2112% 0.0034% 0.3500% 0.0000% 3.8612% 0.003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即“影子定价”)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国家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截位,因截位形成的余额按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册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n
∑ (rw / S w ) ×10000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 =1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7
∑ Ri / 7 × 365 / 10000 × 100%
3、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2)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之间的差额收取补差费。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差额;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具体计算方法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7 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 1 元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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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如果把国债的信用风险定义为零,那么金融债将有较低的信用风险,而企业债如果有银行的担保,那么可以视为金融债的风险,否则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就相对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发行规模、交易规模、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结构等原因导致基金资产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及时地买入或者卖出的风险,这在当前的短期债品种、回购市场期限结构、票据市场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一般而言,成交金额小、换手率低都是流动性风险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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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五)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六)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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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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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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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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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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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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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25,000,000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内容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 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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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1-3 项比例限制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到账证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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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负责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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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保证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b)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c)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即“影子定价”)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C、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D、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3)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国家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a)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c)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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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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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3)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订制服务
持有人可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客户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转人工订制以下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需持有人订制)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对新开立基金账户的持有人(无需订制),留有电子邮箱的寄送电子版“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仅留有通讯地址的,寄送纸质版“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2、电子邮件服务
本公司免费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均需持有人订制),包括:
(1)电子对账单;
(2)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等投资理财资讯;
(3)基金公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
3、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提供(需持有人订制)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信息等短信服务。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利用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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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送信函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信函及其他方式,将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及时答复。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融通基金关于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9-4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国庆
节假期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9-13公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中秋
节假期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9-13公告融通基金关于调低网上直销定投申购金额下限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9-30的公告融通基金关于新增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9-17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融通基金关于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3-12-13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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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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