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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 (16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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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16220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7-09     基金规模:1.01亿份     基金经理: 孟杰 
基金全称: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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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1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23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24
八、基金的成立......26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2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4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35
十二、基金的销售......36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37
十四、基金的投资......38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42
十六、基金资产......4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5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53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57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58
二十四、违约责任......60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6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6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63
二十八、其他事项......64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65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指《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单位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 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截止 2002 年末,中国银行内地机构共计 12,090 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 581 个。

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了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长城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财务概况:2002 年,中国银行继续成为中国利润最高的银行,实现拨备和消化历史包袱前营业利润 527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27.1%。扣除中银香港上
市收益,实际经营利润 472 亿元。截止 2002 年末,中国银行集团资产总额为
35,939 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 2,197 亿元人民币。在《银行家》杂志按一
级资本的排名中,中国银行列第 11 位;在《欧洲货币》杂志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的全球新兴市场 250 大银行中,中国银行名列榜首。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单位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部分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为认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认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利息/基金单位面值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认购金额无法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者认购户数无法达到或超过100 人的条件,则基金不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本基金的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
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日确认。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留的基金最小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3)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归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有,申购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赎回费率不超过 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用。基金间转换费为经办业务手续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间转换费率不超过 2%。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单位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基金交易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包括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并或分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或本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照《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的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收益率+30%×中债国债总指数(财富)

(二)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四)投资组合:

1、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2、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现金为
5%-3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于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6、7 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MVPS 模型,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2)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包括:(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股票。(2)对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未来发展。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R):

R=7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30%×中债国债总指数(财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结合外部研究成果及自身的研究分析:

1、通过 MVPS 模型分析与行业分析,确定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

置比例。

2、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构建投资组合的股票备选库:

(1)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2)利用因素指标,对待投资股票的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3)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在所选出股票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3、基于“自上而下”进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选
择的股票,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4、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集中交易室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出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主管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将交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考察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本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本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为相应基金单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的情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本基金终止的情形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终止本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已终止的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后附签字页)

(本页为《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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