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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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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183001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08-05-26     基金规模:0.48亿份     基金经理: 陈悦 
基金全称: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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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

[2008]33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

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5月26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1年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5

六、基金管理人 ............................................................ 25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58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1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3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主要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

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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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

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

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行业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风险是指管理人由于对各国的经济周期、产业政策、汇率利率以及财政货币政

策的判断偏差产生的资产配置不当对投资组合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对于少部分行业配置过

度集中产生的非系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

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

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

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香港市场上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

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金融衍生品成为一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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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

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金融衍生品往往给投资组合

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金融衍

生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金融衍生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

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

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

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投资组合不蕴含债券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基金管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

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

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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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

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

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

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

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

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人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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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第三方模型/软件进

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

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进

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

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相关主体,如: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证

券经纪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其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

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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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

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将获取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平衡,通过优中选优的公

募基金投资将获取风险分散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香

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及金融衍生品合

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合计

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将香港区域列为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投资市场包括:香

港、北美、欧洲、日本和日本之外的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东欧、中东和南亚等新兴市

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充分使用由上至下、由下至上和横向推进的投资策略来使组

合效率最优化。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只会在适当的时候用来规避外

汇风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

1、含双层资产配置的由上至下的策略

本基金以香港区域作为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核心,将基金资产在全球证券市场中动态进行

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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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对全球经济发展态势、各区域市场环境及政治、经济前景的分析进行区域资

产配置。本基金的中立配置为 40%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和 60%投资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

场。该中立配置将 6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可以分散单一市场风险,

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将 4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市场,可

以在较高安全边际的基础上追求高成长市场的投资收益。如果全球宏观经济以及上述区域经

济发展基本面出现变动和调整,本基金将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对该中立配置进行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

为了加强短期表现并防止过度波动,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影响各

投资品种吸引力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因素,积极地调整配置在香港证券市场和香港以外的全球

证券市场的资产权重。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盈利成长、股票市场估值、流动性、政治稳

定性、政府政策、市场投资主题和投资者情绪等。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市场及香港区域市场间

比较和评级,同时也会和过往的历史趋势比较。

当对香港证券市场前景的评估变得相对谨慎时,本基金将加大近期有更好稳定性的全球

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反之则降低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

2、由下至上的双聚焦选股模型策略

本基金的香港投资组合由上市交易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构成。被以下任何一个选股模型

选中的股票将被纳入股票池中。

(1)传统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传统模型将持续地选择高质量的公司。此模型大量依赖微观研究,通过反

复筛选来识别广泛领域内的最佳股票,筛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易切入性筛选;

②质量筛选;

③公司基本面选取;

④战略偏向选股。

(2)催化选股


11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催化选股模型将持续寻找公司核心能力转型。此模型也大量依靠微观研

究,用于识别由下列催化剂因素带来的量子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①重新战略定位;

②资产调整;

③购并事件;

④蜕变;

⑤结构改革;

⑥财务重整;

⑦其他重要因素。

3、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策略

本基金运用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工具间接地构建全球投资组合。双“雷

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的策略包括基金选择及投资顾问选择。一个“雷达”搜寻是指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的流动性、历史业绩和费率结构等多个条件选择最好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另一个

“雷达”搜寻是指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

(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适当的条件下不再为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选择投资顾问),这

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候选投资顾问来执行。

横向推进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目标与分析结果预先建立多因素匹配模型,将全

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逐一与该模型匹配,找出符合条件的投资组合或者有能力构建目标投资

组合的投资顾问,从而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并提升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水平。

(1)基金选择

本基金将投资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应符合本基金的战术要求及以下几个条件:

①所投地域、市场、行业、风格、主题或所投地域货币等必须和基金管理人对前景的评

估紧密一致;

②基金规模必须足够大,交易必须足够频繁以满足好的流动性的需要;

③过往的业绩表现必须在一个市场周期中有正面的增值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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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应该超过同业标准;

⑤所投资的市场不应该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相冲突和严重重复;

⑥每天进行净资产值评估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验证。

基金管理人将会将基金组合置入合格基金名单上,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基金的需求

作相应的调整。

(2)投资顾问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目标投资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这将通

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潜在候选人来执行。具体衡量标准如下:

①机构的历史表现和最近的发展方向;

②管理资产规模和产品范围;

③投资管理团队的声誉;

④客户结构和管理基金的种类;

⑤投资业绩记录;

⑥风险控制和合法记录;

⑦系统/法律支援和运作能力。

除了审核当前状况,我们还关注其稳定性、方向趋势和以上标准的近期变化情况。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规避外汇风险

本基金不会在外汇汇率波动上投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用货币衍生品、远期合

约、掉期交易等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仓位依境外投资头寸而定。对于没有流动性对冲工具

的货币而言,经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会采用交叉保值的策略。

(2)规避市场风险(Beta)

当本基金所投资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指数衍生品(波动率较小

的一篮子股票),而非个股衍生品,来规避投资组合的风险。此外,在决定衍生品的占比时,

基金管理人会参考衍生品的综合敏感度并持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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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

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香港股票选择、全球市场的基金选择以及投

资顾问挑选。

所有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和采用在投资策略部分列举的交叉评估方法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法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定;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术资产配置来决定在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合理权重。任何变

动都会促发香港上市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买卖、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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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区域、风格和主题等偏

好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合格名

单及权重。被聘任的投资顾问将定期地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这个模型

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3)为了同基金管理人的宏观及行业分析结论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将调整香港投资

组合的构成和权重,此调整会根据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选股和催化选股模型不断更新的股票

池来操作。当股票从股票池中剔除或基金从可选的第三方基金名单中退出(通常由于变差的

股票或基金质量的原因)将促使我们作被动决策。在这些情况下,下一个最合格的替代股票

或基金将被甄别并作替换。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六)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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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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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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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所述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

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

×4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

公信力的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

×4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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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Global BMI 覆盖全球 52 个市场的 11,000 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

和 26 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 97%的市值。在几家国际指数提供商中,S&P Global

BMI 在保持同一编制方法的前提下,拥有最长的历史记录,同时更广泛的代表了全球市场的

走势,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资产大于 60%的资产投资于

全球范围内的公募基金,既包括发达市场,又包括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 S&P Global

BMI×60%是本基金全球范围内公募基金投资组合的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自 2006 年 9 月 11

日纳入中国内地国企 H 股。恒生指数下设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产和工商业,

囊括所有的成分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不高于 40%的资产投资于香港市场。恒生指数既有长期的历史纪录,又

合理地反映了大中华地区主要股票的市场表现,为市场普遍接受。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指数

×40%是本基金香港股票投资组合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全球股

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

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代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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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所

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

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

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

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

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视证券经

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以及 IPO 的综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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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

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

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 5 分,占 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 5 分,占 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 5 分,占 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 5 分,占 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 5 分,占 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 5 分,占 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 5 分,占 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 5 分)到

低排列,取前 5 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395,360.98 30.89
其中:普通股 37,395,360.98 30.8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74,192,420.16 61.2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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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8,222,816.04 6.79
合计
8 其他资产 1,240,122.19 1.02
9 合计 121,050,719.3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37,395,360.98 31.92
合计 37,395,360.98 31.92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29,354,838.19 25.06
非必需消费品 3,385,929.23 2.89
公共事业 548,203.68 0.47
金融 4,106,389.88 3.51
合计 37,395,360.98 31.92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所属 占基金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代 所在证 国家 公允价值(人 资产净
序号 数量(股)
(英文) (中文) 码 券市场 (地 民币元) 值比例
区) (%)
DONGYUE 香港证
东岳集团 中国
1 GROUP 189 HK 券交易 1,874,000 9,975,339.48 8.52
有限公司 香港
LTD. 所
CHINA
NATIONAL 中国建材 香港证
中国
2 BUILDING 股份有限 3323 HK 券交易 414,000 9,955,142.33 8.50
香港
MATERIAL 公司 所
CO.LTD.
ANHUI
安徽海螺 香港证
CONCH 中国
3 水泥股份 914 HK 券交易 230,000 9,424,356.38 8.05
CEMENT 香港
有限公司 所
CO.LTD.
CHINA
招商银行 香港证
MERCHANTS 中国
4 股份有限 3968 HK 券交易 194,000 3,521,194.58 3.01
BANK 香港
公司 所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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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M 澳门博彩 香港证
中国
5 HOLDINGS 控股有限 880 HK 券交易 247,000 2,833,446.92 2.42
香港
LTD. 公司 所
GUANGZHOU
广州富力 香港证
R&F 中国
6 地产股份 2777 HK 券交易 60,000 585,195.30 0.50
PROPERTIE 香港
有限公司 所
S CO.LTD.
BELLE
INTERNATI 百丽国际 香港证
中国
7 ONAL 控股有限 1880 HK 券交易 46,000 552,482.31 0.47
香港
HOLDINGS 公司 所
LTD.
DATANG
INTERNATI
大唐国际 香港证
ONAL 中国
8 发电股份 991 HK 券交易 226,000 548,203.68 0.47
POWER 香港
有限公司 所
GENERATIO
N CO.LTD.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人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净值比例
币元)
(%)
Hang Seng I
HANG SENG
nvestment M
1 H-SHARE 股票型 开放式 17,156,784.11 14.65
anagement L
INDEX ETF
imited
SPDR S&P SSGA Funds
2 OIL&GAS 股票型 开放式 Management 7,442,825.28 6.35
EXPLORATIO Inc
ISHARES S&P BlackRock F
3 GLBL ENERGY 股票型 开放式 und Advisor 7,135,264.56 6.09
SECT s
SPDR S&P SSGA Funds
4 股票型 开放式 4,052,576.40 3.46
EMERGING EU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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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
MARKET
Van Eck Ass
VECTORS
5 股票型 开放式 ociates Cor 3,553,004.95 3.03
INDONESIA
p
INDEX
MFS
MERIDIAN
FUNDS– MFS Interna
6 股票型 开放式 3,358,307.30 2.87
U.S. tional Ltd.
RESEARCH
FUND
SPDR S&P SSGA Funds
7 HOMEBUILDE 股票型 开放式 Management 3,354,916.44 2.86
RS ETF Inc
ISHARES S&P BlackRock F
8 GLOBAL 股票型 开放式 und Advisor 3,123,449.29 2.67
INFRASTR s
ISHARES
BlackRock F
MSCI
9 股票型 开放式 und Advisor 2,934,821.66 2.51
THAILAND
s
INDEX FUND
MARKET Van Eck Ass
10 VECTORS 股票型 开放式 ociates Cor 2,926,357.35 2.50
COAL ETF p
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视为本基金的发

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9,447.60
4 应收利息 121.84
5 应收申购款 60,614.94
6 其他应收款 1,109,937.8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0,122.1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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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投

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08 年 5 月 26
日至 2008 年 12 -26.50% 1.93% -40.88% 2.82% 14.38% -0.89%
月 31 日
2009 年 29.93% 1.39% 41.23% 1.52% -11.30% -0.13%
2010 年 3.25% 0.93% 9.59% 0.99% -6.34% -0.06%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0.71% 0.85% 3.31% 0.82% -2.6% 0.03%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08 年 5 月
-0.70% 1.36% -5.68% 1.72% 4.98% -0.36%
26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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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

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3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 18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2 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

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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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
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
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
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
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
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
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
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
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
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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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监助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
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
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A
股基金投资总监及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自2008年10月21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
时兼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南卡罗莱纳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历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
董事。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7日起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6月21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自2010年8月5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2月6日起兼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现兼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部
总监及量化投资总监。

乐育涛先生,硕士学历;曾就职于 WorldCo 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证券投资工作;

并曾就职于 Binocular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工作;并曾就职于

Evaluserve 咨询公司,曾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1 年 5 月 1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谢礼文先生,自 2008 年 5 月 26 日至 2010 年 5 月 1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瑞麒先生,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至 2011 年 6 月 2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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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周毅、金斌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 年 8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

任银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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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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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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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

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境外基金投资等发表

专业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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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

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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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8] 332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417,188,639.76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665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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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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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两日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年6月2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2008年8月25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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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两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的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投资

者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3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

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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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 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分级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500 万元≤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0.5%

1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1.0%

申购金额< 100 万元 1.6%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 0.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陶宇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那么陶宇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1 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1=157.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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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9,842.51/1.1680=8,426.81 份

计入基金财产的小数点后舍去部分数额为:

10,000-157.48-(8,426.81×1.1680)=0.0059 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钟政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一年半后决定赎回,其对应的大于一年未满两年的赎

回费率为 0.3%,假定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80 元,那么钟政可以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680=12,680 元

赎回费用=12,680×0.3%=38.04 元

净赎回金额=12,680-38.04=12,641.9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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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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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

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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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开放日但少于 10 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0 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10 个开放日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

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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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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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资顾问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

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

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85%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投

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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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列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日前 6 个月中投资境外基金的管理费率、营运费率、销售

费率情况

本基金支付第三方基金的平均管理费率为 0.65%,销售费率为 0,其中 Lloyed

George Asia Pacifica fund 收取的运营费率为 0.08%,MFS US Research Fund 收取

的营运费率不超过 O.05%(该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收取优惠营运费用至 2011 年 1 月,之后按

照不超过 0.15%的优惠营运费率收取;如果没有优惠,营运费率约为 0.26%),Pioneer Top

European Players 收取的运营费率为 0.15%。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 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分级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500 万元≤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0.5%

1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1.0%

申购金额< 100 万元 1.6%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 0.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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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分级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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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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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时所能获取的截至估值对象日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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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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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

指导意见》,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

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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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
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
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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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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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公历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公历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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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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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流程和记

录,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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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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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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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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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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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

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等 107 只证

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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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式改组成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

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16610.4 亿港币,资本总额为 1151.8

亿港币,其中实收资本为 528.6 亿港币,资本充足比率达 16.14%,托管资产规模达 4601 亿

港币。2010 年 12 月 30 日评级如下: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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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0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李夕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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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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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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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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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管烨

电话:0991-882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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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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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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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公司负责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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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3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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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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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4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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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网址:www.ebscn.cn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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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电话: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5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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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3)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水晨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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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5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金钱大厦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5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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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5799999
传真:021-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5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传真: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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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6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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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www.dtsbc.com.cn

(6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业务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北京:010-64405618 上海:021-52045595 深圳:0755-83040288

广州:020-38372715 长沙:0731-8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基金业务传真:0755-82707850

网站:www.chinalions.com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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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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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7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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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7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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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84)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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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5)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8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010-5856818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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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联系人:王珊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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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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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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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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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本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本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本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3)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6)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10)确保本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

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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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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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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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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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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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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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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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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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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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宁敏

联系电话:(010)6659485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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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

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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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基金托管人就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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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账户、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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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经纪人、定
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
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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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下午 2: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管理费和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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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期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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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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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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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08 年 6 月 23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

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

机构相关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8 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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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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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0 年 12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因香港交

易所休市暂停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2、2011 年 1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

任的公告》,魏瑛女士已于 2011 年 1 月 7 日离任。


3、2011 年 2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

任的公告》,石松鹰先生已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离任。


4、2011 年 4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为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

40%”。


5、2011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聘

基金经理的公告》,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1 日起增聘乐育涛先生为基金经理。


6、2011 年 5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展期的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起, 摩

根斯坦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不再担任本基金的投资顾问。


7、2011 年 6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金

经理离任的公告》,自 2011 年 6 月 20 日起黄瑞麒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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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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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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