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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混合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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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混合202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7-25     基金规模:33.21亿份     基金经理: 应帅 
基金全称: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6%
  • 近一月增长率
    4.63%
  • 近一季增长率
    10.41%
  • 近半年增长率
    4.4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2.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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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7 月 25 日




1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6]116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与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南方稳健成长证

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62
§7 基金的投资............................................................................................................................ 70
§8 基金的财产............................................................................................................................ 80
§9 基金资产估值........................................................................................................................ 82
§1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11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1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14 风险揭示.............................................................................................................................. 97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16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9
§19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20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4
§21 备查文件............................................................................................................................ 135




3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

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4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6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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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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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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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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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1964 年 10 月出生,浙江兰溪人,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

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

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

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

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12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
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董事。


13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王宏远、谢爱龙、张雪松;2007

年 3 月至 2007 月 5 月,王宏远、张雪松;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王宏远、张雪松、

冯皓;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王宏远、冯皓;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 月,冯皓、马

北雁;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2 月,冯皓,马北雁,张慎平;2010 年 2 月至 2010 年 7 月,

马北雁,张慎平;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马北雁,张慎平,李源海;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马北雁,李源海;2012 年 11 月至今 2014 年 4 月,马北雁,李源海,应帅;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2 月,李源海,应帅;2015 年 2 月至今,应帅。

应帅先生,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长城基金管理公

司行业研究员,2007 年加入南方基金,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宝元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稳健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南稳贰号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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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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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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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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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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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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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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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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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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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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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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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
文化大厦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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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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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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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2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26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欣
联系方式:027-82656740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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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7 联系人:施圆圆
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3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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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3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余戈
34
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3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3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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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3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3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3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40
公司 联系人: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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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4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42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4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4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法定代表人:蒋伟
4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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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韩璐
46
公司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47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胡莹
48
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49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5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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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51 联系人:周坤玉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
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52
有限公司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联系人: 孔张海
53
有限公司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5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5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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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56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57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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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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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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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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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层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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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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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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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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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6楼
3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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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秀丛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公司网站:www.yt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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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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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52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5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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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5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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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5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6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6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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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6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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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6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400-88-35316(全
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6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7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7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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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7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74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7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7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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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7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7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7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8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52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81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400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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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8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8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8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大
85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高平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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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F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86
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建辉
电话:021-38509612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8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8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8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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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90
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9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9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9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9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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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
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95
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9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97
公司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9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邓秀男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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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9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10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懿
101
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10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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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10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10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万勇
105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10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10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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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10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10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11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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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1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1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fund.bundtrade.com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11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1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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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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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6.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开放日常赎回

业务。




6.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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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媒体公告。




6.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63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和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2.0%
100 万≤M<500 万 1.6%
500 万≤M<1000 万 1.0%
M≥1000 万 1000 元
2、赎回费率为 0.5%,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

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2.0%) = 9803.9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9803.92= 196.08 元
申购份额 = 9803.92/1.0168 = 9641.9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8 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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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得到 9641.93 份基金单位。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68×10,000×0.5% = 50.84 元
赎回金额 = 1.0168×10,000-50.84 = 10,117.1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8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7.16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公告。




6.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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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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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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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13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14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6.15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1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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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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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投资

7.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

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和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7.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为投

资重点。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具有较大成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7.3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挖掘上市公司的价值,

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的配比原则,通过科学的组合投资,降低投资

风险,以长期投资为主,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4 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成长潜力,主要可以区分为价值型

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本基金明确界定了价值型和成长型股票的特征,并依据该特征分别构造

一个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这两个组合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

1、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的对象主要是业绩优良并能持续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本基

金将主要通过代表股东真实价值的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或 EVA)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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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体系进行选择,即以 EVA 为基础,建立一个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评分体系,并重点选择连

续两年 EVA 排名靠前的公司进行投资。

2、成长型股票投资组合

成长型股票基本特征为,公司主导产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使其经营业

绩快速成长,主要表现为主营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连续快速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大的

价值,但这类股票往往由于市盈率较高,股价波动较大,因此风险相对也较高,尤其是在快

速增长阶段临近结束时。本基金的成长型股票组合重点投资于未来连续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

入及营业利润增长率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 2 倍以上的公司股票,其中

尤其重视具备较强股本扩张能力的公司。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

债)。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债券品种

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

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duration)模

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

其套利机会。




7.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行市场调研: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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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

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

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7.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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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

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

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

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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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收益适中的品种。




7.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10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7.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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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7.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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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41,920,261.04 65.51
其中:股票 1,941,920,261.04 65.51
2 固定收益投资 816,106,448.40 27.53
其中:债券 816,106,448.40 27.5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592,653.95 1.17
7 其他资产 171,880,375.91 5.80
8 合计 2,964,499,739.30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8,448,632.12 0.9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12,813,588.51 41.9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181,220,686.65 6.27

E 建筑业 2,867.06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2,787.36 0.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56.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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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7,039,091.68 3.70
J 金融业 102,928,868.91 3.56
K 房地产业 114,885,128.53 3.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47.31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1,386,702.36 3.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1,636,903.75 3.17
S 综合 - -
合计 1,941,920,261.04 67.14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543 皖能电力 9,527,996 176,553,765.88 6.10
2 601098 中南传媒 3,999,728 91,633,768.48 3.17
3 000030 富奥股份 7,327,262 84,776,421.34 2.93
4 603008 喜临门 4,249,915 80,068,398.60 2.77
5 600570 恒生电子 713,906 79,993,167.30 2.77
6 300011 鼎汉技术 2,230,142 78,991,629.64 2.73
7 601166 兴业银行 3,999,937 68,998,913.25 2.39
8 600761 安徽合力 3,999,895 66,918,243.35 2.31
9 002367 康力电梯 3,100,000 64,790,000.00 2.24
10 603898 好莱客 575,058 62,945,848.68 2.1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5,151,342.50 6.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0,955,105.90 22.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40,955,105.90 22.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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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816,106,448.40 28.22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80220 08 国开 20 1,900,000 188,955,000.00 6.53
2 010107 21 国债⑺ 1,511,150 160,106,342.50 5.54
3 018001 国开 1301 1,399,470 143,403,690.90 4.96
4 140230 14 国开 30 900,000 90,432,000.00 3.13
5 018002 国开 1302 607,300 65,922,415.00 2.28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6,362.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9,944,0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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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20,000.00
4 应收利息 18,313,844.45
5 应收申购款 1,956,073.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880,375.9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543 皖能电力 176,553,765.88 6.10 重大事项停牌
2 002367 康力电梯 64,790,000.00 2.24 重大事项停牌
3 603898 好莱客 62,945,848.68 2.18 资产重组停牌




7.12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较基准
阶 段 长率标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率(1) 收益率
准差(2) (4)
(3)

2006.7.25-2006.12.31 42.07% 1.11% 45.48% 1.01% -3.41% 0.10%
2007.1.1-2007.12.31 117.75% 1.69% 73.30% 1.76% 44.45% -0.07%
2008.1.1-2008.12.31 -52.99% 1.98% -55.71% 2.28% 2.72% -0.30%
2009.1.1-2009.12.31 41.82% 1.42% 61.49% 1.52% -19.67% -0.10%
2010.1.1-2010.12.31 -5.45% 1.16% -10.71% 1.13% 5.26% 0.03%
2011.1.1-2011.12.31 -21.17% 0.92% -16.88% 0.92% -4.29% 0.00%
2012.1.1-2012.12.31 -0.59% 0.90% 3.44% 0.87% -4.03% 0.03%
2013.1.1-2013.12.31 5.13% 1.07% -4.68% 0.92% 9.81% 0.15%
2014.1.1-2014.12.31 21.48% 0.97% 41.98% 0.87% -20.50% 0.10%
2015.1.1-2015.6.30 42.40% 1.99% 26.34% 1.81% 16.06%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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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77.92% 1.36% 136.72% 1.40% 41.20% -0.04%




§8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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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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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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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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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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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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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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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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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执行。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日有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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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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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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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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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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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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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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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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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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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与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
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建仓时机不同等因素,因
此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南方稳健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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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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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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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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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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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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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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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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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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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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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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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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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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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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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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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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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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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

所发行的股票为投资重点。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和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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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

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

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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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

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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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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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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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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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由于

本基金性质是为投资重点比较投资。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

公司的股票和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②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

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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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

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监察稽

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⑦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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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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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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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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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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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126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

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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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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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

方 e 站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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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e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赎

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

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IOS版和安卓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

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

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 “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

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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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e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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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江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7-22
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鑫鼎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 2015-7-20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7-1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11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10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7-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威海 2015-7-1
市商业银行、厦门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为代
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 2015-6-30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3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2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2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17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转购业务并实行 0 费率 2015-6-8
优惠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 2015-6-1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5-2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5-18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2015-5-15
和转换业务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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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5-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2015-4-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2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 2015-4-23
的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4-18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苏宁易付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4-1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15
南方基金关于淘宝直营店销售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4-8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2015-4-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3-31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2015-3-26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3-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3-23
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3-23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 2015-3-17
法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3-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2-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2015-2-2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2-17
关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5-2-1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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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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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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