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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现金宝货币B (2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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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现金宝货币B240007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5-03-31     基金规模:9.23亿份     基金经理: 厉卓然 蒋文玲 
基金全称: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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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5 年 2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和《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基金部函[2005]43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18
七、基金合同生效......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27
十、基金的投资......30
十一、基金的业绩......40
十二、基金财产......4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7
十五、基金的费用......49
十六、基金税收......5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4
十九、风险揭示......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8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7
二十六、备查文件......8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 2005 年 2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5 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当前未结转份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的收益或损失所对应的份额;

份额总余额:简称“总余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的份额与当前未结转份额之和;

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销售与服务费: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类别,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文玲,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债券交易员、债券风控研究员,浦银安盛基金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加入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2023 年 1 月起任华宝宝通 30 天持有期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厉卓然,硕士。曾在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2014 年 9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任华宝宝通 3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及公司指定的电子交
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关于同意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 2005 年 2 月 18 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5 年 2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5 日,募集结
果为:

认购资金利息折成的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份) 户)

现金宝

2,313,988,355.58 456,091.95 2,314,444,447.53 23,839

A,B


七、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05 年 4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原则,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固定为 1 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按有关规定在 T+2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首次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均不得低于
0.01 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保留的 E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 B 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 A 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

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份额和价格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赎回费率为 0。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0)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略

1、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精细管理。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佳平衡。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投资策略

(1)研究宏观经济指标及利率变动趋势,确定投资组合平均久期。

(2)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相关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信用等级,确定组合配置。

(3)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优化组合配置效果,实现组合增值。

(4)采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

(5)实时监控各品种利率变动,捕捉无风险套利机会。

5、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1-利息税率)×当期银行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
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投资于股票;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9)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510,351,263.62 31.33

  其中:债券 22,510,351,263.62 31.3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1,989,209.68 15.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8,256,961,367.62 53.25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70,036,245.19 0.10

5 合计 71,839,338,086.1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328,188,735.47 3.3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3.43 3.3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4.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3.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2.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8.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

合计 102.96 3.35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770,365,078.18 3.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34,509,329.34 2.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6,605,745.18 1.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31,785,368.22 1.20


6 中期票据 359,462,468.46 0.52

7 同业存单 16,614,229,019.42 23.92

8 其他 - -

9 合计 22,510,351,263.62 32.4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10 - -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2 成都银行

1 112286293 11,000,0001,089,577,159.13 1.57
CD203

22 台州银行

2 112273640 10,200,0001,006,654,334.95 1.45
CD051

3 229961 22 贴现国债 61 8,000,000 798,941,794.21 1.15

22 民生银行

4 112215315 8,000,000 789,606,908.82 1.14
CD315

5 229934 22 贴现国债 34 7,000,000 699,541,012.07 1.01

22 民生银行

6 112215561 6,000,000 592,574,500.12 0.85
CD561

7 200003 20 附息国债 03 5,400,000 550,519,774.90 0.79

22 成都银行

8 112280136 5,000,000 498,238,103.95 0.72
CD137

22 杭州联合银

9 112287331 5,000,000 498,136,600.84 0.72
行 CD055

22 北京银行

10 112212199 5,000,000 496,979,818.18 0.72
CD199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0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9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华宝现金宝货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报送贸易融资业务 EAST 数据二、漏报贷款核销业务 EAST 数据三、漏
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EAST 数据四、债券投资业务 EAST 数据存在偏差五、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 EAST
数据六、未报送公募基金投资业务 EAST 数据七、未报送其他担保类业务 EAST 数据八、未报送不可无
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业务 EAST 数据九、漏报委托贷款业务 EAST 数据十、EAST 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
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十一、EAST 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二、EAST 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三、EAST 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十四、EAST 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五、报送不实数据十六、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良资产;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49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宝现金宝货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1.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2.漏报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3.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4.违反账户管理规定;5.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7.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8.违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报送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警告并罚款 194.6 万元的处罚决定。


  华宝现金宝货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违规经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
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

  华宝现金宝货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信贷业务违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
制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浙江银保监局罚款的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813.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8,496.00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9,281,935.67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70,036,245.19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① ② 率③



2005/03/31 - 2005/12/31 1.5530% 0.0024% 1.3611% 0.0000% 0.1919% 0.0024%

2006/01/01 - 2006/12/31 1.7399% 0.0030% 1.8799% 0.0003% -0.1400% 0.0027%

2007/01/01 - 2007/12/31 3.1651% 0.0067% 2.7850% 0.0019% 0.3801% 0.0048%

2008/01/01 - 2008/12/31 3.1333% 0.0057% 2.7576% 0.0032% 0.3757% 0.0025%

2009/01/01 - 2009/12/31 1.1660% 0.0047% 1.3500% 0.0000% -0.1840% 0.0047%

2010/01/01 - 2010/12/31 1.6553% 0.0036% 1.3500% 0.0000% 0.3053% 0.0036%

2011/01/01 - 2011/12/31 3.8032% 0.0021% 1.4597% 0.0001% 2.3435% 0.0020%

2012/01/01 - 2012/12/31 4.0945% 0.0037% 1.4139% 0.0002% 2.6806% 0.0035%

2013/01/01 - 2013/12/31 4.0536% 0.0027% 1.3500% 0.0000% 2.7036% 0.0027%

2014/01/01 - 2014/12/31 4.5120% 0.0079% 1.3500% 0.0000% 3.1620% 0.0079%

2015/01/01 - 2015/12/31 3.3161% 0.0053% 1.3500% 0.0000% 1.9661% 0.0053%

2016/01/01 - 2016/12/31 2.4306% 0.0016% 1.3500% 0.0000% 1.0806% 0.0016%

2017/01/01 - 2017/12/31 3.7966% 0.0011% 1.3500% 0.0000% 2.4466% 0.0011%

2018/01/01 - 2018/12/31 3.6089% 0.0025% 1.3500% 0.0000% 2.2589% 0.0025%

2019/01/01 - 2019/12/31 2.4974% 0.0006% 1.3500% 0.0000% 1.1474% 0.0006%

2020/01/01 - 2020/12/31 1.9924% 0.0012% 1.3500% 0.0000% 0.6424% 0.0012%

2021/01/01 - 2021/12/31 2.1554% 0.0012% 1.3500% 0.0000% 0.8054% 0.0012%

2022/01/01 - 2022/12/31 1.6890% 0.0008% 1.3500% 0.0000% 0.3390% 0.0008%


2005/03/31 - 2022/12/31 64.1856% 0.0046% 27.8572% 0.0015% 36.3284% 0.0031%

本基金 B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① ② 率③



2005/03/31 - 2005/12/31 1.7372% 0.0024% 1.3611% 0.0000% 0.3761% 0.0024%

2006/01/01 - 2006/12/31 1.9851% 0.0030% 1.8799% 0.0003% 0.1052% 0.0027%

2007/01/01 - 2007/12/31 3.4128% 0.0067% 2.7850% 0.0019% 0.6278% 0.0048%

2008/01/01 - 2008/12/31 3.3805% 0.0057% 2.7576% 0.0032% 0.6229% 0.0025%

2009/01/01 - 2009/12/31 1.4096% 0.0047% 1.3500% 0.0000% 0.0596% 0.0047%

2010/01/01 - 2010/12/31 1.9003% 0.0036% 1.3500% 0.0000% 0.5503% 0.0036%

2011/01/01 - 2011/12/31 4.0521% 0.0021% 1.4597% 0.0001% 2.5924% 0.0020%

2012/01/01 - 2012/12/31 4.3444% 0.0037% 1.4139% 0.0002% 2.9305% 0.0035%

2013/01/01 - 2013/12/31 4.3037% 0.0027% 1.3500% 0.0000% 2.9537% 0.0027%

2014/01/01 - 2014/12/31 4.7635% 0.0079% 1.3500% 0.0000% 3.4135% 0.0079%

2015/01/01 - 2015/12/31 3.5646% 0.0053% 1.3500% 0.0000% 2.2146% 0.0053%

2016/01/01 - 2016/12/31 2.6767% 0.0016% 1.3500% 0.0000% 1.3267% 0.0016%

2017/01/01 - 2017/12/31 4.0458% 0.0011% 1.3500% 0.0000% 2.6958% 0.0011%

2018/01/01 - 2018/12/31 3.8580% 0.0025% 1.3500% 0.0000% 2.5080% 0.0025%

2019/01/01 - 2019/12/31 2.7413% 0.0006% 1.3500% 0.0000% 1.3913% 0.0006%

2020/01/01 - 2020/12/31 2.2366% 0.0012% 1.3500% 0.0000% 0.8866% 0.0012%

2021/01/01 - 2021/12/31 2.4004% 0.0011% 1.3500% 0.0000% 1.0504% 0.0011%

2022/01/01 - 2022/12/31 1.9332% 0.0008% 1.3500% 0.0000% 0.5832% 0.0008%

2005/03/31 - 2022/12/31 71.3288% 0.0046% 27.8572% 0.0015% 43.4716% 0.0031%

本基金 E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① ② 率③



2014/07/14 - 2014/12/31 2.1196% 0.0110% 0.6325% 0.0000% 1.4871% 0.0110%

2015/01/01 - 2015/12/31 3.5647% 0.0053% 1.3500% 0.0000% 2.2147% 0.0053%

2016/01/01 - 2016/12/31 2.6769% 0.0016% 1.3500% 0.0000% 1.3269% 0.0016%

2017/01/01 - 2017/12/31 4.0458% 0.0011% 1.3500% 0.0000% 2.6958% 0.0011%

2018/01/01 - 2018/12/31 3.8580% 0.0025% 1.3500% 0.0000% 2.5080% 0.0025%

2019/01/01 - 2019/12/31 2.7414% 0.0006% 1.3500% 0.0000% 1.3914% 0.0006%

2020/01/01 - 2020/12/31 2.2366% 0.0012% 1.3500% 0.0000% 0.8866% 0.0012%

2021/01/01 - 2021/12/31 2.4004% 0.0011% 1.3500% 0.0000% 1.0504% 0.0011%

2022/01/01 - 2022/12/31 1.9332% 0.0008% 1.3500% 0.0000% 0.5832% 0.0008%

2014/07/14 - 2022/12/31 28.6553% 0.0040% 11.4325% 0.0000% 17.2228% 0.0040%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 4、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一)节第 4 至第 8 项费
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类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类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形成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与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3、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5、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100%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告。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结转;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日支付,按日支付的收益结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E 类基金
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与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与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基金的认购费为 0。

2、基金的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费为 0。


3、基金的赎回费用:基金的赎回费为 0。

4、基金转换费用: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转换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 0.4%,其中转换费的 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宝康债券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中证 100 指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增强收益债 A/B、新兴产业基金、可转债基金、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医药生物基金、资源优选基金、服务优选基金、创新优选基金、生态中国基金、量化对冲基金、高端制造基金、品质生活基金、稳健回报基金、事件驱动基金、国策导向基金、新价值基金、万物互联基金、转型升级基金、核心优势基金、新活力基金、未来主导产业基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新起点基金、新飞跃基金、智慧产业基金、第三产业基金、红利基金 C、新优享基金、价值发现基金、中证 500 增强基金、券商 ETF 联接基金、绿色主题基金、宝丰高等级债券基金、银行 ETF 联接基金、科技先锋、宝裕债券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所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90 个自然日以上(含 90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持有时间少于 90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
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中证 100 指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增
强收益债 A/B、新兴产业基金、可转债基金、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医药生物基金、资源优选
基金、服务优选基金、创新优选基金、生态中国基金、量化对冲基金、高端制造基金、品质生活基
金、稳健回报基金、事件驱动基金、国策导向基金、新价值基金、万物互联基金、转型升级基金、核心优势基金、新活力基金、未来主导产业基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新起点基金、新飞跃基金、智慧产业基金、第三产业基金、红利基金 C、新优享基金、价值发现基金、中证 500 增强基金、券商ETF 联接基金、绿色主题基金、宝丰高等级债券基金、银行 ETF 联接基金、科技先锋、宝裕债券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以上;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 50%;

11、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5、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7、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8、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4、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诈骗舞弊风险

诈骗舞弊风险是由于货币市场某一参与主体人员或客户的不诚实、欺骗及不法行为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投资定期存款时,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存款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
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五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9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代表基金投资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部分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在
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及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开通 4007 电话地区)、4007005588、4008205050, 该电话可
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16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金额上限的公告
2023/01/0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1/0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12/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11/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10/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1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22/10/12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10/1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9/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五矿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9/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交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2022/09/29

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9/26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金额上限的公告
2022/09/1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9/0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22/09/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1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1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09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金额上限的公告
2022/07/0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2/07/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6/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2/06/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5/27 关于完成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2022/05/24

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5/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2022/05/0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5/0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2022/03/31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终止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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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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