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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C (2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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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添利债券C27004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9-20     基金规模:23.80亿份     基金经理: 代宇 
基金全称: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3%
  • 近一月增长率
    0.39%
  • 近一季增长率
    1.55%
  • 近半年增长率
    3.5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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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十月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46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9月20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信用债市场和可
转债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可能面临相对
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类,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A、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9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0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合同: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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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 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 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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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支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
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 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
展委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 11 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 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3 月 13 日起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任广发成
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基金和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广发安祥回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总监刘晓龙,权益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
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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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
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
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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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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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 020-89899069 020-89899070
(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 010-68083368
传真: 010-68083078
( 3)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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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 021-68885310
传真: 021-68885200
(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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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 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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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 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 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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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3)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 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 96588,(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4)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5)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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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 16)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7)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 18)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 19)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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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 20)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 0512-63969962
网址: www.wjrcb.com
( 21)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 0757-22388928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 22)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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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 23)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 0519-89995001
网址: www.jnbank.cc
( 24)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 25)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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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 26)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 27) ( 30)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 28)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 29)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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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 30)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 31)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 32)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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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33)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 3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3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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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3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 3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3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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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40)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41)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2)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3)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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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4)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 4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6)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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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 4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9)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 5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 0791-862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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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 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 5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5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4)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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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 5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 5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5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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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 58)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59)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6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 6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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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62)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 63)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64)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6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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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 6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 6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6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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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69)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 70)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1)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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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7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 7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 021-50122086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75)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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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 76)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7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78)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 79)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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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7888-4201
传真: 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 8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81)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82)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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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 83)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 84)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 85)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 86)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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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 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 8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 021-20691836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88) 名称: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 89)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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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 91)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 92)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 9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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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 94)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 95)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 96)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 97)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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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 9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 99)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 100)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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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101)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 102)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 103)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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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 105)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 106)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 107)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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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 108)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 109)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 110)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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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 111)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 112)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 113)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 11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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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 115)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 116)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 117)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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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 118)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 11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 120)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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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 121)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 12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 123)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 12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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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 0755-83999907-815
传真: 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 125) 名称: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 126) 名称: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13621233213
传真: 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 127) 名称: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法定代表人: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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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 128)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 129)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 010-68857763
传真: 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 13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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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 131)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 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 13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 13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5611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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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 13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 029-63387256
传真: 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 135)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 010-64408820
传真: 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sec.com
( 13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 13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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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 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 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 //bank.pingan.com
( 138) 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吴迪
电话: 021-68757223
传真: 021-68757719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qh168.com.cn
( 139)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 140)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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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皓
电话: 13521165454
传真: 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 141)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 142) 名称: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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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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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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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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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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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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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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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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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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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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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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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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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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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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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 150)名称: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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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 151)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 13141319110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 151)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 18800335538
传真: 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 15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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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联系人:宋歌
电话: 021-50122086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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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 020-89188970
传真: 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 020-66857288
传真: 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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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04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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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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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8%
1000 万元≤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 9,940.36+5) /1.00=9,945.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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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24%)=9,976.0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6.06=23.94元
认购份额 = ( 9,976.06+5) /1.00=9,981.0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81.06 份基金份额。
(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5) /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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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2)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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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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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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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或认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或认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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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2%
1000 万元≤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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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即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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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1.050=9,493.4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93.43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即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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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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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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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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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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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 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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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信用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可转债、信用债不同的债券特性进行灵活配置,主动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各大
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各类资产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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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债券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确定组合的久期和组合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组合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根据相关影
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
(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未来的变化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
(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组合的管理。本基金主要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的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之一,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因此, 信用债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精选和信用债调整四个方
面。
1)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因此,我们将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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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内部的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
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市场供求、信用债市场结构、信用债品种的
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
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尚未完全统一,主要体现为大部分信用债不能在主要的债券市
场上同时流通,部分债券投资机构也不能同时参与到多个市场中去,同时,信用债的发行规
模和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要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又会受到信贷额度、保费增长等因素的
影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信用债的供求在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上会出现短期的结构性失
衡,而这种失衡会引起信用债收益率偏离合理值。在目前国内信用债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紧密跟踪信用债供求关系的变动,并根据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调节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 信用债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
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 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发行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及时采用新的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等进行重新定价,尽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暂时性偏离带来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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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 5)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那样的波动
性。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
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具有债底保护。一般而言,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据信用状况、债券期限、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等因素计算必要报酬率,然后采用现金
流贴现的方法来进行测算。对于有回售条款并且触发回售条款的可转债,还会有一个回售债
底,具体需要根据回售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进行测算。可转债的真实债底
取纯债价值和回售债底的较高者。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
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除此之外,本基金在投资可转债过程中,将参照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以及对应股票的上
涨弹性,并将控制股性转债的投资比例,保证本基金相对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特殊的可转债,在上市以后自动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分别交
易。本基金认购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并自动分离交易以后,对纯债部分按照信用债策
略进行投资管理,而对分离出来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择机卖出。
(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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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提供个股基本面研究
成果。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
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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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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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1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债公司)编制并发布,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综合
反映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市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
况;中债国债总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
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这三个债券指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
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
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指数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中债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专业机构,是中国
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
交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中债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在债券
市场具有较好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
和标准普尔共同设立的独立合资公司。 中信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证券公司,而标准普尔在
指数服务方面一向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中信标普指数公司编制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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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3、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样本证券由银行间市场、柜台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品种组成,分别反映了银行间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
债和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涵
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
过 3000 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全部可转债,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因
此,这三支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债公司、中信标普指数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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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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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399,785,582.50 97.89
其中:债券 5,399,785,582.50 97.8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406,614.74 0.24
7 其他各项资产 102,959,076.23 1.87
8 合计 5,516,151,273.4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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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0,948,000.00 7.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0,948,000.00 7.00
4 企业债券 4,090,478,381.10 98.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4,503,000.00 24.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856,201.40 0.3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99,785,582.50 129.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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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2409 15 龙湖 02 1,500,000 152,865,000.
00 3.68
2 122399 15 中投 G1 1,500,000 151,230,000.
00 3.64
3 1580079 15 沪闵行债 1,300,000 139,633,000.
00 3.36
4 1380185 13 鞍山城投
债 1,500,000 126,420,000. 00 3.04
5 1580081 15 宜兴城建
债 1,100,000 118,239,000. 00 2.8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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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罚。
(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6.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757,609.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959,076.2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702,204.00 0.02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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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40% 0.06% 2.26% 0.14% -0.86% -0.08%
2013.1.1-2013.12.31 -3.55% 0.22% -2.34% 0.30% -1.21% -0.08%
2014.1.1-2014.12.31 8.79% 0.20% 28.87% 0.49% -20.08% -0.29%
2015.1.1-2015.12.31 12.78% 0.12% -10.09% 1.42% 22.87% -1.30%
2016.1.1-2016.6.30 2.25% 0.10% -6.29% 0.40% 8.54%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2.69% 0.17% 5.10% 0.80% 17.59% -0.63%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20% 0.05% 2.26% 0.14% -1.06% -0.09%
2013.01.01-2013.12.31 -3.85% 0.22% -2.34% 0.30% -1.51% -0.08%
2014.01.01-2014.12.31 8.43% 0.20% 28.87% 0.49% -20.44% -0.29%
2015.01.01-2015.12.31 13.18% 0.12% -10.09% 1.42% 23.27% -1.30%
2016.1.1-2016.6.30 2.18% 0.10% -6.29% 0.40% 8.47%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2.02% 0.17% 5.10% 0.80% 16.92% -0.63%
注: 1、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5%+中债国
债总指数收益率×10%。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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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A 类
(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C 类
(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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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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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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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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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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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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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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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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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在
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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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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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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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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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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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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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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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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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
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
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
进行公开披露,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
来价格的大幅下跌,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如果对该类债券的
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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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因此,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
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本基金需要承担因信用债券品
种的发债主体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需要承担可转债市场的流动
性风险、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在转股期内由于
可转债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等。
9、 其他风险
(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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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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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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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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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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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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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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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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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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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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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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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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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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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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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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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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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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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信用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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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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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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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
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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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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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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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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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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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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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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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 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通过鼎信汇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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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
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
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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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含
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
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
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6 日起通过首创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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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从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
外公告。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通过汇成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
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
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
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
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起通过徽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
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
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
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过大智慧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通过华泰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
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7 日起通过苏宁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
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
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通过天津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
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6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从 2016 年 7 月 7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外公告。
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从 2016 年 7 月 8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同时,在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期间,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
2,000,000 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合
计超过 2,000,000 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从 2016 年 7 月
14 日起,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外公告。在本基金暂
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1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通过蛋卷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
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
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广源达信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
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万得投顾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
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
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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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通过北京肯特瑞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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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起通过上海华信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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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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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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