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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货币A (3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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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货币A340005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4-27     基金规模:18.84亿份     基金经理: 谢芝兰 
基金全称: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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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3月21日更新)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3月2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7日正式成立。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更新了本次基金管理
人名称变更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4月26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分类......37
七、基金的募集......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46
十一、基金的投资......48
十二、基金的业绩......59
十三、基金的财产......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九、风险揭示......76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11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改后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4、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5、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7、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NAVa,其中 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4月26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4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上海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企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Aegon 银行财务总监、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风险主管、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
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兰州银行独立董事、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
事、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记者,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
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
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
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芝兰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兆洋先生,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至 2007 年 4 月 17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李友超先生,于 200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睿女士,于 2012 年 6 月 29日至 2014 年 6月 1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 2014 年 6 月 10日至 2015 年 7月 1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于 2015 年 6 月 30日至 2017 年 5月 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低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内部控制的体系

公司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中。公司董事会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各项风险负最终责任;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和协调,并对整个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日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则要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责任。公司通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独立并相互制约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确保公司及基金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稳健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的规章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每年进行检查更新。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程序,以保证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有效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当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对控制与监督的全过程同时上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经营管理层合理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62677777-212017


传真: 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 20 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资格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7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1784.56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1522.31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银行类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 www.ci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 www.psbc.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ecitic.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http://www. abchina.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http://www.ksrcb.cn
(1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21)53858549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公司网站:http:// 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 www.csc108.com

(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 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 www.gf.com.cn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http://www.sxzq.net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 www.newone.com.cn

(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 www.tebon.com.cn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 号楼 22层、23 层、25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1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 www.ghzq.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公司网址:http://www.gyzq.com.cn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 95579

电话:(027)63219781

传真:(027)51062920


公司网站:http://www.cjsc.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传真:( 010)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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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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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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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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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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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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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益

网站:http://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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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网站:www.shhx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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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其他销售机构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 www.txsec.com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站: 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http://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 幢 5 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http://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长量基金网:http://www.erichfund.com
(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http://www.1234567.com.cn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网站: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站:https://www.yingmi.cn/index.html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https://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网站:https://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六、基金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 万元

(直销中心为 1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 元

(直销中心为 10 万元)

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申购起点金额、追加金额、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最低保有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
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 A类、B 类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本基金 A类、B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

(五)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其他事项

(1)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自分级实施之日起开通 B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渠道、可互相转换的基金及业务规则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在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适用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费率(包括优惠费率)同样适用于 B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3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49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2
日至 2006 年 4 月 2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止 2006
年 4 月 27 日,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729,582,293.12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02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月 2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 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
金,兴全货币 A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0.01
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兴全货币 B 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兴全货币 B 暂不支持定期定
额申购。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最低赎回申请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通过代销机构赎回的最低赎回申请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相应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兴全货币 B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万份
时,根据兴全货币 A/B 级升降级规则,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申购起点金额、追加金额、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最低保有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如果收益为正,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况下,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 1.00 元。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年 8月 4日开始推出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年 8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8 月 9 日开
始推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分别于 2006 年 8 月 4
日、2006 年 11 月 23 日和 2009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兴业基金关于开通兴全与兴业转基、以及兴全与兴业货币之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对象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收益。

(四)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的构建

1、投资原则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风险和收益中寻找最优组合,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原则如下:

(1)自上而下原则

本基金采用“由上至下”的投资原则,即从宏观经济因素出发预测利率走势,从而确定目标久期,再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资产配置,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

(2)目标久期原则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把握买卖时机。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3)现金预算管理原则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4)稳健配置原则

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和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本基金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1)、(5)、(13)、(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 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同时本基金将采用兴证全球基金绩效评价系统对投资组合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3,407,051,914.81 42.78

其中:债券 13,407,051,914.81 42.7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196,464,614.70 32.5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18,780,334.22 21.76

4 其他资产 917,217,713.59 2.93

5 合计 31,339,514,577.3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1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13,315,893.81 14.72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0.25 14.7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1.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1.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1.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8.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4.16 14.72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200,222,143.21 0.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51,423,530.80 5.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0,704,078.57 5.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73,606,043.63 9.44

6 中期票据 511,294,847.38 1.87

7 同业存单 8,670,505,349.79 31.79

8 其他 - -

9 合计 13,407,051,914.81 49.1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产净值的
代码 (张) (元) 比例

(%)

1 111809231 18 浦发银行 CD231 8,100,000 807,981,599.55 2.96

2 160415 16 农发 15 5,000,000 500,118,300.53 1.83

3 111994126 19 徽商银行 CD025 5,000,000 492,228,779.00 1.80

4 111821335 18 渤海银行 CD335 4,000,000 398,980,794.42 1.46

5 111818249 18 华夏银行 CD249 4,000,000 398,013,433.98 1.46

6 111808251 18 中信银行 CD251 4,000,000 396,317,644.08 1.45

7 111811206 18 平安银行 CD206 4,000,000 396,222,747.41 1.45

8 111821231 18 渤海银行 CD231 3,800,000 376,895,794.77 1.38

9 111882322 18 杭州银行 CD061 3,500,000 345,975,587.38 1.27

10 111885926 18 贵阳银行 CD161 3,500,000 344,873,737.45 1.2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3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9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20%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每日计
提应收利息,2007 年 7 月 1 日前按直线法,2007 年 7 月 1 日起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
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1,922,182.74

3 应收利息 151,337,553.21

4 应收申购款 53,957,977.6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17,217,713.5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4月2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9年3月31日。根据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对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划分为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代码:340005)、B类(代码:004417)两类基金份额。

兴全货币A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年第 1季度 0.6926% 0.0019% 0.3205% 0.0000% 0.3721% 0.0019%

2018年度 3.9688% 0.0026% 1.3000% 0.0000% 2.6688% 0.0026%

2017年度 4.2247% 0.0016% 1.3000% 0.0000% 2.9247% 0.0016%

2016年度 2.9246% 0.0040% 1.3036% 0.0000% 1.6210% 0.0040%

2015年度 4.1399% 0.0050% 1.9164% 0.0012% 2.2235% 0.0038%

2014年度 4.7282% 0.0061% 2.7726% 0.0002% 1.9556% 0.0059%

2013年度 3.9406% 0.0036% 2.8000% 0.0000% 1.1406% 0.0036%


2012年度 3.8546% 0.0035% 3.0447% 0.0007% 0.8099% 0.0028%

2011年度 3.4628% 0.0035% 2.9047% 0.0015% 0.5581% 0.0020%

2010年度 1.1426% 0.0012% 1.9800% 0.0000% -0.8374% 0.0012%

2009年度 1.0029% 0.0041% 1.9800% 0.0000% -0.9771% 0.0041%

2008年度 3.2511% 0.0075% 3.4340% 0.0011% -0.1829% 0.0064%

2006.4.27(基金合同生50.8886% 0.0055% 28.6835% 0.0021% 22.2051% 0.0034%
效日)-2019.3.31
兴全货币 B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年第 1季度 0.7523% 0.0019% 0.3205% 0.0000% 0.4318% 0.0019%

2018年度 4.2178% 0.0026% 1.3000% 0.0000% 2.9178% 0.0026%

2017年度 3.3942% 0.0009% 0.9652% 0.0000% 2.4290% 0.0009%

2017.3.31(B 份额成立 8.5658% 0.0024% 2.5858% 0.0000% 5.9800% 0.0024%
日)-2019.3.31

注:2017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B 份额成立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与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 4 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
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本基金收益结转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截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 5 位舍去)

n

? (rw /sw)?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 7 R ? 365 ?

? (2)按月结转份额的?? i ??×10000?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7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比照上述规则计算 7 日
年化收益率。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投资者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将流动性风险降到最低。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强制赎回费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时,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6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 1)、5)、13)、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2)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6.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在存款银行的印鉴样本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
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
利息;

C.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E.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 7 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基金资产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i ?1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
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确定,但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APP)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免长话)、(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年第 11 号) 2018-11-12

2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千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2018-11-19
请的公告
3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亿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018-12-05
的公告

4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年第 12 号) 2018-12-10

5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亿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018-12-13
的公告

6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千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2018-12-17
请的公告
7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亿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018-12-20
的公告
8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千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2019-01-02
请的公告

9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9年第 1 号) 2019-01-10

10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接受一百万元以上申 2019-01-31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1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9年第 2 号) 2019-02-11

12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9年第 3 号) 2019-03-11

13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新增转换基金的公告 2019-03-15

14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三亿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019-03-15
的公告
15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2019-04-01
入申请的公告

16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9年第 4 号) 2019-04-10

17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9-04-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募集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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