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 言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存续期为10年。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原 “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基金”、“金星基金”等四只基金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为:
海鸥基金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银复[1993]403号批准成立的契约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担任基金管理人,珠海人寿保险公司为基金托管人。
珠信基金
原名“一号珠信物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金管字第[1991]151号批准,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独家发起并管理的专项物业投资基金。基金发行规模6930万元,并经武汉证券交易中心[1994]第1号函批准于1994年1月12日在武汉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7年1月珠信基金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珠海市人民银行[1996]264号批准,进行增资扩股,配售比例为10:5,配售后珠信基金规模达10395万元。由此,珠信基金由单一的专项物业信托投资基金改为综合性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
赣农基金
由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72号”文件(《关于同意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的批复》)批准在江西省内发行。赣农受益基金发行规模3000万份,期限五年,为封闭式受益证券。1993年7月1日经第一次分红送派后,总额增扩至3600万份单位。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3)127号”文件(《关于同意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由五年期改为无偿还期的批复》)批准,于1993年5月1日改为无偿还期封闭式受益证券。同年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批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审查,于1993年12月30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至今。现基金管理人为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基金托管人。
金星基金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2)125号文件批准发行,由原锦州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总额度4000万元,期限5年;后经辽宁省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3)68号文件批准,期限由5年延长至15年,并于1993年11月18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年12月,华夏证券与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基金转让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复字(1997)168号文件批准,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正式受让金星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关于辽宁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0号)文的精神,将以上四只基金规范重组为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基本面良好、业务具有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基金将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为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公司研究力量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出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力量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四) 投资组合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合并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1、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经济全球化、传统经济与新经济相互融合是我们面对的主要时代特征。国内股市日益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股票定价国际化、投资者不断职业化,使我们在坚持已有的投资方法的同时,又要不断向市场学习。因此,基金将在开放的思维方式指导下,严格按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原则设计投资组合,最大限度分散和规避风险,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收益。
基金将重点投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政策、具有科技含量、业绩成长良好、公司业务日益国际化的上市公司。另外运用新经济手段和现代管理手段进行企业改造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及某些具有独特、垄断经营特征的上市公司也是基金投资组合选择品种。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基金利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按照《暂行办法》、《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各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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