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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B (5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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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B511820
基金类型:货币型、ETF     成立日期:2016-01-29     基金规模:0.01亿份     基金经理: 叶朝明 张佳蕾 胡哲妮 
基金全称: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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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添利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
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
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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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2
第二部分 释 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4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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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2、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3、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4、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包
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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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
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0、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
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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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55、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56、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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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
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朝明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9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
行,从事本外币资金管理相关工作;2014 年 1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币基
金管理工作,2014 年 2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鹏华安盈
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
任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叶朝明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2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兼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鹏华消费优选混合、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金鼎保本混合、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鹏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消
费领先混合、鹏华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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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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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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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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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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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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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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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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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场外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3、银行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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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联系人:黄钰雯
网址:www.fjhxbank.com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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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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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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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fsc.com.cn
(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38637463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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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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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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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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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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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 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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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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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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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38637463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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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网址:www.962518.com
(1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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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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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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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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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yzq.com.cn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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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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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10-58328888、4008878827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3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第三方销售机构
(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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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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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1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黄敏儿
联系电话:020-38788892-823
客服电话:440-8202-819
网址: https://fund.bundtrade.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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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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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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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22)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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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T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联系人:徐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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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吴群莉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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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B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B 类
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若届时基金开通转换服务,将会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提前公告。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3 0.3
托管费(年费率%) 0.09 0.09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25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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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1,440,484,999.24 份,利息结转份额 163,155.65
份,合计 1,440,648,154.89 份,募集户数为 4,04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B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B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B 类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 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面值为 1 元,B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B
类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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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 B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B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B 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时间 2016 年 2 月 22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等需遵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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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场外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代
码 002318)定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
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场内基
金份额(基金简称:鹏华添利、基金代码 511821)定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本基金的每个
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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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
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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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 100,000.00 份申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基金
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
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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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
转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
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
情形下)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
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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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 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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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
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3、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
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B 类
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每一申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 一般情况下
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金
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 日
基金名称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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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T日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必须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规模限额,或场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
限制。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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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 0.5%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7、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当日场外/场内赎回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限额。
10、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3、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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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 1 至 8 项、 10-14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8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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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其中
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 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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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
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
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 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
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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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
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
跨期限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
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
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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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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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 、 (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
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48,551,951.45 15.77
其中:债券 948,551,951.45 15.77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5,973,908.96
23.3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627,520,721.26 60.30
4 其他资产 34,043,433.29 0.57
5 合计 6,016,090,014.9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6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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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9.0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2 30 天(含)-60 天 6.6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3 60 天(含)-90 天 6.1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 90 天(含)-120 天 1.3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6.32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99.5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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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290,009,178.15 4.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0,009,178.15 4.82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9,952,242.84 5.49
6 中期票据 - -7 同业存单 328,590,530.46 5.47
8 其他 - -9 合计 948,551,951.45 15.7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401 16 农发 01 1,300,000 130,000,041.37 2.16
2 160204 16 国开 04 1,200,000 119,991,589.65 2.00
3 011699628
16 陕煤化
SCP003
1,000,000 99,996,984.01 1.66
4 011698229
16 京国资
SCP001
1,000,000 99,985,837.81 1.66
5 111695286
16 德阳银
行 CD062
1,000,000 99,891,090.18 1.66
6 111697878
16 齐鲁银
行 CD039
1,000,000 99,288,367.73 1.65
7 011698106
16 锡产业
SCP004
500,000 49,989,723.96 0.83
8 011698213
16 津城建
SCP004
500,000 49,987,444.94 0.83
9 111695578
16 内蒙古
银行 CD039
500,000 49,912,532.39 0.83
10 111697189
16 齐鲁银
行 CD031
400,000 39,784,091.53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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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79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22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
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
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
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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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34,026,427.21
4 应收申购款 17,006.08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34,043,433.29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
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
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添利 A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6年1月29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737% 0.0011% 0.3241% 0.0000% 1.9496% 0.0011%
鹏华添利 B
成立时间
净值增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1-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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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 1 2 率 3 准差 4
2016年1月29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737% 0.0011% 0.3241% 0.0000% 1.9496% 0.00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场外“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立即结
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果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若收益为负值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时,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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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7、9-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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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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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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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B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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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B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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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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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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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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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货币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净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基金资产估值,A 类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B 类基金份
额净值始终为 100.00 元。但是,当基金资产所投资债券出现违约时,可能导致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保证为 1.00 或 100.00 元,从而产生风险。
3、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
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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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4、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
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
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
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 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
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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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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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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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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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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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 元,B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B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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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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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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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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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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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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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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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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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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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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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 、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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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
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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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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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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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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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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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或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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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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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
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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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国庆假期
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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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部分证券公
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春节前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23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 月 28 日止。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国庆假期
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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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部分证券公
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关于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春节前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23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 月 28 日止。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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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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