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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吴增利债券C (5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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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利债券C58220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7-27     基金规模:0.01亿份     基金经理: 王文华 
基金全称: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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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1】【81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
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以一元的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
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财产 .......................................................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7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及《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 2013 年 3 月 15 日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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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
闭期为 1 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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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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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4.法定代表人:王炯
5.设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贾云鹏
10.电话:(021)50509888
11.传真:(021)50509884
12.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13.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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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简要情况介绍: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投资决策、风险管理、
产品开发、专户投资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绝对收益部、权益投资部、深圳业
务总部、专户业务事业部、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机构业务部、渠道业务部、金融同业部、
营销管理部、苏州分公司、产品策略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
合规风控部共 18 个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事
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陈辉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轻工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王炯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科员,东
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联证券
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研究所所长,现任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规划师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冯玉泉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苏州石路营业部总经理、
东吴证券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兼风险合规总部总经理。
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倪雪梅女士,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工交审计
科科员,上海上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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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东浩兰生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
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职。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文社
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
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行长,交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
2、监事会成员
顾锡康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电子计算
机厂工程师、室主任,苏州人民银行科技科硬件组组长,苏州证券电脑中心经理、技术总监,东
吴证券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理、
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员工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合规副总监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3、高管人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事
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王炯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科员,
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会计师、审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
处科员、副处长,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裁助理等
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吕晖先生,副总经理,大专,历任苏州商业大厦业务员,苏州证券公司交易员,苏州证券登
记公司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西环路营业部、吴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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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等职,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文华,9.5 年证券从业经历,南开大学毕业,金融硕士学位。历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信贷评级分析员、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银行高级项目经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债券信
用评级高级分析师。2012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担任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韦勇 2011 年 7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 炯 公司总经理;
杨庆定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元海 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戴 斌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王立立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策划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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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承销证券;
(6)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10)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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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
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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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合规风
控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
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
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
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
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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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
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
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
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
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
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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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
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
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
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
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
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
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长。孙先生
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
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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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
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
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
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
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
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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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
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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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贾云鹏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s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电话:(010)85108226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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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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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40066-99999(免长途费)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址: www.wzbank.cn
(1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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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公司网址:www.yantaibank.net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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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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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蚂蚁(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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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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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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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线: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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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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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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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宋志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线:400-81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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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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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线: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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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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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线: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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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线:0571-86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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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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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3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3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线: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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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邮箱: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线:021-22267943
公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4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邮编: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邮箱: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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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扬
电话:0755-821308333066
传真:0755-82133952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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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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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5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5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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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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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水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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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6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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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6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电话:(021)203287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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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7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7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om.cn
(7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7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7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线:68777877
公司网址:www.cf-clsa.com
(7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7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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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80)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聂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线:4006543218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8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8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8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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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线: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8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联系人:贾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陶修明
电话:010-84085338
传真:010-84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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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王勇、余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8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谈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11】【818】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
作,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7月22日。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发售。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135 户,募集资
金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募集期间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分级 A 类 C 类 合计
净认购金额(元) 250,614,480.40 171,380,052.38 421,994,532.78
募集期间利息(元) 67,474.41 66,522.50 133,996.91
募集份额(份) 250,614,480.40 171,380,052.38 421,994,532.78
利息结转份额(份) 67,474.41 66,522.50 133,996.9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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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
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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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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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B 类,即后端收费模式)、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及时公告;在进行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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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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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收费模式或 C 类收费模
式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A 类和 C 类收费模式的销售费率在下表分别列示:
1.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收费模式: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25%
500 万≤M 固定费用 1000 元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2.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收费模式
费用种类 费率
申购费率 0%
销售服务费(年) 0.4%(每日从基金资产计提)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 Y<30 天 0.1%
Y ≥30 天 0%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份额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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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万元、350
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A类份额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0% 0.50% 0.25% 固定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4,960.32 1,492,537.31 3,491,271.8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39.68 7,462.69 8,728.18 1,000.00
申购份额(=C/1.100) 4,509.38 1,356,852.10 3,173,883.47 9,090,000.00
2. C类份额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A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四:(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
其赎回费率为0.1%,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25,000.00元
赎回费用=25,000.00×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25,000.00-25.00=24,975.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 A 类份额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 T 日赎回
20,000.00 份,其赎回费率为 0.0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550=31,000.00元
赎回费用=31,000.00×0.05%=15.50元
净赎回金额=31,000.00-15.50=30,984.50元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超过两年时间内的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其赎回
费率为 0 %,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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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3,000.00-0=13,000.00元
4.C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不超过30日(不含30日)时间内的T日赎回
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1%,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25,000.00元
赎回费用=25,000.00×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25,000.00-25.00=24,975.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超过30日(含30日)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
其赎回费率为0%,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25,000.00元
5.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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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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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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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基金转换业务的适用范围
本基金已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580001)、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2)、东吴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3)、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580005)、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6)、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7)、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8)、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5001)、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基金代码:582001)、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基金代码:582201)、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基金代码: 582002)、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基金代码: 582202)、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基金代码:583001)、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基金代码:
583101)、东吴配置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2003)、东吴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 165806)、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580009)、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5807)、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0531)、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5809)、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基金代码:001323)、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322)、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2159)、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70)、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基金代码: 000958)、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基金代码:
000959)、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61)、东吴智慧医疗量化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919)、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A(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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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3588)、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B(基金代码:003589)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将另行
公告。
2.开通转换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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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追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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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把握宏观经济走势、注重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利用市场投资机会,为投资
者追求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坚持稳健配置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
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结合对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比较未
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债券、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之间进行动
态调整,构建和管理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投资重要影响因素,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把握利率走势,为债券投资的久期配置决策提供依据。
从理论与实践经验看,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主要有:1、宏观经济增长状况,主要衡量指标有
GDP 增速、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水平、贸易顺差程度;2、物价走势:CPI、P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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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4、国际主要经济体利率走势。本基金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把握利率走势。
根据利率走势的判断结果,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一般情况下,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债券组合久期,提高债券价格上涨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减小债券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跌产生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短、
中、长期三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具体而言: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历史变动情况,并结合利率走势,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
此基础上,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动特征,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
择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据此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在短、中、长期三类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一般
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
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
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
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
得。
4、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
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
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
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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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1 信用利差策略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从企业现金流与债务匹配的角度把握企业信用状况,
首先,通过综合分析企业外部环境,重点考虑当地政府、股东等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其
次,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企业层面分析。定性分析主要考虑企业所处行业背景、战略管理
能力、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等因素,把握企业竞争优势。定量分析主要考虑企业
的资产质量、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等因素,判断企业财务健康程度。通过以上因素分析,
判断企业现金流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也即现金流对债务覆盖程度)。然后把本企业的债务保障程度
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的债务保障程度相比较,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的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债券的相应
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
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图 10-2 东吴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
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
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
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
历史数据
信用债
投资比例
现金流对
债务保障
程度
对债务的保障程度
与其它企业的债务
保障程度相比
行业的信用
风险特征
评级结果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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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收益。
6、可转债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
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首先对发行公司所行业情况、公司成长性等的基本面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
投资价值;其次,基于对利率水平、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再次,采
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
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7、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三)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行业估值水平、发行市盈率、
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
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四)权证申购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
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 10-3。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
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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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
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
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
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
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
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等构成。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
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
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
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
学合理。
图 10-3: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部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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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
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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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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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3,355,729.64 3.69
其中:债券 133,355,729.64 3.69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79,916,334.96 79.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8,828,834.38 16.56
8 其他资产 4,360,009.11 0.12
9 合计
3,616,460,908.09
100.00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2,761,760.70 0.67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10,000,000.00 0.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0,000.00 0.29
4 企业债券 90,507,968.94 2.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86,000.00 0.30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133,355,729.64 3.9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669009
16 高能环
境 CP001
100,000 10,086,000.00 0.30
2 160401 16 农发 01 100,000 10,000,000.00 0.29
3 019529 16 国债 01 100,000 10,000,000.00 0.29
4 122219 12 榕泰债 97,910 9,895,763.70 0.29
5 019533 16 国债 05 95,050 9,505,000.00 0.28
6 136610 16 信威 03 90,000 8,981,100.00 0.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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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98.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4,239,307.98
5 应收申购款 101,402.47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360,009.1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东吴增利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东吴增利债券基金 A
时间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7.27-2011.12.31 1.50% 0.09% 3.23% 0.11% -1.73% -0.02%
2012.01.01-2012.12.31 4.65% 0.09% 0.37% 0.06% 4.28% 0.03%
2013.01.01-2013.12.31 1.37% 0.16% -3.75% 0.08% 5.12% 0.08%
2014.01.01-2014.12.31 10.33% 0.22% 6.54% 0.11% 3.79% 0.11%
2015.01.01-2015.12.31 9.62% 0.13% 4.19% 0.08% 5.43% 0.05%
2016.01.01-2016.12.31 4.23% 0.08% -1.63% 0.09% 5.86% -0.01%
2011.07.27-2016.12.31 35.73% 0.14% 8.89% 0.09% 26.84% 0.05%
注: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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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吴增利债券基金 C
时间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7.27-2011.12.31 1.30% 0.08% 3.23% 0.11% -1.93% -0.03%
2012.01.01-2012.12.31 4.25% 0.10% 0.37% 0.06% 3.88% 0.04%
2013.01.01-2013.12.31 0.89% 0.16% -3.75% 0.08% 4.64% 0.08%
2014.01.01-2014.12.31 10.05% 0.22% 6.54% 0.11% 3.51% 0.11%
2015.01.01-2015.12.31 9.13% 0.13% 4.19% 0.08% 4.94% 0.05%
2016.01.01-2016.12.31 3.82% 0.08% -1.63% 0.09% 5.45% -0.01%
2011.07.27-2016.12.31 32.84% 0.14% 8.89% 0.09% 23.95% 0.05%
注: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
1)东吴增利债券基金A
(2011年7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注:东吴增利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成立。
2)东吴增利债券基金C
(2011年7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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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注:东吴增利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成立。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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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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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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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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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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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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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
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每次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
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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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其中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
过 0.4%,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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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的内容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七)申购费与赎回费”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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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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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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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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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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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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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
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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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
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新
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
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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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等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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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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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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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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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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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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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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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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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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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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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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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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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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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追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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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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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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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
过 0.4%,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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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费用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
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每次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
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
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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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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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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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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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
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
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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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l)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m)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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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
完整、全面,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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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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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
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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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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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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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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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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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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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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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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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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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每月度、
季度、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一年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
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基金公司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
或拨打基金公司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方
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获
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理、信函补寄、
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询、
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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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08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2016 年 0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3)2016 年 0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4)2016 年 09 月 0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摘要》;
(5)2016 年 0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6)2016 年 0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16 年 09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8)2016 年 0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6 年 0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16 年 0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推出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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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6 年 0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3)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16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16)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6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8)2016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
交易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16 年 12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杭州科地瑞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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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2)2016 年 12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3)2016 年 12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4)2016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5)2016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26)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7)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8)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2017 年度东
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30)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媒
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31)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2016 年年度资产净
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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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17 年 01 月 0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2016 年年度资产净
值公告》;
(33)2017 年 0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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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