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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C (9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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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债券增强C90015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10-14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田宇 刘琦 
基金全称: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8%
  • 近一月增长率
    0.67%
  • 近一季增长率
    2.11%
  • 近半年增长率
    5.34%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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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取得《关于核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117 号),并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开始募集,2012 年 3 月 2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取得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416 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
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因此两
类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本金将有所不同。


投资者同意,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可将投资者信息提供给托管人。

投资者同意,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能会将本集合计划相关信息提供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安排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法律文件中关于侧袋机制的有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的特定风险。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事项,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0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32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33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5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59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61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62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70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7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5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6
第二十三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48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合计划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委托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21、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集合计划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2、销售机构: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接受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28、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6、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6、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7、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日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及历次清算分配所得之和

48、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0、A 类计划份额: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

51、C 类计划份额: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集合计划份额参与确认日起(含)至六个月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本集合计划的 A 类计划份额,参与确认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集合计划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瘟疫、流行病及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大集合计划:指《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规范的大集合产品

62、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冰

设立日期:2023 年 3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25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 转 5

联系人:黄晓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监事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杨冰先生、张皓先生和刘曼女士;监事一名,周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刘曼女士)、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张国明先生)、董事会秘书(王俊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方兴先生)和财务负责人(李冏先生)。
姓名 主要工作经历

杨冰 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杨先生于 1993
年至 1996 年期间曾任韶关大学教师,于 1999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曾任交易部助理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经理、投资主管,华夏基金董事。杨先生于 1993 年获南昌大学精
细化工专业学士学位,于 1999 年获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皓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先生于
1997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上海城市建设学院助教,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 B 股业务部负责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 B 股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复兴中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
淮海中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首席营销总监。张先生现兼任中国期货业协会兼职副会长、上海期货
交易所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理事。张先生于 2001 年获“中央企业青
年岗位能手”称号。张先生于 1991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


业、工程力学专业双学士学位,并于 2001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刘曼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刘女士于 1997 年 9 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16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B 角,
协助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管理日常工作,分管市场和产品板块。1998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销售
团队,历任客户经理、销售主管、市场部负责人,负责部门市场和客
户的开发及维护。刘女士获得吉林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周俊 公司监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行政负责人。周先生于 2010
年 1 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历任合规主管、部门 B 角、
部门行政负责人;曾于 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1 月期间担任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投资者教育中心助理
总监。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担任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期间担任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法务经理。周先
生获得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石家庄铁道学院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

张国明 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纪委副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张先生于 2010 年加入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庭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风险
管理部及特殊资产部行政负责人。张先生亦任中信期货及中信证券华
南监事、金通证券合规总监及首席风险官。张先生分别于 1994 年及
2008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位。

王俊锋 公司董事会秘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纪委副书记、
党群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办公室行政负责人。王先生兼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第三届会员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先生于 1999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
室业务协调主管。王先生于 1990 年获得郑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学
士学位,于 1997 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现清华大学五
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

方兴 公司首席信息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中心
行政负责人。方先生于 2000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信息
技术中心项目主管、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期货副总经理、总经理
等职务。方先生现兼任中信证券华南首席信息官、证通股份董事、中
信证券信息与量化服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方先生于 1990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无线电技术专业学士学位,1993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硕士学位。

李冏 公司财务负责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司库、库务部行政负责人。
李先生于 1996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中信集团前身)信息中心国际合作处经理,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开发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经理、资金运营部(后更
名为库务部)副总经理、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中信证券国际董事。李先生现兼任中证寰球租赁、CLSA Premium
Limited、CITIC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USA, LLC、中信证券海


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李先生于 1992 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
专业学士学位,于 2000 年获清华大学 MBA 硕士学位。

2、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的现任投资经理为刘琦先生与田宇先生。

刘琦,男,北方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权益投资经理。曾在天相投资顾问公司从事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2006 年加入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长期从事股票研究和投资,具备丰富
的投资研究经验。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今任中信证券债券优化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2023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中信证券债
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田宇,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集合投
资部 B 角。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研究
员。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21 年 5 月 31 日至今任中
信证券债券优化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2021 年 10 月 14日至今任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信
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2022 年 7 月 27 日至今任中信
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的历任投资经理:曹霞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罗翔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集合计划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募类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委员杨冰先生、委员刘曼女士、张燕珍女士、骆红艳女士、蔡青女士、田宇先生、魏来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

1、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集合计划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行为的发生;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述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基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中相关内部控制条款组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稽核审计等制度;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针对资产管理的投资研究、交易执行、市场推广、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具体业务设立的标准和规范,其中包含了在相关业务运营中应当履行的内部控制标准条款。

2、风险管理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2)制衡性原则:公司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各级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3)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管理。

(4)适当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监管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5)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相关内部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3)经营管理层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首席风险官,负责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合规法律部:组织拟订并实施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督导公司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评估、制定、修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依据公司反洗钱有关制度,组织开展洗钱风险防控工作;负责牵头控制公司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等。

(5)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分析、监控、报告和管理。分析、评价公司总体及业务部门的金融风险,对优化公司的风险资源配置提出建议;监控、报告风险限额等风险指标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在业务部门、内部控制部门、经营管理层间的快速报告、反馈机制、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全面揭示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建立全面压力测试机制,为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调整提供依据,并满足监管要求;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设计;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6)稽核审计部:全面负责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并实施稽核审计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进行客观独立的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协助公司对突发事件进行核查。

(7)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第一线责任,负责建立各项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控、评估、报告,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大集合与小集合投资经理按监管要求相对独立、投资决策分开、交易集中,形成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5、集合计划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4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11万亿元人民币。

四、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冰
客户咨询电话:机构客户热线:010-60838752/零售客户热线:95548-5
网址:www.cs.ecitic.com(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www.citicsam.com(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杰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86-10-66638188
网址:www.citicbank.com
联系人:林大千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咨询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联系人:客服热线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咨询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联系人:天天基金客服热线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咨询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联系人:客服热线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联系人:刘玉晨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咨询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咨询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联系人:客服热线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咨询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联系人:客服热线

其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因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持有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原销售机构办理前述份额的赎回业务,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集合计划申购业务的时间将在管理人网站另行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周莉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人 张楠

电话 86 (10) 8553 3756 传真 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楠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计划名称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类别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集合计划份额参与确认日起(含)至六个月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计划份额,参与确认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

六、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本集合计划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计划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A 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C 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
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A类或C类计划份额类别。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取得《关于核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117 号),并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开始募集,2012 年 3 月 2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取得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416 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已于2021年10月18日开始办理A类和C类计划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因参与确认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以登记机构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当天作为参与(申购)确认日或退出(赎回)确认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集合计划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集合计划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申请赎回集合计划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
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确认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在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低销售费率,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1)A类计划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集合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671.96份A类计划份额。

(2)C类计划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458.33份C类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370日(已过最短持有期限),无赎回费,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680.00-0=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370日,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0.00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集合计划登记系统或集合计划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集合计划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而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持续追求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二)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本集合计划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集合计划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集合计划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本集合计划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集合计划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本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信用评级范围为 AA 及以上,其中债项评级 AA 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债项评级 AA+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0%,债项评级 AAA 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短期融资券以及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以主体评级为准,相关评级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若在持有期间,本集合计划已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下降等原因,导致出现不符合上述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的情形,不视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上述关于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的信用债质押品的信用评级要求与上述约定一致。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集合计划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集合计划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范围标的股票,在市值规模及流动性门槛的基础上,管理人将重点选取行业龙头公司及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为辅。通过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根据估值模型对ABS产品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厚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40%;

(18)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本集合计划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集合计划配置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不经汇率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集合计划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前提
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情况

占集合计划总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18,770.90 10.20

其中:股票 3,618,770.90 10.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040,139.08 84.71

其中:债券 30,040,139.08 84.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16,697.52 4.84

8 其他各项资产 85,714.18 0.24

9 合计 35,461,321.68 100.00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255,953.50 元,占期
末净值比例为 0.7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集合计划资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445,599.00 1.26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442,064.40 6.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D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0,084.00 0.71

J 金融业 104,418.00 0.3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0,652.00 0.3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62,817.40 9.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

例(%)

通讯业务 255,953.50 0.72

合计 255,953.50 0.7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集合计划资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例


(%)

1 00700 腾讯控股 700.00 194,731.57 0.55

2 600519 贵州茅台 100.00 179,855.00 0.51

3 600941 中国移动 1,200.00 116,184.00 0.33

3 00941 中国移动 1,000.00 61,221.93 0.17

4 000063 中兴通讯 5,300.00 173,204.00 0.49

5 000858 五粮液 1,000.00 156,100.00 0.44

6 600938 中国海油 6,900.00 145,866.00 0.41

7 000933 神火股份 8,200.00 140,056.00 0.40

8 601899 紫金矿业 11,500.00 139,495.00 0.39


9 603259 药明康德 1,400.00 120,652.00 0.34

10 603298 杭叉集团 4,600.00 117,622.00 0.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集合计划资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530,284.80 9.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98,268.03 16.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77,257.73 14.36

6 中期票据 6,658,372.14 18.8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24,948.98 5.44

8 同业存单 - -

9 公司债 7,151,007.40 20.22

10 地方债 - -

11 定向工具 - -

12 其他 - -

13 合计 30,040,139.08 84.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占集合
计划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
比例
(%)

23 华发集

1 102300349 30,000.00 3,079,783.61 8.71
团 MTN003


2 185312 22 邮政 02 30,000.00 3,065,289.86 8.67

3 155887 G19 京 Y2 30,000.00 3,042,521.92 8.60

22 徐州交

4 042280475 25,000.00 2,552,328.77 7.22
通 CP001

23 南电

5 012381607 25,000.00 2,524,928.96 7.14
SCP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该类情形对上市
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没有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
(2)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93.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7,621.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5,714.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集合计划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924,948.98 5.4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14日,集合计划业绩截止日为 2023年9月30日。

本报告期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如下: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A: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21 年 10 月 14 日

0.14% 0.17% 0.48% 0.15% -0.34% 0.02%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年1月1日-2022

-3.88% 0.18% -0.93% 0.31% -2.95% -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0 月 14 日

-3.12% 0.15% 0.85% 0.26% -3.97% -0.11%
-2023 年 9 月 30 日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C: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21 年 10 月 14 日

0.07% 0.17% 0.48% 0.15% -0.41% 0.02%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年1月1日-2022

-4.26% 0.18% -0.93% 0.31% -3.33% -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0 月 14 日

-3.88% 0.15% 0.85% 0.26% -4.73% -0.11%
-2023 年 9 月 30 日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集合计划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5、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原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计划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
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计划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计划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计划份额对应的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集合计划管理人同意。
3、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集合计划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4、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三)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5、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6、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集合计划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大集合计划管理业务、大集合计划财产、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重
大诉讼或仲裁;

13、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

20、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集合计划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调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类别设置;

27、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产
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的管控,并建立集合计划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集合计划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集合计划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1、侧袋账户

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含)起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含)起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巨额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依据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此外,在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调整申购政策。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
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集合计划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费用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程序执行。

主袋账户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约定列支相关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收益分配原则等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据此确定主袋账户的收益分配方案、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集合计划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代码、集合计划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机制的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来源于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集合计划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减少。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集合计划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因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作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集合计划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集合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4)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
的行为,集合计划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5)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6)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8)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集合计划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9)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集合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10)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11)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1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集合计划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集合计划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13)集合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14)集合计划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15)集合计划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16)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集合计划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17)集合计划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18)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9)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20)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21)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22)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23)集合计划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原因或者异常情况原因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不得买入,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原因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原因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24)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25)集合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集合计划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6)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集合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27)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集合计划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28)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9)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时,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30)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1)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集合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集合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集合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集合计划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
集合计划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2)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集合计划买卖港股通股票,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3、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6、本集合计划可参与新股申购,由于新股申购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与二级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参与新股申购存在某些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相关投资比例超过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有关限制的风险;此外,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锁定期结束后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至发行价以下的风险;以及首发新股在可上市流通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发行价以下
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本集合计划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集合计划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集合计划净值的影响。另外,本集合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8、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城投债,宏观经济波动、财政收入波动、土地价格波动、融资平台政策变化等因素会对城投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

9、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次级债券。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本集合计划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次级债券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的支付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如果发行人没有能力清偿其他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则在该状态结束前,发行人不能支付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如发生破产清算,次级债券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的支付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若发行人无法足额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则本集合计划投资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损失,无法获得偿付;即使发行人足额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仍然存在本集合计划投资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对本集合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含有减记条款的次级债券,当发生触发事件(即满足发行文件约定的发行人有权对债券本金进行减记)时,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行人有权根据发行文件对该次级债券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本金和累积应付利息均将不再支付,即该债券被永久性注销,且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此种情况下,本集合计划面临投资次级债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将无法得到偿付,全部确认为损失的风险。

10、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1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3、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同时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临近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日申购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面临持有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期限内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即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启用侧袋机制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
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集合计划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4、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同于产品风险等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产品风险等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等同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描述是管理人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是管理人、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集合计划的相关要素信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和程度等、运用自身所使用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确定并各自披露的。

此外,由于管理人与外部销售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的销售机构之间采用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均可能存在不同,因此管理人与各外部销售机构各自确定的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均可能存在不同,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本集合计划时,所依据的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集合计划时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按照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选择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进行购买。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
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至少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
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出具意见,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未执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对;

(14)依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2)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除外);

(3)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及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
(8)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召集。

2、集合计划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
3、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集合计划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集合计划托管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管理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但是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本节有特殊约定的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计划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计划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计划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计划份额对应的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持续追求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18)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
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集合计划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5、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七】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资产管理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九】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

《资产管理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室

法定代表人:杨冰

设立日期:2023 年 3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25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 转 5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合计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
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
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18)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3、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集合计划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于集合计划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集合计划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相应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收到对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若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集合计划从事的交易时,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集合计划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集合计划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集合计划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集合计划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对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集合计划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7、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改正,就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

8、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托管人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集合计划托管人应积极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集合计划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改正。

(五)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集合计划财产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及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并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和本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为集合计划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生效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存放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集合计划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保管的证券,非因托管人的原因发生的损坏、灭失的,不承担责任。

(七)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由集合计划管理
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合同应存放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约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审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因此,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集合计划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5)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主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集合计划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过错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集合计划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集合计划的损失,由相关过错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原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的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集合计划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集合计划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集合计划管理人接管集合计划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集合计划债务;

(4)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至少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负责寄送集合计划投资人对账单:

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集合计划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服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95548转5,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s.ecitic.com(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www.citicsam.com(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集合计划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信证券可转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生效暨中信证券债券增强 2021-10-13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2021-10-15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大集合产品可投资北京证券 2021-11-19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公告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 2022-01-04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1年 2022-01-24第 4 季度报告
关于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 2022-02-23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1年 2022-03-30年度报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2-04-20第 1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2-07-21第 2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2-08-30中期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2022-10-14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2-10-26

第 3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旗下集合资产管理 2022-11-02计划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2022-11-25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3-01-20第 4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大集合产品开放转换业 2023-02-15务的公告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提 2023-03-02示性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2023-03-09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实施固定收益品种 2023-03-30估值新标准的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2年 2023-03-31年度报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 2023-04-21第 1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旗下集合资产管理 2023-07-13计划的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 2023-07-21第 2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旗下集合资产管理 2023-08-21计划的公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 2023-08-31中期报告
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 2023-10-25第 3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10-30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 2023-11-01告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基本信息的公告 2023-11-02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集合计划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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