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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A (0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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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新鑫先锋混合A00073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01-29     基金规模:1.76亿份     基金经理: 张晓泉 
基金全称: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2%
  • 近一月增长率
    3.14%
  • 近一季增长率
    12.08%
  • 近半年增长率
    -2.2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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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668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水平
和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8 日,其中投资
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
目 录
重要提示....................................................................................................................................................2
目 录........................................................................................................................................................3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7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7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8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9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10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10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1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1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6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6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7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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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提
供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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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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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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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询
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
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
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
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
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
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船务
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任、总公
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
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
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
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
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
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
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
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
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
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
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
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
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
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券首席
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
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
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渣打银
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
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
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
邓翔先生, 中山大学国际贸易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 4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投资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7-19 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史献涛,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俊廷,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孙健,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执行总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
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
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信用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
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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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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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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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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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
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
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
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
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
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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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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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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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7
年 6 月末,在职员工 31721 人,通过全国 64 家分行、 1081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
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上半年, 平安银行收入、利润、规模保持稳健发展。营业收入 540.73
亿元、准备前营业利润 401.84 亿元(同比增长 11.14%)、净利润 125.54 亿元(同比增长
2.13%)、资产总额 30,921.4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70%)、吸收存款余额 19,123.33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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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5,942.81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8.0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
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
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
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
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
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
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
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 年 9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6.17 万亿,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共 110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
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
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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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合磐石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融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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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
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
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天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
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
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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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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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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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 0755-22627627
传真: 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新鑫先锋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 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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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 www.cib.com.cn
(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 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 95511-3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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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8、 17-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传真: 020-87557689
网址: www.gf.com.cn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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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www.xyzq.com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传真: 023-63786212
网址: 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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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传真: 020-38286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 022-28451922
网址: www.ewww.com.cn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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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95360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1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网址: www.dtsbc.com.cn
(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 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 400-8816-168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stock.pingan.com
(1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3953168
传真: 0471-397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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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20315117
客服电话: 95538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zts.com.cn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网址: www.tebon.com.cn
(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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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23)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 021-38784818-8502
传真: 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2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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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ydzq/
(2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 027-87618676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http://www.tfzq.com
(2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蕴璞
电话: 010-59366245
网址: www.sczq.com.cn
(2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 029-63387256
传真: 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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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 021—20835785
传真: 021-208358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3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 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 0592-3122673
传真: 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32)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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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 021-50810687
(33)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 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 www.cai6.com
客服电话: 0512-68603767
(3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 021-80359115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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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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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昳
电话: 021-2069192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 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dmin.leadfund.com.
(4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 宋子琪
网址: www.qiandaojr.com
电话: 4008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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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44)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 13521165454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4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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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8845312
网址: 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4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fundzone.cn
(48)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4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 010-58170844
传真: 010-58170710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5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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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5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53)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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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8292941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5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 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5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56)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 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5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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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5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fund.bundtrade.com
(6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网址: 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6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2)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 0755-66607751
网址: http://a24111747.atobo.com.cn
(63)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6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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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 18610807009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box.com
(6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 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6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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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13917225742
传真: 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6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 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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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 0755-8946 0500
传真: 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 15921710500
网址: 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 400-500-882
(73)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 400088881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7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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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 021-20530224
传真: 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 www.jfzinv.com
电话: 4009500888
(7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77)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 0755-83190388
传真: 0755-82945664
网址: 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00-0583
(7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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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 0755-836555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7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 80)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0755-23946579
网址: www.ecpefund.com
(8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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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新鑫先锋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 95561
传真: 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 www.cib.com.cn
(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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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传真: 023-63786212
网址: www.swsc.com.cn
(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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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8286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n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 022-28451922
网址: www.ewww.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95360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1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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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网址: www.dtsbc.com.cn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 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 400-8816-168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stock.pingan.com
(1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3953168
传真: 0471-3979545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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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20315117
客服电话: 95538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zts.com.cn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网址: www.tebon.com.cn
(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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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 021-38784818-8502
传真: 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1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ydzq/
(2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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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http://www.tfzq.com
(2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蕴璞
电话: 010-59366245
网址: www.sczq.com.cn
(2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 029-63387256
传真: 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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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 021—20835785
传真: 021-208358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2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 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 0592-3122673
传真: 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26)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 021-50810687
(27)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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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 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 www.cai6.com
客服电话: 0512-68603767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 021-80359115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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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ehowbuy.com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詹慧萌
电话: 021-2069192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 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dmin.leadfund.com.
(34)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 宋子琪
网址: www.qiandaojr.com
电话: 400888080
(3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3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 13521165454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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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 010-58845312
网址: 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3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fundzone.cn
(40)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4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 010-58170844
传真: 010-58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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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4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4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4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4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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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 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4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47)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 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4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4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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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网址: 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5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1)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 0755-66607751
网址: http://a24111747.atobo.com.cn
(5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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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电话: 021-3376813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5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 18610807009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box.com
(5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 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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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27-9899
(5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13917225742
传真: 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5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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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 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6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 0755-8946 0500
传真: 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 15921710500
网址: 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 400-500-882
(62)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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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 400088881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6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 021-20530224
传真: 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6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 www.jfzinv.com
电话: 4009500888
(6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66)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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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 0755-83190388
传真: 0755-82945664
网址: 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00-0583
(6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 0755-836555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6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 69)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0755-23946579
网址: www.ecpefund.com
(7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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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n
( 7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22624581
传真: 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 C 座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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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 11101200110651368)
电话: 010-68938188
传真: 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 11101200210185600)
师红宇(执业证号: 11101201011622926)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 11101200210185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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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4] 668 号文准予注册。
自 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
售,共募集 414,175,451.7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60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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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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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
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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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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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
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
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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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
超过 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1.20%
100 ≤ M <500 1.0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
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
段设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A 类收费模式下的赎回费用中
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C 类收费
模式下的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其中一年为 365 天)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N <30 天 1.50%
30 天≤ N <90 天 1.00%
90 天≤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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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N <3 年 0.10%
N≥3 年 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
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5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
(含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年限 N 赎回费率
N <30 天 0.5%
30 天 ≤ N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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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48,62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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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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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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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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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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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
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权证、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
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
系( 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素、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
和预警指标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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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金将
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潜在收益的可
能性。
(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
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而大幅下跌的
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金将
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债券资产配置
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其中,主题轮
动策略和 GARP 分析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略,在基于自上而下
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
较好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同时,本
基金将辅以趋势投资策略和安全边际投资策略,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
程度的分析来判断投资时机。
(1) 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
法,,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
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技术结构以及区域结构等方向,把握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研究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优势主题行业及主题板块。在主题
投资的基础上,将综合考虑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等因素,
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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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GARP 分析策略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策略实现的是股票的价值与成长的平衡。一
方面利用股票的成长属性分享高成长收益机会;另一方面,利用价值型投资标准筛选低
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
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 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先
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 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
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 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
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
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
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
均水平的公司。
( 3)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是本基金
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 股票价格驱动策略:本基金通过研究股价中期趋势和短期趋势的动态特性,对股
价的趋势持续性进行预测,并据此选择具有确定性收益能力的股票。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
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进
行公司基本面分析,并构建本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 能量驱动策略:本基还将运用能量驱动投资策略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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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础上,通过充分把握交易时机获取
超额投资回报。
( 4)安全边际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具有较安全边际的价值型股票,实现资本的长期
增值。重点关注在相关行业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以及由于政策垄断和较高进入壁垒带来
持续发展能力的个股,通过比较公司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之间的差价,当两者差价超过
某一安全边际时即对该股票进行投资。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策略进
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情形下的适应
性弊端,本基金通过多维度“策略雷达”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
品种。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采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
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主要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债
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配置债券资产,力求在保证债券资产总体的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 1)利率预测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
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合理预测未来利率走势为债券投资带来的超额收益。
(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
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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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
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
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指标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同时,获取再投资利益。当预期利
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获取超
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
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投资,追求较为稳定的当期
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
冲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的优化。
? 时机选择: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研究,对投资时机进行判断。
? 合约选择: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
的期货合约作为交易标的。
? 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取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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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
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
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
室执行。
(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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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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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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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
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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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622,277.25 53.55
其中:股票 39,622,277.25 53.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3,633,051.52 45.46
8 其他资产 729,795.28 0.99
9 合计 73,985,124.05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74,350.00 1.85
C 制造业 18,633,654.25 26.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14,994.00 1.76
F 批发和零售业 1,196,195.00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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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5,130,724.00 21.91
K 房地产业 2,172,360.00 3.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622,277.25 57.37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70,000 3,880,100.00 5.62
2 000651 格力电器 80,000 3,496,000.00 5.06
3 601601 中国太保 69,700 2,886,974.00 4.18
4 600741 华域汽车 89,925 2,669,873.25 3.87
5 600036 招商银行 80,000 2,321,600.00 3.36
6 600383 金地集团 172,000 2,172,360.00 3.15
7 600030 中信证券 120,000 2,172,000.00 3.14
8 601939 建设银行 280,000 2,150,400.00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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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01336 新华保险 30,000 2,106,000.00 3.05
10 600066 宇通客车 81,100 1,952,077.00 2.8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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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因公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责令中信证
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的盈利情况暂不会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538.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7,401.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74.15
5 应收申购款 59,181.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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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729,795.2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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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1.29-2015.6.30 76.40% 2.09% 14.44% 1.11% 61.96% 0.98%
2015.7.1-2015.12.31 4.88% 2.13% -5.16% 1.33% 10.04% 0.80%
2016.1.1-2016.6.30 -30.49% 2.67% -6.83% 0.92% -23.66% 1.75%
2016.7.1-2016.12.31 -17.26% 0.96% 2.72% 0.40% -19.98% 0.56%
2017.1.1-2017.6.30 6.86% 0.73% 5.20% 0.29% 1.66% 0.44%
2017.7.1-2017.12.31 10.03% 0.70% 4.85% 0.35% 5.18% 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5.10% 1.73% 14.58% 0.83% 10.52% 0.90%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 C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16-2015. 6.30 -0.06% 0.16% -4.45% 2.65% 4.39% -2.49%
2015.7.1-2015.12.31 3.52% 2.13% -5.16% 1.33% 8.68% 0.80%
2016.1.1-2016.6.30 -30.25% 2.67% -6.83% 0.92% -23.42% 1.75%
2016.7.1-2016.12.31 -17.44% 0.96% 2.72% 0.40% -20.16% 0.56%
2017.1.1-2017.6.30 6.66% 0.73% 5.20% 0.29% 1.46% 0.44%
2017.7.1-2017.12.31 9.81% 0.70% 4.85% 0.35% 4.96% 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0.22% 1.52% -4.34% 0.76% -25.88%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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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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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三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建仓
结束时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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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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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
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
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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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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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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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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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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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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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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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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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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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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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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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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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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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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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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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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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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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此外,回
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
资产造成损失。
(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
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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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行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法,精选具有成长型的公司股票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但是,在特定
的市场时期,由于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此外,在上市公司股票估值分析中,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财务指标中的价值
类指标。若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这也可能导致研究结
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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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
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
保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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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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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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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
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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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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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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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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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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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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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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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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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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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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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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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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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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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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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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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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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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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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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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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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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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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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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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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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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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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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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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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制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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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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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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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可不留印鉴卡。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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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要求保留协议正本或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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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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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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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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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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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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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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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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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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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络方式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电话及网络服务
1、电话中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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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 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 fundservice@ping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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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 2017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7 年 8 月 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
证券认购、申购、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7 年 8 月 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公告;
3、 2017 年 8 月 28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以及摘要;
4、 2017 年 9 月 8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第 2 期)以及摘要;
5、 2017 年 9 月 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
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和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6、 2017 年 9 月 2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美
基金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7、 2017 年 9 月 29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开通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三季
度报告;
9、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鑫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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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流
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
纳增值税的公告;
13、 2018 年 1 月 1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8 年 1 月 19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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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八、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内容;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内容;
8、 在“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披露了 2017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9、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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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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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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