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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增利混合 (0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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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增利混合00156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6-30     基金规模:0.81亿份     基金经理: 张勋 庞宝臣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众禄费率:0.15%(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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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关于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本基金已出现上述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56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存续、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3、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因2017年12月29日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12月29日,自2017年12月30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届时本基金将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二)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但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将优先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资产以便使其尽快取得清算资产。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考虑到进入清算期后,一些资产不能完成变现或收回,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剩余财产的及时取得,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对以下资产进行垫付,具体如下:

(一)停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

如清算期内仍有持仓证券停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无法变现,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证券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证券复牌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可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卖出变现。

待全部证券卖出变现后,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实际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五、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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