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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九泰日添金货币A (0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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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日添金货币A00184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5-12-08     基金规模:0.44亿份     基金经理: 刘翰飞 
基金全称: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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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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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2号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5】 2004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1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一部分 前言
《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九泰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日添金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
值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49、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5、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 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设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人: 王海滨
联系电话: 010-52601666
传真: 010-52601699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26%、 25%、 25%、 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南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学术)委员
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
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
中心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大学本科,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
投资部定增业务组(锐系列)执行投资总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 16 日至今)、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 年 8 月 11 日至今)、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 理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2015 年 4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今),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九泰久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今)、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张勇先
生、黄祥斌先生、 李永兴先生、刘开运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
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
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黄祥斌先生,产业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信达
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2015 年 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监。
李永兴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0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主题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交银施罗德
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开运先生,同上。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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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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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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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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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防范和化解风险;
( 3)提高经营效率;
(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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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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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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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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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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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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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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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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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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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 010-83369933
传真: 010-52601225
邮箱: service@jtamc.com
网址: 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https://trade.jtamc.com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www.66zichan.com
(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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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 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 www.qianjing.com
( 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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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传真: 010-88312099
网址: www.yilucaifu.com
(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 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www.chinapnr.com
( 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网址: a.leadfund.com.cn
(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 1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 1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 1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www.zengcaiwang.com
( 1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传真: 010-51957430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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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 1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传真: 010-59336586
网址: www.jnlc.com
( 1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 2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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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 010-65884788
网址: www.hexun.com
( 2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 2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 2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传真: 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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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网址: www.yingmi.cn
( 24)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万容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98 8511
网址: fund.jd.com
( 2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19931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8.gw.com.cn
( 26)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福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传真: 021-50710161
( 2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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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传真: 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 2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 29) 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10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二号通港大厦 8 层 818 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606
网站: www.jtamc.com
(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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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网址: www.csc108.com
( 3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人代表: 魏先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www.jzsec.com
(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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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 3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3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 4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 41)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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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白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 42)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668
网址: http://www.ph6.com/
( 4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655588
网址: http://www.keynesasset.com/
( 4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号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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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 4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 4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中心) 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网址: http://www.dianyingfund.com/
( 4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或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 49)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 50)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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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 https://www.cd121.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 010-52601666
传真: 010-52601699
联系人: 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小辉
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经办律师: 吴冠雄、 李晗
联系人: 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 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 010-8518 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 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
份额余额
0 份 5,000,000 份
2、直销中心柜台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0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0 元 1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
份额余额
0 份 5,000,00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
布的公告为准。
(三) 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5】 2004 号文注册。
募集期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止,共募集 210,238,656.8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27 户。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
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具
体到账时间可咨询各销售机构。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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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申购基金, 每个交易账户
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0.01 元; 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申购基金,
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 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未来,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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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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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0.00份本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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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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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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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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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起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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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
法,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1、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
管政策、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2、现金流管理策略: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
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
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3、久期控制策略: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
高组合的久期。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
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根据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估
结果,选择交易对手银行;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
高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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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权证;
(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其他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
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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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7)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11)、( 14)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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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方式: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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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的计算方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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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九泰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99,998,180.65 33.59
其中:债券 199,998,180.65 33.5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0,001,825.00 65.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329,099.08 0.22
4 其他资产 4,051,358.83 0.68
5 合计 595,380,463.56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999,859.00 2.4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
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74.26 2.4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7.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79 2.41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
情况。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35,864.26 6.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35,864.26 6.89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9,962,316.39 27.5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9,998,180.65 34.4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417 11 农发 17 400,000 40,035,864.26 6.89
2 041673003
16 中信重
工 CP001 300,000 29,990,995.11 5.16
3 041659015
16 义乌国
资 CP002 300,000 29,974,814.03 5.16
4 041655006
16 泰华信
CP001
200,000 20,026,112.47 3.45
5 041657003
16 渝保税
CP001
200,000 19,991,191.48 3.44
6 041662029
16 无锡建
投 CP001 200,000 19,989,403.58 3.44
7 041676003
16 杭州城
建 CP002 200,000 19,988,831.61 3.44
8 041656009
16 泉州国
资 CP001 100,000 10,007,112.61 1.72
9 041651033
16 粤航运
CP001
100,000 9,993,855.50 1.7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仅持有 9 只债券。
1.7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0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7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0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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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1.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050,558.50
4 应收申购款 800.00
5 其他应收款 0.33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051,358.83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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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九泰日添金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2893% 0.0045% 1.0994% 0.0000% 1.1899% 0.0045%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九泰日添金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4864% 0.0045% 1.0994% 0.0000% 1.387% 0.0045%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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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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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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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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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和结转,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增加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负收益,减少基金份额;
5、当日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的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如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和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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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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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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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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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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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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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Ri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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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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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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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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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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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
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
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
3、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当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出现极端情况,采
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会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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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七、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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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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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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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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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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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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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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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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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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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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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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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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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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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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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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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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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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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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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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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 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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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权证;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4)信用登记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其他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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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
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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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11)、( 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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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交基金
托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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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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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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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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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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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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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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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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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估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估值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估值结果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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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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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tamc.com) 查阅交易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 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628-0606( 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 010-6606733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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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网址: www.jtamc.com
电子信箱: service@jt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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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我公
司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6-16
关于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6-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陆
金所资管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6-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类型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6-23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6-28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增加富友支付渠道及部分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7-04
关于九泰掌贝基金宝移动 app 客户端上线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7-04
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7-06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7-06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升级暂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7-08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暂停服务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7-1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子
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7-20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7-21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公司网站 2016-07-22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 2016 年第 1 号)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7-22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7-25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04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04
九泰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1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10
九泰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12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更正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13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19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暂停服务的公
告 公司网站 2016-08-25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8-26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8-26
关于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02
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07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及在线咨
询暂停相关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12
关于增加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我公司
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13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及在线咨
询恢复相关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9-26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及在线咨
询暂停相关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9-26
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
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28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国庆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09-28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暂停
相关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0-13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0-25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我公司
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0-27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及在线咨
询暂停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0-28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01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09
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管
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10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16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公司网站 2016-11-30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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