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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00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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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339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11-08     基金规模:77.72亿份     基金经理: 黎颖芳 
基金全称: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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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6】207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
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
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
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
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
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
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
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
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
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
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
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
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
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
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
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
察稽核部。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
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 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
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硕士。 2000 年 7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同年进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
职。 2005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0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01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1 日起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
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
元。
兴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02.57 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
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95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3451.6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
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
(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
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
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
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
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00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6】2078 号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
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
低申购金额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可得到 43,218.95 份基金
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298.21 元。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5,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81,739.13 份
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
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同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期限管理、类属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具体来说,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确定固定收益资
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
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
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
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变动;同时,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
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
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3)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
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
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
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
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
被低估的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
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
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三)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债项信用
评级为 A-1 以上(含 A-1),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
(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1)项及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
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 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
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
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
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
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投资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
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3、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4、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赎
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
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
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
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机构: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人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人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将
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
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
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规则;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债项信用
评级为 A-1 以上(含 A-1),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
(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1)项及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鉴于同业存单发行银行外部评级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取得等客观原因,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
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
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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