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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德邦现金宝A (0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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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现金宝A003506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6-11-28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张铮烁 丁孙楠 
基金全称: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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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2

目 录......4

第一部分绪 言......5

第二部分释 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4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6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7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7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8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提示......9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38

第一部分绪言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25、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A类、B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E 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E类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9、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

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7、A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8、B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9、E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内基金份额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总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先后于南京大学、华泰证券、东海证券工作,对于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陈春林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集团助理CFO兼工业及大宗商品板块CFO。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公司金融科科长,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金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上海复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FO,复星财富管理集团CFO。

董振东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长。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副总监,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程兴华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浙江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法务总监、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易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斌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王桦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

王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15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李定荣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北京交通大学硕士,从业9年。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孙楠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从业6年。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上海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交易员。2016年 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01月13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雷鸣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EMBA,从业21年。历任上海瑞盈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师、上海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华龙证券分析师、上海证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年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首席策略师。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6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15年。曾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办助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年7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研究部总监。目

前担任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韩庭博先生,硕士,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从业9年。曾任首

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资金部交易员。2015年9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焕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北京交通大学硕士,从业9年。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13年。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年8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任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目前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76.25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0家分公司和368 家 证 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6年,公司连续九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年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00年7月起兼任上海上投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9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年2月起兼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年4月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年8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4年2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2014年11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2015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16年9月30日托管基金3000余只,总托管规模近3500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或400-88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1科技创业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章国政

联系人:王妍

电话:0535-6692337

传真:0535-6692275

客服电话:400-653-5377

网址:www.zzfco.com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陶涛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1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13818306630

传真:021-50710161

17)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52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166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刘磊

客服电话:400-628-1176

联系人: 刘蕾

电话:15618301166

传真:021-6302-7025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13661833056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2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3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3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3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鞠言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fund.j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3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毛林

电话:18916295537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3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4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www.xincai.com

4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647号电科滨江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3)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联系人: 赵立芳

电话:010-56176104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4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884530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60 号文批准,自2016

年11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6年11月18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088,409,828.7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88,409,828.76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06,079.4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6,079.4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088,615,908.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9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

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A类、B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目前设定为5,000,000份)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E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和B类基

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E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E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E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E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E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等有关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4、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场内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本基

金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

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不能满足 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每个开放式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详见相关公告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五)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和B类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六)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人民

币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内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或场内份额赎回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

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

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

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

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赎回皆允许

成分券信息内容

现金替代 溢价 固定替代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标志 比例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6、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当日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1至8项、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9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手续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的基础上,科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8、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债券市场走势。

(3)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渠道: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作用。对进入核心债券库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①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②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③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④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将投资计划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计划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计划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3)投资执行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4)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分级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如果需要,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7)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通知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00,269.85 37.85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2,543,317.50 61.9100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126,182.53 0.2400

5 合计 52,569,769.88 100.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0.0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0.00 0.0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20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1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00.23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0.230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0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3,979.44

4 应收申购款 5,4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66,803.09

7 其他 -

8 合计 126,182.5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

年3月31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德邦现金宝A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7年

1月1日

-2017 0.5010% 0.0021% 0.3329% 0.0000% 0.1681% 0.0021%

年 3月

31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德邦现金宝B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7年

1月1日

-2017 0.5610% 0.0021% 0.3329% 0.0000% 0.2281% 0.0021%

年3月

31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德邦货币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7年

1月1日

-2017 0.4428% 0.0020% 0.3329% 0.0000% 0.1099% 0.0020%

年3月

31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

年3月31日,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1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自2016年

11月28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03月31日,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6个月,

仍处于建仓期中。图示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03月31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投资者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者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某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和E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1+ Ri 365/71

7日年化收益率(%)= 100%

i=1 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Ri 365

[(110000)]7

7日年化收益率={ i1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3、场内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4、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6、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每基金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张谦

联系电话:021-3867729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手续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100%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7)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8:30-17:00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直销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直销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直销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1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1/29 变更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2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1/29

生效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3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1/29

折算的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4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2/9

上市交易公告书 体及公司网站

5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2/9

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6 设置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 体及公司网站 2016/12/15

份额证券交易佣金为零的提示性公告

7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6/12/15

净值、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关于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8 基金份额增加平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为 体及公司网站 2016/12/2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9 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 体及公司网站 2016/12/30

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0 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体及公司网站 2016/12/3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1 基金2016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1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银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2 直销银行“上行快线”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5

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徽商银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3 直销银行徽常有财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公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11



关于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4 基金份额增加国金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13

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15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7/1/17

变更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关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6 2017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25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7/1/25

变更公告 体及公司网站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现金宝交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18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份额增加申购 体及公司网站 2017/2/14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

19 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7/3/24

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体及公司网站

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 增加上海汇付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7/3/30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体及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1 东莞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 体及公司网站 2017/4/7

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2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017/4/22

第1季度报告 体及公司网站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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