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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商消费行业股票 (00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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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消费行业股票004189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7-03-15     基金规模:0.42亿份     基金经理: 崔志鹏 
基金全称: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90%
  • 近一月增长率
    10.75%
  • 近一季增长率
    13.54%
  • 近半年增长率
    1.3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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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01 号)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3127 号)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
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民营
活力”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
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
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
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民营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民营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
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
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
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
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董事。男,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临沂电业局,任
用电所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潍坊电业局,任副局长;山东潍坊
发电厂,任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
党委委员;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
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
六中学、济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
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
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
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
任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
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
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
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
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
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
济研究室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
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
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
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
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
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
科员、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
管理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TA 主管、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运营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系统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4、基金经理
 何奇峰: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6 月
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就职于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任行业研究
员、行业部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
展部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担
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5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盛
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
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健康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
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
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
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
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
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
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
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
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
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
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
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
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
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
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
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
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
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
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肖伟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
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
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
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 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
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
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
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
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
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民营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001 号)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3127 号)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
开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
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
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
告。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
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
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
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
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I< 7I 日 1.5%
7I≤ TI< 30I 日 0.75%
30 日≤ TI< 1I 年 0.5%
1I 年≤ TI< 2I 年 0.25%
TI≥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个月指 30 天,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I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I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I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9,
383.0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IT 日基金资产净值 /I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
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优质民营企业,精选其中具有广
阔成长空间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经济发展
中的民营企业成长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
投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
资过程中,一方面根据宏观经济数据,积极主动调
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另一方面,秉承优选“民营活力”中的优质上市
公司,“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成长活力的,在经济转型
中分享民营企业的成长。
本基金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民营企业”特征来衡
量是否为民营企业。 具体来说,民营企业的实
际控制人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非国有独资 2)非国有控股 3)非外资
控股。
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而言,
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拥有公司的控制
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投资者
以其可实现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
期限结构、CPII 与 PPII 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
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
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
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
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对 GDP 的贡献逐年增长,且已经占据
了支配地位,同时民营企业也展现出了强大的
成长潜力,其也是经济发展可持续的内在动力。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改革
开放以来具有较高企业运行效率、成长潜力和增长
活力的民营企业,深入发掘优质民营企业标的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并通
过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充分衡量潜在的市场和个
股风险,主动调整投资组合以确定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首先对沪深市场中的民营企业进行筛选,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
重点进行企业成长性分析,通过对企业主营
业务竞争优势、公司持续成长性、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管理能力等方面
进行调研,筛选出成长潜力大、业绩优异、管理结构完
善的上市公司,以起到精选民营企业的目的。 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
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具
有垄断的资源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着名的市
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和成长潜力。 注重对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
挖掘,从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的角度深入分析
其获得业绩增长的内在驱动因素,并分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
持续性。
3)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 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
易、投资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信息披露应
当翔实、及时,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其他
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度均放映出公
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4)优秀的管理能力。 本基金从企业管理层能力、制订的战略、组织结
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司管理层的分析。 管
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更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修养。
3、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配置对于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起主导作用。
本基金普通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构建优化
的资产组合。
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总体思路是:
1)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等基本面分析,从整体上把握今后一段时
间内债券市场的变化趋势;
2)利用收益率曲线的情景分析,测算不同期限债券在不同情景下的回报;
3)根据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构建本基金的普通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选取债/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
债,同时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
获利机会。 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股性分析
可转换债券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兼顾债/股性。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普通债券和股票等,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独特
的资产类属,应兼顾债/股性,而并不是简单的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品,
平衡型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是攻防兼备的投资选
择。
2)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可转换债券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 在把握行业周
期性特征的同时,为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选
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将更为重要,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
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
高、债券流动性较低。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
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开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
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
独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
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
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
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
寸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
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
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
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
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
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
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着低估的权
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
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
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
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
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比
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
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由沪深两市全部民营上市公司组成,旨在全面
刻画沪深两市民营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中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
市场代表性。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
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
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
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
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
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
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
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
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
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
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
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
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偏好于民营的上市公司,这种评
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
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
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
风险。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优质民营企业,精选其中具有
广阔成长空间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经济发展中的民营企业成长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
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
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民营企业方向主题”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
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
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
户资料(含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
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
能定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
务。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
暂不享有短信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
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
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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