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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业安润货币B (0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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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安润货币B004217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01-06     基金规模:120.77亿份     基金经理: 刘禹含 
基金全称: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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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七、风险揭示..............................................................................................................................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6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一、绪言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 27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安润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5、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兼任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
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
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发展基金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钱睿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会计工作、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国际业务;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 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
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管
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 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发
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支持
处副处长,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雷志强先生,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注册会计师( CPA)。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在交通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工
作,主要从事利率市场化研究、利率定价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2016
年 6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担任
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担任兴业 14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5 日起担任兴业安润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2 月 14 日起担任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担任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担任兴业嘉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担任兴业嘉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历任基金经理
杨逸君,于 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期间担任兴业安润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
丁进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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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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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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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 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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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 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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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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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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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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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 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
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
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 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
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
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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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12777.80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21.1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三十八支,分
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
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
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
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
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
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
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
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
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
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
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
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
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
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
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
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
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
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
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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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
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
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
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0-5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 6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 3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基金、太平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
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益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
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 1-5 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锦润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安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 6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远盈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银华汇
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 7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
景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安裕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惠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蜂
巢添禧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质量成长精选 2 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惠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养
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天弘睿新三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医
药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安享惠融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汇
泽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
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安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FOF 基金、鹏华安裕 5 个月持有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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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添逸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高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回报 60 天持有期短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
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动力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
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企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中债-1-3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
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浦诚回报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嘉实 60 天滚
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富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鹏扬景浦一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景气前瞻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 1-5 年政金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银国证
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泰稳固周周购 12 周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惠升和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浦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安利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龙头优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智浦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南方誉盈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海启航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欣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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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港股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德邦半导体产业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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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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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联系人:张聆枫
电话: 021-22211885
传真: 021-22211997
网址: www.cib-fund.com.cn
2)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 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htzq/index/index.jsp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62
网址: https://www.xyzq.com.cn/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e-futures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7)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11-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105588
网站: www.jshbank.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79
网站: https://www.95579.com/
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86-96779
网站: www.xacbank.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11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2)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 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1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1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17)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1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1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funds.com
2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95055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2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133-233
网址: www.gomefinance.com.cn
22)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021-6088
网址: www.gxjlcn.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618-0707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2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2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21-34013999
网址: www.hotjijin.com
2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3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3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3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仅销售 A 类份额)
电话: 40018-95561
网址: www.yypt.com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4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4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4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5)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7-999-999 转 3
网址: jr.tuniu.com
4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www.new-rand.cn
4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20-2899
网站: www.erichfund.com
5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电话: 95555
网站: fi.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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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5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5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 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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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 021-6141 8888
传真: 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 王硕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 2713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7 年 1 月 4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 A 类份额募集期共募集 9,654.06 份, B 类份额募集期共募集
200,000,000 份,总募集份额为 200,009,654.0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11 户。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
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T 日申购
成功的基金份额 T+1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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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A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 B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0.01 元人民币。
已保有 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500 万元人民币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 500 万元人民币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少于 1 份的,则应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
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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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若发生以下两种情
况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时;
(2)若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纳入测算范围)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特殊
情况下扣除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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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待结转收益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待结转收益为 0.11 元,
则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1 元。
当本基金发生前述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投资者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 1%)× 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待结转收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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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0.5%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0、 11、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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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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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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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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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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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方法,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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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
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另
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如
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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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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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
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
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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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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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 、 (12)、 (14)、 (15)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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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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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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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8,444,414,215.30 40.66
其中:债券 16,312,398,618.15 35.96
资产支持证券 2,132,015,597.15 4.7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854,566,560.46 21.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77,125,619.39 37.20
4 其他资产 189,981,039.28 0.42
5 合计 45,366,087,434.4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3.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544,736,248.49 8.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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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5.13 8.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17.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8.1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1.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07 8.48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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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9,110,443.52 0.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50,344,899.23 8.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81,351,455.14 4.74
4 企业债券 360,977,568.44 0.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50,265,970.23 3.95
6 中期票据 50,030,849.10 0.12
7 同业存单 10,271,668,887.63 24.57
8 其他 - -
9 合计 16,312,398,618.15 39.0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177936 21重庆银行CD1
75
6,500,000 645,826,935.83 1.54
2 190403 19农发03 5,700,000 570,947,615.43 1.37
3 091900004 19长城债01(品
种一)
5,300,000 533,733,705.87 1.28
4 112108047 21中信银行CD0
47
5,000,000 497,372,860.34 1.19
5 112177681 21宁波银行CD3
58
5,000,000 496,899,041.80 1.19
6 190306 19进出06 4,860,000 487,719,717.94 1.17
7 112116170 21上海银行CD1
70
4,000,000 397,661,088.79 0.95
8 112113181 21浙商银行CD1
81
4,000,000 397,641,059.77 0.95
9 112111276 21平安银行CD2
76
4,000,000 397,508,445.50 0.95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10 112174689 21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CD135
4,000,000 395,802,346.39 0.95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4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32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9534 致远03A2 3,500,000 350,048,710.26 0.84
2 193897 欲晓22A2 2,000,000 200,000,000.00 0.48
3 193896 欲晓22A1 1,500,000 150,000,000.00 0.36
4 193500 19欲晓A2 1,500,000 150,000,000.00 0.36
5 193254 明远03A1 1,500,000 150,000,000.00 0.36
6 193175 17欲晓A1 1,400,000 140,000,000.00 0.33
7 193499 19欲晓A1 1,350,000 135,000,000.00 0.32
8 193929 铁保09A1 1,000,000 100,000,000.00 0.24
9 179853 11欲晓A2 1,000,000 100,000,000.00 0.24
10 179834 致远05A2 1,000,000 100,000,000.00 0.24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1)重庆银行: 1.2021
年2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于责令改正; 2.2021
年12月,重庆银保监局对公司出具渝银保监罚决字〔 2021〕 39号、渝银保监罚
决字〔 2021〕 41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中信银行: 1.2021
年2月,央行对公司出具银罚字〔 2021〕 1号,对违反反洗钱法处于罚款; 2.2021
年3月,银保监会对公司出具银保监罚决字〔 2021〕 5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
3.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出具国市监处罚〔 2021〕 79号,
对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于罚款。(3)上海银行: 1.2021年4月,上海银保监局对
公司出具沪银保监罚决字〔 2021〕 31号,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处于罚款,责
令改正; 2.2021年71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公司出具沪银保监罚决字〔 2021〕 72
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责令改正; 3.2021年11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公司出
具沪银保监罚决字〔 2021〕 174号,对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于罚款。(4)平安银
行: 1.202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公司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于责令改正;
2.2021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公司出具银保监消保发〔 2021〕
8号,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通报批评; 3.2021年6月,云南银保监局对公司
出具云银保监罚决字〔 2021〕 34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 4.2021年9月,国家
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公司出具深外管检[2021]40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1.2021年4月,广
东银保监局对公司出具粤银保监罚决字〔 2021〕 15号,对违规经营处于罚款;
2.2021年4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公司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于责令改正。
该证券经信用研究员出具相关意见,并进行债券入库审批流程,基金管理
人经过研究判断,按照相关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了该债券。除此以外,本基金投
资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以致于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111.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87,581.78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3 应收利息 179,848,646.42
4 应收申购款 4,7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89,981,039.28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安润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2017 年 1
月 6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114% 0.0013% 1.3315% 0.0000% 2.6799% 0.0013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7203% 0.0016% 1.3500% 0.0000% 2.3703% 0.0016
%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6088% 0.0014% 1.3500% 0.0000
%
1.2588% 0.0014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1434% 0.0015% 1.3500% 0.0000% 0.7934% 0.0015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2502% 0.0013% 1.3500% 0.0000% 0.9002% 0.0013
%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自 2017 年 1
月 6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5.6123% 0.0025% 6.7315% 0.0000% 8.8808% 0.0025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兴业安润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2017 年 1
月 6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2555% 0.0013% 1.3315% 0.0000% 2.9240% 0.0013%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9696% 0.0016% 1.3500% 0.0000% 2.6196% 0.0016%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8553% 0.0014% 1.3500% 0.0000% 1.5053% 0.0014%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3891% 0.0015% 1.3500% 0.0000% 1.0391% 0.0015%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4961% 0.0013% 1.3500% 0.0000% 1.1461% 0.0013%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自 2017 年 1
月 6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7.0019% 0.0025% 6.7315% 0.0000% 10.2704% 0.0025%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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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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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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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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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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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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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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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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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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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4、 基金净值信息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1 100%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i  Ri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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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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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 8)基金募集期延长;
(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涉及基金基金财产、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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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及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情形;
(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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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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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 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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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申
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征收强制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措施。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
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
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
影响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办理或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
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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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支付、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或者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征收强制赎回费;
(4) 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五)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
风险等。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变动的风险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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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本基金还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六)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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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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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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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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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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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调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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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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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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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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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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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或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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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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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该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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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
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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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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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视同为通讯方式表决;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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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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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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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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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含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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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时间: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22118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①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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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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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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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 8)、 12)、 14)、 15)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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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开始。
(2)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8)、 12)、 14)、 15) 项外,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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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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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协议第二条第
(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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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④若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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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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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由基
金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或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
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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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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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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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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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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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 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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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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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1 号) 2021-03-19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1
3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公告
2021-03-31
4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公告
2021-04-02
5 关于网络平台冒用“兴业基金”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澄清公告 2021-04-17
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2
7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劳动节假期前调整大额申购(含转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1-04-28
8 关于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降低托管费率并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的
公告
2021-05-18
9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1-05-18
10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021-05-18
11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5-18
12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1-05-18
13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21-05-21
14 兴业安润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1-06-08
15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21-07-01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01
17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21-07-21
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1-07-21
19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21-07-30
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8-24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22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21-09-03
23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
资)公告
2021-09-28
2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27
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10-28
2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11-11
2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11-11
2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
关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2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1-14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3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2-01-24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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