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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A (0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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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A00422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3-08     基金规模:31.76亿份     基金经理: 郑晓曦 邹承原 
基金全称: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1%
  • 近一月增长率
    1.28%
  • 近一季增长率
    3.63%
  • 近半年增长率
    -9.8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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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9
§4基金托管人................................................................................................................................18
§5相关服务机构............................................................................................................................21
§6基金的募集................................................................................................................................59
§7基金合同的生效........................................................................................................................60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1
§9基金的投资................................................................................................................................70
§10基金的财产..............................................................................................................................82
§11基金资产估值..........................................................................................................................83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15基金的信息披露......................................................................................................................92
§16风险揭示..................................................................................................................................97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6
§21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9
§23备查文件................................................................................................................................14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4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魏萌女士,英国埃克塞特大学金融与投资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北京爱博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伦敦亚洲基金、中航证券、国金证券、长城证券,历任分析师、行业研究员、资深研究员,长期负责跟踪和研究机械行业,2012年获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机械行业第三名(小组成员)。2014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任研究部军工制造业板块高级研究员。2017年3月至今,任南方军工混合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
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0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6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7 司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
方文化大厦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司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

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司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2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2 司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2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2号

26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限公司 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2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2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司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29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3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
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
海大道北26号

32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限公司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3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A座

34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828号杰座大厦

3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36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B座

法定代表人:闫宏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
山大道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5号保利中心30层

37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3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3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4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萍

司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72号

4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号第1幢

43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限公司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4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45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朱光锋

限公司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46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樊林

限公司 电话:025-88866344

传真:025-88866502

客服电话:025-96855

网址:www.zjrcbank.com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47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
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48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

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5、7、8、17、18、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19 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
事商务大厦7楼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
路833号

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3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
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
大厦6楼

3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
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18楼

4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

4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
建国际中心26楼

4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4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4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
世贸中心A座F12、F13

5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
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5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5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17层

5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
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
置地广场E栋12层

5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5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19楼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6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
丽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6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
6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5层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6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6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6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
6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6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7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7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7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399号明
天广场20楼

7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
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
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7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7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7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7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8楼

7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
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

7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司 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
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

11层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限公司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8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
新闻大厦2层

8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司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
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
9层04-08

8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限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8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
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SOHO现代城C座1809

8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法定代表人:戎兵

限公司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3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楼

88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

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
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46楼06-10单元

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富卓大厦16层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马勇

限公司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9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周斌

司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9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
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9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蓉

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4楼

9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

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9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

8座3层

9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
10号楼12楼

9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

19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19楼

9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10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10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
10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103 司 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10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
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
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105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10号2栋236室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
106 司 一世纪大厦A座303

法定代表人:张鑫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
大厦4楼

10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司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
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
方纯一大厦15楼

10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6层

10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杨健

限公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11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限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

限公司 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
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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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栋201

11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
司 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1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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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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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1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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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
中心B座19层

11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司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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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
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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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11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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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

302室

119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黄欣

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1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

A栋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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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7层

12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司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12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江卉

公司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

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
大厦B座8层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司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
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
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124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
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
互联网金融大厦6F

12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

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2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限公司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127 司 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44号文备案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7年2月9日 至2017年3月3日止,共募集741,576,756.4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9046户。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03月0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7年5月15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
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8.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05月1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5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6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05月1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军工改革”股票投资范围的定义

国防军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创造第一生产力”的典型。更加作为
“国之利器、立国之本、强国之源”,一直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我国不断深化军工领域的改革,带来了多方面的利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防军工板块在各个相关领域的军队改革、军工企业改革、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市场化定价改革及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所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上述“军工改革”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行业以下具体说明。
第一,“军工改革”涉及到的重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军队改革。包括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改革;联合作战体制改革;军官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军队规模结构改革;军队现代化改革等。

②军工企业改革。包括推进军工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

③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和民营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等两大方面;其中改革需要提高对加强军民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军民科技合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规划,提高企业接受军转民技术的能力,创新军民科技合作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企的改制,强化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中介等。
④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军队后勤市场化改革、军品市场化定价改革等。

⑤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包括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军工研究科研院所改制所涉及到的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与企业税收改革;科研人员收入及社会保障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军工资产定价改革等。

第二,“军工改革”涉及到的细分行业包括且不限于:

①航空航天装备。包括大型飞机的研制,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通用飞机的产业化,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新一代运载火箭、卫星、空天地宽带互联网系统、航天技术等。

②先进制造设备。包括军用技术改革生产所需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数控系统、伺服电机、轴承等关键部件以及各种先进制造试验测试设备,军用战术机器人、军用后勤保障机器人和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

③军用高技术船舶。包括军用舰艇的制造、航母舰队的建造,以及建造军用舰艇所涉及的导弹、材料、光电系统和船舰雷达等分系统。


④军用新材料。包括军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以及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石墨烯、生物基材料等战略前沿材料。

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军民用雷达和军民用信息化建设所需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信息通信设备、操作系统及工业软件等。

⑥陆军装备及军民用核技术。包括各种主战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车、火炮及轻兵器、单兵作战系统;以及陆军航空装备。各种战略战术核武器、核装备及其辅助设备以及维护系统等。

⑦北斗导航系统及高分对地观测系统。包括北斗系统与高分对地观测系统的芯片、高端半导体组件、系统集成设备、地面设备及维护等。

⑧先进的发动机系统。包括汽柴油动力设备、核心零部件的研制生产及维护;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设备、相关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船舰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航天系统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核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等。

第三,基于以上“军工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细分行业,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国防军工、通信、计算机、轻工制造、家用电器、电子、化工、有色金属等。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务与“军工改革”相关、正处于培育期或发展期、未来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军队和军工改革,分享军工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3)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在研究员所覆盖的行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结合市场走势和情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

③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⑤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9.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且监督职责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内容为限。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9.6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军工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军工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用以反映军工主题股票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沪深A股中筛选核心军工股组成样本股,能够为军工市场投资者提供权威的参照指标。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9.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8,765,446.11 91.95
其中:股票 408,765,446.11 91.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

6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

7 备付金合计 34,958,061.41 7.86
8 其他资产 822,193.96 0.18
9 合计 444,545,701.48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7,981,644.12 87.71
电力、热力、燃气

D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103.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信息技术服务业 20,679,472.00 4.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8,765,446.11 92.41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62 中航高科 5,233,242 32,184,438.30 7.28

2 600765 中航重机 4,119,030 30,645,583.20 6.93

3 300101 振芯科技 2,154,944 30,449,358.72 6.88

4 000801 四川九洲 6,800,978 30,400,371.66 6.87

5 000059 华锦股份 3,200,000 22,048,000.00 4.98

6 002413 雷科防务 4,048,751 21,822,767.89 4.93

7 600118 中国卫星 1,129,962 21,582,274.20 4.88

8 600150 中国船舶 2,180,695 21,130,934.55 4.78

9 600316 洪都航空 2,251,011 20,979,422.52 4.74

10 600850 华东电脑 1,292,467 20,679,472.00 4.67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雷科防务(002413)以外,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13,以下简称“雷科防务”)
2018年2月26日《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雷科防务因2012年至2014年出口蒸发器、冷凝器申报不实的行为,上海浦江海关对其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81,606.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18.96
5 应收申购款 629,368.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2,193.96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的公允 (%) 说明

价值(元)

1 600850 华东电脑20,679,472.00 4.67 重大资产重组
9.10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12基金净值表现

1.1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2018.01.01-2018.6.30 -24.66% 1.82% -13.73% 1.47% -10.93% 0.35%
2017.03.08-2017.12.31 -16.10% 1.09% -19.03% 1.04% 2.93% 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6.79% 1.41% -30.14% 1.22% -6.65% 0.19%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6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
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且监督职责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内容为限。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军工改革”股票投资范围的定义

国防军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创造第一生产力”的典型。更加作为
“国之利器、立国之本、强国之源”,一直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我国不断深化军工领域的改革,带来了多方面的利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防军工板块在各个相关领域的军队改革、军工企业改革、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市场化定价改革及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所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上述“军工改革”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行业以下具体说明。
第一,“军工改革”涉及到的重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军队改革。包括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改革;联合作战体制改革;军官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军队规模结构改革;军队现代化改革等。

②军工企业改革。包括推进军工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

③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和民营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等两大方面;其中改革需要提高对加强军民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军民科技合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规划,提高企业接受军转民技术的能力,创新军民科技合作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企的改制,强化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中介等。
④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军队后勤市场化改革、军品市场化定价改革等。

⑤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包括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军工研究科研院所改制所涉及到的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与企业税收改革;科研人员收入及社会保障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军工资产定价改革等。

第二,“军工改革”涉及到的细分行业包括且不限于:

①航空航天装备。包括大型飞机的研制,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通用飞机的产业化,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新一代运载火箭、卫星、空天地宽带互联网系统、航天技术等。

②先进制造设备。包括军用技术改革生产所需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数控系统、伺服电机、轴承等关键部件以及各种先进制造试验测试设备,军用战术机器人、军用后勤保障机器人和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

③军用高技术船舶。包括军用舰艇的制造、航母舰队的建造,以及建造军用舰艇所涉及的导弹、材料、光电系统和船舰雷达等分系统。


④军用新材料。包括军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以及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石墨烯、生物基材料等战略前沿材料。

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军民用雷达和军民用信息化建设所需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信息通信设备、操作系统及工业软件等。

⑥陆军装备及军民用核技术。包括各种主战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车、火炮及轻兵器、单兵作战系统;以及陆军航空装备。各种战略战术核武器、核装备及其辅助设备以及维护系统等。

⑦北斗导航系统及高分对地观测系统。包括北斗系统与高分对地观测系统的芯片、高端半导体组件、系统集成设备、地面设备及维护等。

⑧先进的发动机系统。包括汽柴油动力设备、核心零部件的研制生产及维护;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设备、相关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船舰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航天系统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核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等。

第三,基于以上“军工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细分行业,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国防军工、通信、计算机、轻工制造、家用电器、电子、化工、有色金属等。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务与“军工改革”相关、正处于培育期或发展期、未来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军队和军工改革,分享军工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3)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电子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1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2季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8-06-29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民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8-06-2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6-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8-06-01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5-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紫金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8-05-08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8-04-2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系统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 2018-04-26制的公告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季度报告 2018-04-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8-04-18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8-03-31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8-03-30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29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29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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