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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招和39个月定开债 (00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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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和39个月定开债00846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2-25     基金规模:87.00亿份     基金经理: 康晶 
基金全称: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9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4%
  • 近一月增长率
    0.31%
  • 近一季增长率
    0.94%
  • 近半年增长率
    1.5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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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关于准予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1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 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 的定期开 放债券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摊余成本法 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 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 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暂停运作期间,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终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 12月 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23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28
§9 基金的投资...... 38
§10 基金的业绩 ...... 49
§11 基金的财产...... 50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9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1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18 侧袋机制...... 69
§19 风险揭示...... 72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26 备查文件......120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 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
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39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次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利息收入并评 估减值准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
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 、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康晶先生,理学硕士。2009 年加入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 年加入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3 月 2 日
至今)、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今)、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9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6 日至今)、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招商添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 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蔡越

电话:025-51811157
4.2 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 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 银行的托管 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 募基金、信托计划、基 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 投资基金等。江苏银 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 完善各类托 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 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4.4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4.5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刘典昆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41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止,共募集 9,200,018,006 .2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75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7.1 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39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次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的申请。
7.2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网点名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非直销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8.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若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 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 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 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继续 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 资者在开放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事宜见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 等情况发 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开放期内,通过各 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
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且未发生 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所述的自 动赎回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 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在申购 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 停下一封 闭期运作时,对该开 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 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 制性规定 发生变动,本基金将 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 100,800 元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8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800/(1+0.8%)=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800-100,000.00=8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8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 额净值的小 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 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及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8.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 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日总份 额的 20%的情形下,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第(1)、(2 )项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 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 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3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 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 闭期为 周期 进行投 资运作 。本基 金在封闭 期与开 放期采 取不同 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 债券、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等 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 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严 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 建投资组合。本基金 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内,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 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 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 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 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 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 响因素为 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 利率产品获 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 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 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场 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 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 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差水平 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 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 影响,因此 ,一方面,本基金将从 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 况等多个方 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 变化趋势;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 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 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 的风险收 益情况,以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 定收益类工 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 到期的策略。同时采 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 此负债的资 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 性。一旦建仓完毕, 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 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 可以将杠杆 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 合理的水平。

(5)现金管理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 可完全变 现,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有到期策略,投资 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 封闭期剩余 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 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 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 另一方面, 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 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 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6)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将获 得一些利息收入,对 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 有的部分债 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 金资产。对于该部分现 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 金融工具的 市场规模、交易情况、 流动性、相对收益、 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仅限 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 束之前的品种。本基 金结合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 在合理的货 币利率随机模型、提前 还款和坏帐预估水平 以及现有中标利差及即期利率期限 结构等综合 条件下运用蒙特卡罗模 拟进行利率路径模拟 ,估计提前清偿率,确定现金流量 ,最后用期 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定 价,评估其内在价值 。同时因为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 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 多种因素的 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等定性 分析,与国 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进行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2、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即采 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 内,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 将保持资产 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 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 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9.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 经理、研究员、交易 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 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 整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 及绩效做出评估,提 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3 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39 个月,期间投资人无法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 性,能够使 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 每个封闭 期起始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 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9.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384,478,622.80 98.14

其中:债券 12,384,478,622.80 98.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9,158,731.16 0.07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26,148,108.22 1.79

9 合计 12,619,785,462.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344,394,208.41 133.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61,787,723.54 52.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40,084,414.39 0.43

10 合计 12,384,478,622.80 134.37

注:其他为地方政府债。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4 18 国开 04 28,000,000 2,868,909,053.19 31.13

2 2028005 20 中国银行小微债 01 9,200,000 917,462,472.74 9.95

3 160207 16 国开 07 9,000,000 903,923,215.51 9.81

4 2020007 20 北京银行小微债 01 9,000,000 899,965,460.39 9.76

5 1928037 19 交通银行 02 8,200,000 820,946,781.69 8.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6 国开 07(证券代码 160207)、18 国开 04(证券
代码 180204)、18 平安银行 01(证券代码 1828019)、19 交通银行 02(证券代码 1928037)、
20 北京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0007)、20 民生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8)、
20 宁波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0005)、20 浙商银行小微 01(证券代码 2028004)、
20 中国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5)、20 中信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7)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6 国开 07(证券代码 16020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18 国开 04(证券代码 18020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18 平安银行 01(证券代码 182801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19 交通银行 02(证券代码 192803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20 北京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000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0 民生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反洗 钱法、 违规 提供担 保及财务 资助、 未依法履 行职责 等原因 ,多次受 到监管 机构的处罚。

7、20 宁波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00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8、20 浙商银行小微 01(证券代码 202800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9、20 中国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10、20 中信银行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800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6,148,108.2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148,108.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2019.12.25-2019.12.31 0.03% 0.01% 0.05% 0.01% -0.02% 0.00%

2020.01.01-2020.12.31 2.64% 0.01% 2.80% 0.01% -0.16% 0.00%

2021.01.01-2021.09.30 2.18% 0.01% 2.09% 0.01% 0.09%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1.09.30 4.91% 0.01% 4.93% 0.01% -0.02% 0.0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12.3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确认 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 法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 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 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为最大限度 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 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 风险显著增 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 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 益品种减值损 失、封 闭期 到期暂 停进入下 一开放 期、于开 放期内 改按公 允价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12.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其他收入扣除资 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收益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3.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15.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5.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5.5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 取处置信 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或者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19)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2)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未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侧袋机制

18.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8.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 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 到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 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 袋账户份 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 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 特定资产、终止侧袋 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包 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 制启用日本 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 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 变现后,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 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8.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 分、详细的 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 状况、投资期限、收 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 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 定。投资者应确保在 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1 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 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现。利率 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 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9.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8、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及转 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 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 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 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 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中“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 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 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9.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9.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 39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 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5、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三 种情况的, 本基金有暂 停基金运 作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 基金在下一 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 定基金是否进入开放 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 入开放期 的,本基金将在封闭 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将在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 金份额自动赎回。封 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净申购款(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 期最后一日 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 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 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后低于5000 万元(不含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 入下一封 闭期的,投资人未确 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 已交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 期最后一日 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 自动赎回,赎回款项 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本基金应当暂 停进入下一 开放期。当前封闭期结 束的下一工作日,基 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 的基金财产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 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 的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 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 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 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将就 上述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 排在当前封闭期结束 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暂停运作期间,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 终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6、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 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 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 风险隐患的 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 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 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 的信用风险 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 用损失,本基金将对 该债券进行处置。

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8、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 减值损失。因此,摊 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19.5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6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9.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0.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0.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20.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0.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0.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同意自动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召开事由

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 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其他收入扣除资 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收益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1.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1.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 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3 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1.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确 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 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 法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 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为最大限度 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 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 风险显著增 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 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 益品种减
值损 失、封 闭期 到期暂 停进入下 一开放 期、于开 放期内 改按公 允价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1.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承销短期融资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 财、代理销 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 属、代理收付和保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 务;办理委 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 结算;自营及代客外 汇买卖;
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 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3 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 部分约 定的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基金托管人对 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 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 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对 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 签署、账户 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22.4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 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 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负责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 管理人给与必要的配 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后,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保管。具体保管事项 由双方另行签署《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进行约定。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 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 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2.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确 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 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 法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 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为最大限度 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 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 风险显著增 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 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 益品种减值损 失、封 闭期 到期暂 停进入下 一开放 期、于开 放期内 改按公 允价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7、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 目,如发 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确保核 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进行电子确认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2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 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募集 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 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 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提供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2.7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经友好协 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2.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3.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3.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3.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 台的意见簿、基金公 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及 电子邮件 等不同 的渠道对 基金公 司和销 售网点提 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2020-12-24
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2020-12-25
零二零年第一号)

3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020-12-25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13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6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1-21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销售机构的 2021-02-04
公告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06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3-16

10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 年 3 2021-03-16
月 16 日修订)

11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 年 3 2021-03-16
月 16 日修订)

12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2021-03-19
零二一年第一号)

13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度第一次分红 2021-03-19
公告

14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021-03-19


15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18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04-21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5-07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6-05

21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0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23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2021-08-12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30

25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0

26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度第二次分红 2021-09-09
公告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9-25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29 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10-26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 2021-11-16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31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2021-12-07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5.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5.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6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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