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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LOF)A (00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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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LOF)A00966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07-17     基金规模:0.44亿份     基金经理: 刘瑞 
基金全称: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16%
  • 近一月增长率
    1.49%
  • 近一季增长率
    6.21%
  • 近半年增长率
    0.3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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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1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501202

基金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产品
资料概要》等。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 泰 紫 金 创 新 先 锋 混 合 华 泰 紫 金 创 新 先 锋 混 合
(LOF) A (LOF)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663 50120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超过 1,000 元
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0

M≥3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低份额限制,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限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 1.5%

7 日≤N<30 日 0.75% 0.5%

30 日≤N<365 日 0.5%

0

N≥365 日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 日但小于 90 日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
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90 日但小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 100 元),不设金额级差。如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7.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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