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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A (01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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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A015466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2-04-29     基金规模:1.15亿份     基金经理: 张子权 
基金全称: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8%
  • 近一月增长率
    4.43%
  • 近一季增长率
    12.48%
  • 近半年增长率
    -4.3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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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并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并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升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交易结算模式改为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4年1月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经纪商办理,由证券经纪商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以及对《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托管协议的修改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本基金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

三、重要提示

1、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及修改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事宜履行了适当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或
4000288699)获取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 月 29日

附件:《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五、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的保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
管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扣押和其他权利。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一切货币收支活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
管理人负责。 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 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
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 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
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
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
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
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
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六、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
指令 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的发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
送、 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确认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
和执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行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
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

七、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交易 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及清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算交 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 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收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 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 排 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
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
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3.证券交易所资金的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
理。 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 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
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 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 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 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 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 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 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 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 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
金管理人承担。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
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 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
的有关规定办理。 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管理人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确交易 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单元、佣金费率等相关信息,在托管人 令。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完成相关设置后方可开展交易。若涉及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 责办理。
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4. 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数据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国结算。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
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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