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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FOF) (01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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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FOF)019608
基金类型:FOF     成立日期:2023-11-03     基金规模:0.65亿份     基金经理: 方宇翔 
基金全称: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0.82%
  • 近一季增长率
    1.94%
  • 近半年增长率
    2.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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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管人对基金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管理人的业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务监督和核 有关监管规定。 有关监管规定。

查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流通受限证券。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
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销售机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
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
户。

五、基金财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
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
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
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 3.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户。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六、指令的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发送、确认 间和程序 间和程序

及执行 3.指令发送的时间 3.指令发送的时间

…… ……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 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
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 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行。 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
划款,即银证互转。

…… ……

七、交易及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清算交收安 机构 机构

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 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
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 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
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选择经营机构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 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 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基金
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 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 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 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
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 协议。

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

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职责按照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
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
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
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十六、托管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协 议 的 变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
更、终止与 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基金财产的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清算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冲突。

证监会备案。

二十、其他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事项 成部分。

附件:托管 删除附件全文

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规定

三、重要提示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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