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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货币A (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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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A020007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5-06-21     基金规模:16.06亿份     基金经理: 丁士恒 陶然 
基金全称: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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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05 年 4 月 2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3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3

第二节 释 义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2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23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4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62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7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87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
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日共同颁布并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日共同颁布并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
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
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
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暂由总经理周向勇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
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
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
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
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
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任
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
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
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7 月至今,任忠利亚洲
首席投资官。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
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
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
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
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陶然,硕士研究生,CFA,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起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和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
利优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利泽 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利盈 60 天滚动持
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利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士恒,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4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任交易员。
2020 年 5 月起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利享安益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5 年 6 月至 2005 年 10 月由张顺太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2 月由林勇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由高红兵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 9 月由翁锡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由翁锡赟、赵峰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4
日由赵峰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2 年 1 月 8 日由赵峰和胡永青共
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 日由胡永青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4 日由胡永青和姜南林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 日由姜南林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由姜南林和韩哲昊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由韩哲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6 日由丁士恒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7 日起至今由丁士恒和陶然共同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83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公告的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本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本基金自 2005 年 5 月 23
至 2005 年 6 月 16 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行。截止到募集期满,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444,118,355.2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19,073.68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05 年 6 月 2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467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444,937,428.9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以及法定信息披露费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法律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5年 6 月 21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办理的场所

(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

(三)国泰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智能手机 APP 平台、“国
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
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办理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6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业务。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份额转出”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与转出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与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与转出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与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收益;投资者部分赎回与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出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与转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况。

(三)申购、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在国泰网上直销系统开设本基金 T+0 快速
取现服务,具体信息请查阅相关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和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申请赎回与转换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与转出,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 0.01
份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当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转出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四)赎回与转出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与转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与转出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进行计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一)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二)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
定,保留至 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并保留到 0.01 元。

(四)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 份。

(五)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元。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发生上述
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三)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即在市场定价的不均衡中寻求投资收益和组合流动性的均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结合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债券组合期限和类属比例,在保证本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长期趋势的判断、市场预期相对于趋势偏离的程度和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决定组合中债券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分布。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收益率、税收、相对收益差额及不同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通过期限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建立债券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注: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变更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约定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
税后利率[即(1-利息税率)*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变更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主要是基于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同期 7 天通知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使用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基于 barra Aegis 系统)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风险
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 VaR 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的规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员、策略分析员、债券市场分析员对未来宏微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的独立研究分析报告;

3、公司金融工程部根据国际先进软件系统定期出具的组合风险报告;

4、公司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情况定期出具的业绩评价报告;

5、货币基金管理小组对市场资金、收益率曲线和个券的定量定性分析。

(二)决策程序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各类属资产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小组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金融工程小组的支持下,拟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组合计划以及其他决策,实施投资策略和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严格按照投资流程,规范、安全、有效地管理基金资产。

交易管理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下单操作,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三)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等级须在 AA+级及以上。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9、11、13、14、15 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7,121,883,854.55 45.51

其中:债券 37,094,674,883.48 45.48

资产支持证券 27,208,971.07 0.0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252,031,044.36 18.7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162,220,054.14 35.75

4 其他各项资产 25,288,794.17 0.03

5 合计 81,561,423,747.22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65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121,876,972.68 9.77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取报告期内每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6.90 11.8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5.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0.21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5.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16.26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2.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0.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1.50 11.82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748,045,069.42 22.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861,011,079.45 17.64

4 企业债券 113,503,048.46 0.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471,807,355.12 6.13

6 中期票据 1,724,534,028.47 2.37

7 同业存单 14,036,785,382.01 19.25

8 其他 - -

9 合计 37,094,674,883.48 50.87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10 12,014,746,271.07 16.48
利率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张)

1 220214 22国开14 92,050,000 9,183,814,387.05 12.59

2 230214 23国开14 14,500,000 1,449,947,848.96 1.99

3 112321235 23渤海银行CD235 12,000,000 1,186,216,219.40 1.63

4 112321102 23渤海银行CD102 10,000,000 994,553,308.85 1.36

5 112381291 23台州银行CD036 10,000,000 989,578,538.34 1.36

6 2128012 21浦发银行01 6,700,000 681,348,406.89 0.93

7 092203007 22进出清发007 6,800,000 680,508,151.97 0.93

8 092318004 23农发清发04 5,500,000 549,944,554.38 0.75

9 2128018 21渤海银行02 5,300,000 536,850,187.04 0.74

10 2028054 20华夏银行 5,100,000 519,982,458.33 0.71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0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74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8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比例(%)

1 112464 恒信 60A1 450,000.00 17,192,445.04 0.02

2 199810 明远 06A1 100,000.00 10,016,526.03 0.01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夏银行、渤海银行、浦发银行、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行”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华夏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借款人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购买理财和放贷;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购买本行大额存单;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土拍保证金和拆迁补偿款;个人贷款调查不尽职,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尽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信贷资金被挪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到位;信用证开证前调查不尽职;虚增存贷款;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合作开展不审慎;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用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转嫁经营成本,违规由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员工违规与中介合作揽储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渤海银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因未执行统一授信;通过发放新授信业务掩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未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贷后管理不到位;授信业务内部控制流程欠缺;接受未经董事会备案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违规提供项目融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新销售产品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
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违反征信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将银行员工、公务员等个人商用房贷款计入普惠型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贷款统计口径;将非小微企业划归统计口径;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浦发银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因违规办理远期结汇业务;违规办理期权交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规办理房产佣金收、结汇业务;结售汇统计数据错报;未按规定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实施诈骗;欺骗投保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未尽职;未比照自营贷款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进行“三查”;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虚增存款业务规模;贷款业务浮利分费;按揭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严格,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贷搭售保险产品;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和押品评估费;向不合规的项目发放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审查不尽职,对同一贸易背景进行重复融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未收集用途资料,信贷资金挪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归还借款人本行前期贷款本金;银团贷款贷后管理不尽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落实实贷实付要求;自营贷款承接本行理财融资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农业发展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未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取融资顾问费;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存贷挂钩,违规收取贷款保证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相关规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落实“实贷实付”,以资金滞留方式以贷转存;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资金,贷款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资本金被违规抽回;贷款管理不审慎、未严格对借款人还款来源和现金流进行监测分析;违规发放发放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违规为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项目提供融资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进出口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并购贷款管理不尽职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3.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5,017,936.77

5 其他应收款 269,683.8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288,794.17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货币 A:

基金净值 基金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05 年 6 月 21 日至 0.9621% 0.0043% 0.9567% 0.0000% 0.0054% 0.0043%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度 1.7532% 0.0039% 1.8799% 0.0003% -0.1267% 0.0036%

2007 年度 3.2968% 0.0084% 2.7850% 0.0019% 0.5118% 0.0065%

2008 年度 2.8041% 0.0044% 3.7621% 0.0012% -0.9580% 0.0032%


2009 年度 1.5294% 0.0054% 1.3500% 0.0000% 0.1794% 0.0054%

2010 年度 1.8245% 0.0044% 1.3500% 0.0000% 0.4745% 0.0044%

2011 年度 3.0368% 0.0057% 1.4597% 0.0001% 1.5771% 0.0056%

2012 年度 3.5940% 0.0052% 1.4139% 0.0002% 2.1801% 0.0050%

2013 年度 3.8584% 0.0024% 1.3500% 0.0000% 2.5084% 0.0024%

2014 年度 4.2115% 0.0046% 1.3500% 0.0000% 2.8615% 0.0046%

2015 年度 3.8662% 0.0040% 1.3500% 0.0000% 2.5162% 0.0040%

2016 年度 2.6227% 0.0020% 1.3500% 0.0000% 1.2727% 0.0020%

2017 年度 3.7927% 0.0007% 1.3500% 0.0000% 2.4427% 0.0007%

2018 年度 3.0681% 0.0022% 1.3500% 0.0000% 1.7181% 0.0022%

2019 年度 2.2974% 0.0014% 1.3500% 0.0000% 0.9474% 0.0014%

2020 年度 2.1094% 0.0014% 1.3500% 0.0000% 0.7594% 0.0014%

2021 年度 2.3893% 0.0008% 1.3500% 0.0000% 1.0393% 0.0008%

2022 年度 1.9268% 0.0009% 1.3500% 0.0000% 0.5768% 0.0009%

2023 年上半年 1.0432% 0.0008% 0.6695% 0.0000% 0.3737% 0.0008%

自 2005 年 6 月 21 日 63.6509% 0.0054% 29.1268% 0.0018% 34.5241% 0.0036%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6 月 21 日。

国泰货币 B:

基金净值 基金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 1.3317% 0.0014% 0.8004% 0.0000% 0.5313% 0.0014%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 2.6358% 0.0008% 1.3500% 0.0000% 1.2858% 0.0008%

2022 年度 2.1717% 0.0009% 1.3500% 0.0000% 0.8217% 0.0009%

2023 年上半年 1.1635% 0.0008% 0.6695% 0.0000% 0.4940% 0.0008%

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 7.4977% 0.0011% 4.1699% 0.0000% 3.3278% 0.0011%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6 月 21 日。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本基金增
加 B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基金申购款;

(六)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二)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三)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若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负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 0.22%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 0.05%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

2、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其他费用

本节第一条第 3、4、5、6、8 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
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调高该费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调低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等媒介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7 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没有业绩基准高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本身具有高流动
性、低风险的特点,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部分债权品种交投不活跃和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六、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七、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 1 至 3 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与其他基金合并;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和/或收费方式;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送达地址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
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
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标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
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 《中国证券报》 2022/12/28公告

关于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 《证券日报》 2023/4/26
级业务及调整 B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7/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经理代为履 《中国证券报》 2023/9/28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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