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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沪深300指数A (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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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深300指数A050002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3-08-26     基金规模:30.28亿份     基金经理: 桂征辉 杨振建 
基金全称: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50%
  • 近一月增长率
    1.73%
  • 近一季增长率
    11.00%
  • 近半年增长率
    2.6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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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深300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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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83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
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2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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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3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八. 基金的转换 ....................................................48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1

十.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51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52

十三. 基金的业绩 ....................................................5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58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 基金的风险揭示 ................................................70

二十一.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二十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二十三.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4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9

二十五.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91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3

二十七. 备查文件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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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
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
金契约均改称为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
及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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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
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
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服务代理人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
称代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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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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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
开放式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可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
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
作;战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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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
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
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
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
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
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
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
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
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
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
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
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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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
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
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
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
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
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
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
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
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
有海外子公司:博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 323 人,其中 64%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香
港中银集团、招商银行证券部、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博士,副董事长。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
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
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
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员(长)、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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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
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
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中国
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
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 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
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Barings)、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工作。2008 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8 年起先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
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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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副总经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
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
至 2006 年由 博时 公司 派往 纽约 大 学 Stern 商学 院做 访问 学 者, 期间 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
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混
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
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
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
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
日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
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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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
总经理。

4.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硕士。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系,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1998 年至 2001 年先后在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北京玖方量子软
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金融工程
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数量化投
资组主管兼任基金裕富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裕泽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兼任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泽基金经理、博时特许价值基金经理。
2008 年 7 月,陈亮不再担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 本公司聘请张晓军先生担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张晓军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张晓军先生,博士。1992 年起在新疆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财务科工作。2005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师、股票投资
部数量化研究员、数量化研究员兼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7 月 2 日起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3 月,张晓军不再担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本公司聘请汤义峰先生担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汤义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
汤义峰先生,博士。2006 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获
得博士学位。2006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股票
投资部数量化研究员、数量化研究员兼任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基金、基金裕泽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5 月起任投资经理兼数量化研究员。 现任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 12 日至今)。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
2010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成长组投资
总监,兼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今)。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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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197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
程系。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
任审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
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4 年,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
高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
究员。2007 年 1 月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08 年 12 月任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理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
资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地球物理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彭博资讯研发部工作,任经理。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研究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ETF 组投资总监、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 和博时上证超
大盘 ETF 联接基金、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基金(QDII)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简历同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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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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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
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
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
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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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
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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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
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06.41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31.4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6.1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7%;净利息
收益率为 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
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 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
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
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
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
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 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
强”列第 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
牌价值 50 强”列第 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
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
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
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
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
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
的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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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72 只。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
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
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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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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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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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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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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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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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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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5)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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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6)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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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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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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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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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4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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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66555383
传真: 010-6655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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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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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5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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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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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6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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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6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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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7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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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7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6)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7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7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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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7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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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5)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8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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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8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8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9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9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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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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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3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设
立募集期从 2003 年 7 月 10 日起到 8 月 22 日止,共募集 5,122,784,859.66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0,760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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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 本基金自 2003 年 9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自 2003 年 10 月 29 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并自 2004 年 4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四)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对于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下(不含)的申购,申购费率为 1.5%。对于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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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申购,申购费用为每笔 1000 元。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
销售。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 0.5%收取,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的成本,自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调整基
金的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 0.50%
2≤Y<3 0.25%
Y≥3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
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1.5%。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40 ×(1+1.5%)=1.0556 元
申购份额=40,000 / 1.0556=37,893.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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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年数少于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 ×(1-0.5%)=1.01092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092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
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十)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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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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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
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八.基金的转换

自 2004 年 4 月 12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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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
费代码:050001,后收费代码:051001)、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03)、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4)、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A 类前收费代码:050106,A 类后收费代码:051106,B 类代码:050006)、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7)、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
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201、后收费代码:051201)、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8)、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09)、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010、后收费代
码:051010)、博时信用债券基金(A 类代码:050011,B 类代码:051011,C
类代码:050111)、博时策略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2)、博时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050013)、博
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4(前收费),051014(后收费))、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6(A 类),051016(B 类),
050116 (C 类))、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8)和博
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9(A 类),050119(C 类))之
间的转换。

(二) 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三)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
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
登记人所有。
(1) 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赎回费。
(2)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
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
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
持有时间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
由后收申购费高的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由后收
申购费低的转到后收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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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
换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
低于前收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四)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
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
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
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
原则。

(五)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
部分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六) 重要提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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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
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 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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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二)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0 万元 1.5%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三)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四)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
式基金基金账户。
2.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
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
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
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
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
关情况。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
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
关度在 95%以上,并保持年跟踪误差在 4%以下。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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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IPO 或增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 业绩比较基准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基金为指数基金,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以新
华富时中国 A2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本
公司在更换标的指数之后的 1 个月内,将原有的组合调整为跟踪沪深 300 指数
的新组合。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根据最近一年的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
通股份数、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成交股份数等指标,然后加权计算选取排名在
前 300 位的股票进行编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的沪深 300 指数加 5%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四) 投资策略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即调整其股票资产比例为 95%以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 5%。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95%的沪深 300 指数加 5%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3.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以追求基准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
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
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以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4.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5.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复制的方法,
首先按照标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再进一步根
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的个股配置比例。
6.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为复制的被动式指数投资,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
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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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 3
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基金资产总值的 95%以内;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除第(3)
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有关限制规定的要求。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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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526,668,462.51 94.75
其中:股票 12,526,668,462.51 94.7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5,117,913.45 5.18
6 其他资产 8,347,417.22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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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计 13,220,133,793.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52,390,648.54 0.40
B 采掘业 1,575,485,040.24 11.93
C 制造业 4,378,998,726.62 33.17
C0 食品、饮料 699,110,152.49 5.30
C1 纺织、服装、皮毛 46,333,788.62 0.3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9,544,301.04 0.07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07,819,266.44 2.33
C5 电子 65,147,734.32 0.49
C6 金属、非金属 1,156,213,489.39 8.7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559,639,112.34 11.81
C8 医药、生物制品 492,032,621.36 3.73
C99 其他制造业 43,158,260.62 0.3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4,213,856.54 2.61
E 建筑业 398,300,273.06 3.0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62,676,926.36 4.26
G 信息技术业 380,020,071.18 2.8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88,800,259.10 2.95
I 金融、保险业 3,358,001,814.21 25.44
J 房地产业 659,488,166.72 5.00
K 社会服务业 117,512,170.17 0.8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1,456,716.00 0.16
M 综合类 289,323,793.77 2.19
合计 12,526,668,462.51 94.8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601318 中国平安 8,065,538 452,960,614.08 3.43
2 600036 招商银行 29,769,044 381,341,453.64 2.89
3 601328 交通银行 50,107,044 274,586,601.12 2.08
4 600016 民生银行 51,861,040 260,342,420.80 1.97
5 600000 浦发银行 19,467,913 241,207,442.07 1.83
6 601166 兴业银行 9,636,430 231,756,141.50 1.76
7 600030 中信证券 17,266,379 217,383,711.61 1.65
8 601398 工商银行 46,825,310 198,539,314.40 1.50
9 601088 中国神华 7,908,000 195,406,680.00 1.48
10 000002 万 科A 23,120,000 190,046,400.00 1.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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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79,453.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8,683.29
5 应收申购款 6,919,280.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347,417.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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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②份额净值 ④业绩比较
①份额净 ③业绩比较
期 间 增长率标准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率
差 标准差
2010 年 1 月 1
-11.98% 1.52% -11.77% 1.50% -0.21% 0.02%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88.61% 1.96% 90.72% 1.95% -2.11% 0.0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63.88% 2.82% -63.85% 2.89% -0.03% -0.07%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121.58% 2.08% 135.77% 2.17% -14.19% -0.09%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120.74% 1.25% 115.42% 1.31% 5.32% -0.06%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4.09% 1.22% -9.32% 1.23% 5.23% -0.0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10.90% 1.02% -14.70% 0.97% 3.80% 0.05%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3 年 8 月 26
6.60% 0.78% 2.55% 0.76% 4.05% 0.02%
日至 12 月 31 日
200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167.21% 1.77% 145.09% 1.81% 22.12% -0.04%
月 31 日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
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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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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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的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投资的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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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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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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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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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的默认分
红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前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
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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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分红手续费;
(7) 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9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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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对于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下(不含)的申购,申购费率为 1.5%。对于单笔
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申购,申购费用为每笔 1000 元。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1) 申购金额小于 1000 万元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 申购金额大于等于 1000 万元时:
申购费用=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
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的成本,自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调整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 0.50%
2≤Y<3 0.25%
Y≥3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
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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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
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4.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1.5%。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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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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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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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
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sindex.com.cn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为
http://www.bosera.com。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bosera.com)查阅
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
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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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 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
费升级的逐步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
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
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
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
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导致基金
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 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追求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
关度在 95%以上,并保证两者间的年跟踪误差在 4%以下。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
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
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 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
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
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 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 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 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 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六) 基金价格变动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将以基金资产中 95%左右的比例投资于股
票,因此,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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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
险。

(七) 更换标的指数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标
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 3 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
终止;
2.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 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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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
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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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行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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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
金的全部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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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
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
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证监会;
(6)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7)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9)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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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
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买入、卖出或转让基金份额;
(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买入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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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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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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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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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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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
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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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 60 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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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
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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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
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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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资产。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
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二)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
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
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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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相关业务规则将适时进行修订。

(四)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
别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
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六)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
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 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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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
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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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
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
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 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
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自助订
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
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本基金收益分配前,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由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须为统一注册登记机构,目前不支
持主题行业基金与其它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本公司关于基金转
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
站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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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网上交易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查询。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

长途费)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投诉直销
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 客户服务中心

1. 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
内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2. 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日的人工服务,工作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
-21:0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十一和春节除外)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
-17:00。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
3. 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客户服
务中心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4.在线服务
客户可登录本公司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
动。

(八) 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客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 等)的变更:
1.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2.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3. 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与查询系统(网址:www.bosera.com)自助修改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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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平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五.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0 年 8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2010 年 9 月 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三)2010 年 9 月 1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
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0 年 10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五)2010 年 10 月 1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六)2010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七)2010 年 11 月 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2010 年 11 月 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九)2010 年 11 月 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的公告》;
(十)2010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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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十一)2010 年 11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进行直销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2010 年 11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2010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十四)2010 年 12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汇付天天盈直销网上交易和费
率优惠的公告》;
(十五)2010 年 12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六)2010 年 12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七)2010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十八)2010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
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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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九)2011 年 1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2011 年 1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二十一)2011 年 2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bosera.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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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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