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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LOF)A (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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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LOF)A160416
基金类型:股票型、LOF、QDII     成立日期:2012-03-29     基金规模:1.87亿份     基金经理: 倪斌 
基金全称: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0%
  • 近一月增长率
    2.92%
  • 近一季增长率
    11.93%
  • 近半年增长率
    8.3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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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石油: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 年 9 月 15 日《关于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75 号)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

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1-1

二、释义 ...................................................................................................................................... 2-1

三、风险揭示............................................................................................................................... 3-1

四、基金的投资........................................................................................................................... 4-1

五、基金管理人........................................................................................................................... 5-1

六、基金的募集...........................................................................................................................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8-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1

十一、基金的财产......................................................................................................................11-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5-1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6-1

十七、基金托管人..................................................................................................................... 17-1

十八、境外托管人..................................................................................................................... 18-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1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24-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附 1-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附 2-1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标普全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
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
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
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
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3
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4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2-5
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油价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石油行业股票,业绩表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较大。由于石油是一种

特殊的国际性战略商品,国际石油市场上垄断与竞争并存,影响石油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自

然和行业因素(投资、炼油能力、库存等)、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因素等等。影响因素的多样

性和变动性造成了油价的剧烈波动。石油市场的国际性、多样性以及商品的特殊地位,使得

石油衍生市场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其中。投机资本的盛行增加了石油市场风险,对冲基金

频繁的做多、做空加上巨大的金融杠杆效应造成石油价格走势可能会偏离供求关系,进而进

一步加大油价的波动。

油价的大幅波动致使石油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经常会随着公司盈利预期的变化而出现

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

2、地缘政治风险

石油具有独特的地缘政治属性。世界石油工业历经近 150 年的发展,到 20 世纪末形成

了从西北非经中东、中亚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石油储产区域和以北美、西欧、东亚为主的世

界石油消费区域,这种特殊的地缘分布结构决定了国际石油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长期以来,以最大石油消费国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以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中东产油国

家之间供需关系错位和失衡,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突出,导致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中出现诸

多不确定性,可能破坏原有的世界油价协调稳定机制,进而派生出局势动荡不定的一系列不

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使主要产油国的石油出口受到影响,供需矛盾加剧,给国际石油

市场进而石油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风险。而且,这种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催生国际石油市

场上的投机行为,使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石油企业股票。由于原油贸易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美

元相对人民币的持续走弱将对本基金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自 1973 年以来国际原油

价格就与美元走势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汇率风险。

4、石油行业风险

3-1
招募说明书
石油股票的价值受到石油行业所特有的风险因素影响。主要有:石油勘探复杂度的提高

所带来的新增储量不足所带来的估值风险;炼油能力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生产安全造成的人员、环境、法律制裁等运营风险;以及退税返还、合资权益、红利政策等

财务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5、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该类企业的销售和利润来源主要在新兴市场,持有这类股票也使本基金间接承担新兴

市场投资所可能承担的政治稳定性、法律健全性、市场机制、证券交易、汇率波动等风险。

6、存托凭证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存托凭证的价格受到其所代表的新兴市场挂牌基础证券价格以及当前转换汇率的影响

之外,还受到该存托凭证的流动性、存托凭证所在国的需求等因素影响。此外,新兴市场通

常会对外资投资比例设置限制,达到限制后,由于存托机构无法在当地市场购买基础证券股

票,会导致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价格差异出现波动。

7、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规模突破国家外

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与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是指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停止编制发布标的指数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

数的授权,以及标的指数在编制发布和调整过程中发生人为或系统性差错的风险。

当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3-2
招募说明书
发布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继续使

用标的指数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

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由此决

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分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分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石油行业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

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波

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

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利率变动等风险。比如,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间相对较大,市场波动性高。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

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3-3
招募说明书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

的额外税项。

3、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法律及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

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

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还可能会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

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四)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

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

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或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


3-4
招募说明书
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

入卖出行为对个股或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或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而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

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

非正常损益。

6、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7、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3-5
招募说明书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等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

原因,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9、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10、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因为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

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而且,如果基金

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




3-6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基

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

市交易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跟踪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投资于全球石油行业上市公

司,分享全球经济和油价波动过程中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本

基金根据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的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以及所在市场进入限制等进

行筛选,主要投资于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发达市场。这

些市场所涵盖的成分股总流通市值占标的指数的90%以上,并且集中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石油

上市公司和成长性良好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大型石油企业。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

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4-1
招募说明书
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作为投资

组合管理的主要标准,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基金经理定期检验投资组合与比较基

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

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

(以美元资产计价)。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

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差来衡量,

计算公式如下:

TDt R Pt R Bt

其中 R Pt 和 R Bt 分别为 t 日基金组合收益和和业绩基准收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TD 为跟踪偏离度 TD t 的绝对值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n

R Pt RBt
TD t 1

n

其中 n 为观测日个数。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公式

如下:
n

TD
2
t
t 1
TE 250
n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全球石油净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S&P Global Oil Index Net Total Return)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S&P Global Oil Index)由全球最大的 120 家满足特定可投资性条

件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组成,旨在跟踪全球涉及油气勘探、冶炼和生产业务的公司。

该指数成分股取自于标准普尔全球 BMI 指数,其中不包括优先股。为确保可投资性,指数成

分股必须在发达市场上市,并且满足截至参考日的 3 个月日平均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的

4-2
招募说明书
条件。该指数使用调整后的市值加权方法。市值权重将按照流通市值进行调整。该指数每年

调整一次,具体为每年 8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后。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我们将采取

相同的计价货币,以准确的体现基金收益特征。

如果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全球石油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全球石油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

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

4-3
招募说明书
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宏观

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

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

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

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

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负有监控、报告的职责。集中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

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

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

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

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

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

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4-4
招募说明书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5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4-5
招募说明书
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十一)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二)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6
招募说明书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

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六)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本基金所持

有股票的投票权。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

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代理投票。国外的

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当

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

权的股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海外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

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

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

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4-7
招募说明书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七)证券交易管理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

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

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

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

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八)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风险管理的原则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于各地区、各资产类别的市场行

4-8
招募说明书

情不断变化以及开放式基金现金流的个性化需求,本基金建立起一套动态的投资风险管理程

序,做到事前管理、事中调整和事后评估。
事前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市场

预测数据,以及投资者现金需求的分析报告及申购赎回模型,结合现有基金组合的风险监控

指标,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地域配置、个股个券选择等方面的操作空

间。事中调整是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事前管理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

时监控,根据风险指标所处的区域给予基金经理以不同的风险警示。事后评估是指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的操作提出维持或修正建

议,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适时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计算跟踪误差,并对跟踪误差进行归

因分析。

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有

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4-9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冯颖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5-1
招募说明书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

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

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

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

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5-2
招募说明书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

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5-3
招募说明书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

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

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

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

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首席投资官。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5-4
招募说明书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管理学硕士,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6 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

助理、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2011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负责海外被动投资相关业务。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宏初先生,全球投资部执行董事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公司共有员工 292 人,其中 80.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

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部分曾任职于国际著名金融公司。所有上述人员

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

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5
招募说明书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5-6
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5-7
招募说明书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

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5-8
招募说明书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5-9
招募说明书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并提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10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1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5 号

文《关于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3 月 2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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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

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2月27日到2012年3月23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

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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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

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

可以撤销。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现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0≤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

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6-3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①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②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③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 元,对

应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 元

认购份额=(9,900.99+1.97)÷1.00 =9,902.96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9,902.9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26 元,

对应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6%÷(1+0.6%)=5,964.21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5,964.21=994,035.79 元

认购份额=(994,035.79+197.26)÷1.00=994,233.05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994,233.05 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在场外认购期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 1,972.60

元,对应费用为 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 份

则该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000 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 10,000,972.6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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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四: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0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 101,0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50 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6-5
招募说明书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6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1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2
招募说明书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3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果

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比例发生变化,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也随之发生变化。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9-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2
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网点)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

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

9-3
招募说明书
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

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万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4
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0.5%

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 0.25%

两年(含两年)以上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日

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9-5
招募说明书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9-6
招募说明书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七:如例五,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10 万元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

为 97,35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9-7
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9-8
招募说明书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

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9
招募说明书
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9-10
招募说明书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


9-11
招募说明书
转托管。

(4)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9-12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A÷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0-1
招募说明书
A 为“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12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随后的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

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 / 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

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在每个支付

周期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支付周期结束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章。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

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


10-2
招募说明书
机构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6、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7、标的指数数据提供费;

8、基金上市年费;

9、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10-3
招募说明书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10-4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1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1
招募说明书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
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
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
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2-2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12-3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4
招募说明书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5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3-1
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4-1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15-1
招募说明书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此处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5-2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份额的拆分;

29、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3
招募说明书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5-4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但因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16-1
招募说明书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6-2
招募说明书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3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627 565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

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

17-1
招募说明书
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

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

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

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7-2
招募说明书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17-3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4
招募说明书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177.87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

行。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托管和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21.52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

为 20.5%。2010 年 12 月 31 日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尓)及 Aa2(穆迪投资)。

道富银行在全球 26 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2010 年 12 月 31 日道富拥有超过 2 万 8

千多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在亚洲开设了四个全方位的营运中

心: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悉尼,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

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18-1
招募说明书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18-2
招募说明书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7 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19-1
招募说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19-2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19-3
招募说明书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19-4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20-1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21-1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
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
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

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

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

22-1
招募说明书
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和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

行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

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

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天天盈(工商银行、光大

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支

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

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

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主动划款模式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上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托管转入 ● ●

机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22-2
招募说明书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话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登录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22-3
招募说明书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

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

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

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22-4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23-1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4-1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附 1-1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附 1-2
招募说明书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

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附 1-3
招募说明书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附 1-4
招募说明书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附 1-5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附 1-6
招募说明书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

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附 1-7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因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附 1-8
招募说明书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附 1-9
招募说明书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附 1-10
招募说明书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附 1-11
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附 1-12
招募说明书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附 1-13
招募说明书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附 1-14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但因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 1-15
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附 1-16
招募说明书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附 1-17
招募说明书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 1-18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附 2-1
招募说明书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

市交易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附 2-2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4)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附 2-3
招募说明书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附 2-4
招募说明书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附 2-5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

产品)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

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

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附 2-6
招募说明书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附 2-7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附 2-8
招募说明书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

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

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

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附 2-9
招募说明书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附 2-10
招募说明书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附 2-11
招募说明书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附 2-12
招募说明书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附 2-13
招募说明书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附 2-14
招募说明书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附 2-15
招募说明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附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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