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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普天债券A (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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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天债券A16060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3-07-12     基金规模:1.71亿份     基金经理: 刘涛 
基金全称: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7%
  • 近一月增长率
    0.20%
  • 近一季增长率
    0.70%
  • 近半年增长率
    1.4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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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
8 年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 4 月 28 日证监基字[2003]61 号文件《 关于同意鹏华普天
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批准发起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03 年 7 月 1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
目 录
一、 绪 言
二、 释 义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九、 基金的投资
十、 基金的业绩
十一、 基金的财产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 风险揭示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 、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两
只基金, 分别为: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普天债券基金” ) 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 ) ;
2、 基金合同: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3、 《 托管协议》 :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4、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9、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0、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11、 《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 ) ;
16、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7、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18、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19、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20、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21、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 武警证、 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22、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4、 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验资, 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得到基金合同生效批准的日期;
26、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27、 基金份额分类: 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8、 A 类基金份额: 缴纳申购、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29、 B 类基金份额: 指在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普
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3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31、 日/天: 指公历日;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 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5、 T+n 日: 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36、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场内申购: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场内赎回: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43、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4、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元: 指人民币元;
50、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相关法律、 法规的变更,
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5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互联网
站等媒体。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 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商学学士。 国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 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 外
派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 局长) 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 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毕马威( 中国) 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 实业投资部) 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 督察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鑫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总部研究员; 2015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资深研究
员。 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
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 蒋鑫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3 年 07 月至 2003 年 11 月 曹海先生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09 月 黄钦来先生
2005 年 09 月至 2007 年 08 月 管文浩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09 年 01 月 林宇坤先生
2009 年 01 月至 2017 年 07 月 张卓先生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0) 其他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 5) 业务部门: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 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 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 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识别、 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 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 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 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 同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究小组
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 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 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2位; 根据2015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 2016年1-9月, 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 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 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4
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
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
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
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
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
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守则》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cn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 010) 88082426
传真: ( 010) 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 ( 021) 68876878
传真: (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化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 ( 027) 85557881
传真: (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 020) 38927993
传真: (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银行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www.hzbank.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6)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21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china.cn
2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 2) 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317
网址: www.cfzq.com
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网址: www.ctsec.com
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 16 楼、 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 16 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 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1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
1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8、 17、 18、 19、 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 95385
网址: http://www.grzq.com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 0791-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福建省外电信、 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3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 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cn
4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sec.com
4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376
网址: www.mszq.com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 95573/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www.csco.com.cn
4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95355
网址: swsc.com.cn
5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5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8)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 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 www.ytzq.net
5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6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6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6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网址: www.avicsec.com
6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6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6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7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 3) 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4) 第三方销售机构
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 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325327
网址: 8.jrj.com.cn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0571)56768888
网址: www.5ifund.com
17)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07
负责人: 赵亦清
(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 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 010-65232181
联系人: 徐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 2006 年 5 月 16 日开始, 本
系列基金下的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指缴纳申购、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指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2006 年 5 月 15 日登记在册的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自
动归为 A 类基金份额。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保持不变, 为 160602;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0608。
普天系列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之间开通转换业务的, 具体事项请投资者查询相
关公告。
( 一)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申购、 赎回与转换场所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 上海、 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交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 三)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 转换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并按规定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四)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 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
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4、 基金转换业务开放日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现定为申请当
日 15: 00) 以前予以撤销。 业务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不得撤销。
5、 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 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转入本系列基金旗下
普天债券基金或普天收益基金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该收益
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五)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转换或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 转换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投资者申购、 转换或赎回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
益增减或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申购、 转换或赎回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
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
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 关于转换的其他约定
( 1) 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 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间, 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 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 2) 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步骤和转换完成时间等应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或其他文件
中公告。
( 六)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系列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系列基金, 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 含)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2、 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3、 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100 元
( 含) , 客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扣款额等相关事宜以本
基金管理的最新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 转换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7、 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8、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 七) 申购份额、 转换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系列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普天收益基金及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鹏华普天收益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4%, 假设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4%) =9861.93 元;
申购费用=10000-9861.93=138.07 元;
申购份额=9861.93/1.50=6574.62 份
即: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普天收益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是 1.5000,
申购费率为 1.4%, 则其可得到申购份额为 6574.62 份。
(2)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鹏华普天债券 A 类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10=9018.75 份
即: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普天债券 A 类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是
1.1000, 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可得到申购份额为 9018.75 份。
( 3) 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零。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28 =4,86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8 元, 则可得到 4,863.81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 外扣)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份额计算等发生变化的, 以本基金管理人最新公告为准。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普天收益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如, 某投资者持有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内)决定赎
回, 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148×10,000×0.3%=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10,000-34.44=11,445.56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一年多未满两年的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 2) 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无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零。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如, 某投资者欲赎回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148×10,000=11,4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普天债券基金 A、 B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八) 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后(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可抗力;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 1) 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 2) 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 4) 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暂停或拒绝的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转换、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或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或赎回行为;
( 5)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
予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换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 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转换、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转换、 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本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1) 全额转换或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办理投资者提交的转换或赎回业务申
请时, 按正常转换或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办理投资者提交的转出、 赎回业务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办理投资者的转出、 赎回业务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转出、 赎回比例之和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转出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
理) 。 对于当日的转出、 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转出、 赎回申请量占净转出和净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转出、 赎回份额; 当日未受理的赎回申请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申请时可选择延期或取消, 选择延期的, 将自动转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或选择矛盾的,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按自动延期赎回方
式办理,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在三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销售机构的网站刊登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
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系列基金旗下的普天收益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开通了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 办理单位及终止条件等相关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5 年 9 月
9 日公布的关于开通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系列基金旗下的普天债券基金 A、 B 类基金份额均暂未开通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且办理的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应以注册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九、 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 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
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 一) 投资目标
普天债券基金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长期稳健增值为宗旨, 主要投资于债券及新
股配售和增发,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普天收益基金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长期稳健增值为宗旨, 主要投资于连续现金
分红股票及债券, 通过组合投资,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1、 普天债券基金投资理念:
债券管理的超额收益来源于对风险因素的有效管理。 而债券管理的风险因素依其对超
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分析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构、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我们针对每一类别
的风险因素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即形成投资策略, 并将投资策略的实施固化到投资流程的
相应步骤, 为投资策略的贯彻执行提供制度保证。
2、 普天收益基金投资理念:
谋求安全利润是投资长期增值之道, 优先投资于连续分红的优质企业, 力争在熊市中
规避风险, 在牛市中分享股市上涨, 在振荡市中则获取稳定的红利和新股配售收益。
( 三) 投资方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普天债券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普天收益基金投资于连续分红的股票和债券, 对连续分红企
业的投资不少于股票资产的 80%。
( 四) 投资策略
1、 普天债券基金投资策略
( 1) 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 普天债券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 在正常市场状况
下,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债券投资策略:
①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资的回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但我们认为没有人能够对其趋
势作出持续和精确的预测。 鉴于利率预测错误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业绩表现
恶化, 我们不对其作赌注式的投资。 为控制风险, 我们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
配置方式。 本系列基金以收益率与安全性为导向进行配置。
②确定期限结构配置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
的具体体现。 其做法是, 根据我们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 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
述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a.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b.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c.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③确定类属配置
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配置是收益率利差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系根据国
债、 金融债、 政府保证公司债券、 其它高质量的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决定。 我们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为基础,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
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④个券选择
由基金小组通过“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拟合出市场即期利率曲线和市场预期的远期利
率曲线, 再根据对宏观经济、 替代市场、 利差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等方面的分析预测不同情
景下的远期利率曲线, 然后对债券进行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分析并归类, 最后得出普天债
券基金的投资组合。
( 3) 股票投资方法:
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2、 普天收益基金投资策略
( 1) 为保持明确的投资风格, 普天收益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 在正常市场状况
下, 股票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70%, 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债券投资方法:
普天收益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 但在债
券的投资上, 则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不对持续期作限制。 持续期、 期限结构、 类属
配置以及个券选择的动态调整都将是我们获得超额收益的重要来源。
( 3) 股票投资方法:
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普天收益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上市公司注重分红, 三年内已有两年分红记录, 其中重点选择连续两年分红的公司;
②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 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③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 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
长潜力;
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水平较高, 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普天收益基金建立了一套收益型公司选择体系, 将股票选择分为四个步骤:
①收益型上市公司初选。 重点选择在近三年内有两年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
②财务评级。 对第一步选出的收益型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评级, 选出资产质量和赢利能
力较好的上市公司进入下一步骤评级。
③综合评判。 在此阶段侧重于基本面的考察, 由于财务评级更多的是代表公司过去的
经营状况, 因此通过财务评级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还要进行基本面的考察。
④投资组合构建: 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评级和基本面考察之后就基本选出了基金的股
票备选库, 总数约为 350 家左右。 基金经理小组再进一步分析其二级市场情况, 主要考察
P/E/G、 市值、 价格等因素, 最后得出普天收益基金的投资组合, 总数约为 100—200 家。
普天收益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方式。 以鹏华股票池中连续两年分红股票以及
三年内有两年分红记录的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适当集中投资。 所有重点投资股票必须经过
基金经理/研究员的实地调研, 就企业经营、 融资计划、 分红能力、 绝对价值、 相对价值给
出全面评估报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普天债券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2、 普天收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
( 六) 基金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 国家货币政策、 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政策;
( 3) 各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 4) 上市公司研究, 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 5) 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与交易流程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系列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 由委员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
议, 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 2) 研究部: 对于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投资策略、 金融工程、 可投资股票备
选库的建立与完善、 投资风险控制与基金绩效评估等与投资决策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
的研究,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 3) 基金管理小组: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
建议; 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 4) 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经理向交易员分
配指令, 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 5) 金融工程师: 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 6)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 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 七) 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类型
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 基金类型:
(1)普天债券基金( A 类、 B 类) : 债券基金
(2) 普天收益基金: 混合基金
( 八)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普天债券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普天收益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成长型基金, 高于指数型基金、 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九)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建仓期为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
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十) 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进行证券承销;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 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一) 普天收益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44,475,068.54 77.60
其中: 股票 544,475,068.54 77.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3,744,104.00 20.49
其中: 债券 143,744,104.00 20.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9,028,484.23 1.29
8 其他资产 4,394,128.71 0.63
9 合计 701,641,785.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0,267,229.70 1.47
C 制造业 452,575,941.91 64.7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6,667.00 0.00
E 建筑业 2,188.38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2,538,486.44 3.2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250.80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4,528.35 0.00
J 金融业 29,250,380.50 4.19
K 房地产业 29,712,798.38 4.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26,331.12 0.00
S 综合 - -
合计 544,475,068.54 77.94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885 宏发股份 804,737 33,291,969.69 4.77
2 002050 三花智控 1,612,400 29,571,416.00 4.23
3 002048 宁波华翔 1,209,848 28,794,382.40 4.12
4 600566 济川药业 734,900 28,036,435.00 4.01
5 600702 沱牌舍得 517,300 24,137,218.00 3.46
6 002507 涪陵榨菜 1,300,000 23,335,000.00 3.34
7 300545 联得装备 353,600 23,090,080.00 3.31
8 600597 光明乳业 1,522,528 23,066,299.20 3.30
9 600201 生物股份 723,600 22,967,064.00 3.29
10 002396 星网锐捷 1,045,400 22,570,186.00 3.2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05,905,504.00 15.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838,600.00 5.42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37,838,600.00 5.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3,744,104.00 20.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70008
17 附息
国债 08
700,000 69,356,000.00 9.93
2 170009
17 附息
国债 09
300,000 29,952,000.00 4.29
3 150418
15 农发
18
200,000 19,898,000.00 2.85
4 150409
15 农发
09
100,000 9,983,000.00 1.43
5 170410
17 农发
10
80,000 7,957,600.00 1.1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沱牌舍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
1、 相关事项
2017 年 3 月 21 日,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上证公函[2017]0302 号) ( 以下简称“ 年报问询
函” ) , 对公司年报披露情况进行问询。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公告了对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情况( 公告编号: 2017-027) 。
根据年报问询函及回复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 根据披露, 经勾稽核算, 公司
2016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约为 28,837.35 万元, 但营业成本为-477.32 万元。 对此, 经问
询, 公司回复称, 2016 年 1-3 季度将以产品结算的市场费用 11,859.46 万元计入营业成本,
而年报将前述计入营业成本的市场费用调整计入销售费用的相关项目, 导致 2016 年第 4 季
度营业成本为负数。 鉴此, 公司存在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 2017 年 4 月 26
日, 基于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李
富全作出口头警示。
2、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就口头警示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在 2016 年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进
行了调整, 并在年报问询函回复中进行了说明。 公司在发现上述问题后, 积极采取措施及
时调整, 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学习培训, 提高会计科目核算和信息
披露的准确性,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 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
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本次
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的其它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19,925.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62,755.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90,371.36
5 应收申购款 21,07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94,128.71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无。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1 002507 涪陵榨菜 23,335,000.00 3.34 重大事项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二) 普天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0,041,245.90 83.74
其中: 债券 260,041,245.90 83.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255,260.38 12.96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956,143.93 1.27
8 其他资产 6,286,860.25 2.02
9 合计 310,539,510.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 无。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3,311,880.00 27.93
其中: 政策性金
融债
63,693,880.00 24.27
4 企业债券 129,588,665.90 49.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140,700.00 21.7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0,041,245.90 99.0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50317
15 进出
17
200,000 19,730,000.00 7.52
2 122395
15 富力

173,290 17,238,889.20 6.57
3 041762008
17 万宝
CP001
150,000 15,061,500.00 5.74
4 108601
国开
1703
146,000 14,567,880.00 5.55
5 122642
PR 朝阳

300,000 12,084,000.00 4.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79.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9,625.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56,166.52
5 应收申购款 14,689.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86,860.25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无。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无。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3 年 7 月 12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8.68% 0.16% 1.99% 0.07% 6.69% 0.09%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9.55% 0.12% -0.24% 0.07% 9.79% 0.0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7.24% 0.10% 8.38% 0.09% -1.14%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33% 0.11% 0.92% 0.09% 3.41%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97% 0.19% 2.56% 0.09% 3.41%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5% 0.12% 4.02% 0.09% -1.2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61% 0.10% 2.99% 0.04% 2.62%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80% 0.11% 0.96% 0.09% -1.76%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64% 0.22% 5.42% 0.12% 10.22% 0.1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43% 0.38% 3.66% 0.14% 10.77% 0.2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1% 0.16% 2.12% 0.08% -2.13%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9% 0.12% 0.28% 0.05% 0.91%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2.50% 0.24% 47.75% 0.11% 64.75% 0.13%
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3 年 7 月 12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8.37% 0.16% 1.99% 0.07% 6.38% 0.09%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8.48% 0.12% -0.24% 0.07% 8.72% 0.0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6.32% 0.10% 8.38% 0.09% -2.06%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51% 0.11% 0.92% 0.09% 2.59%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45% 0.19% 2.56% 0.09% 2.89%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1% 0.12% 4.02% 0.09% -1.71%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21% 0.09% 2.99% 0.04% 2.22%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6% 0.11% 0.96% 0.09% -2.22%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21% 0.22% 5.42% 0.12% 9.79% 0.1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93% 0.38% 3.66% 0.14% 10.27% 0.2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7% 0.16% 2.12% 0.08% -2.39%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7% 0.12% 0.28% 0.05% 0.59%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9.94% 0.24% 47.75% 0.11% 52.19% 0.13%
普天收益基金: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3 年 7 月 12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0.53% 0.49% -7.00% 0.70% 17.53% -0.21%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24% 0.94% -12.30% 0.95% 12.54% -0.0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20% 0.94% -4.74% 0.99% 7.94%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6.76% 1.26% 70.58% 0.99% 56.18% 0.2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8.81% 1.75% 102.21% 1.59% 16.60%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75% 2.20% -47.89% 2.11% -3.86%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9.02% 1.45% 68.22% 1.42% 0.80% 0.0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1.37% 1.22% -1.11% 1.10% 12.48% 0.1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96% 1.00% -19.42% 0.94% -4.54% 0.0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7% 0.96% 5.14% 0.93% -2.67%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15% 1.07% 2.67% 0.94% 3.48%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7.58% 0.90% 34.12% 0.78% -6.54%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2.62% 2.31% 16.98% 1.76% 25.64% 0.5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41% 1.49% -6.98% 0.98% -0.43% 0.5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7% 0.76% 15.00% 0.45% -12.73% 0.3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34.24% 1.37% 236.17% 1.21% 395.07% 0.1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财产相互完全独立, 分别建立账户, 单独进行核算。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本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信托法》 、 《 试点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入本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方法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 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
2、 债券估值方法
(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第三方的
原因,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失的,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各自独立进
行;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以不分配;
7、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转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 普天债券基金的 A、 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基
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 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普天债券基金的 A、 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针
对该两类基金份额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 分别支付。
(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销售服务费( 适用于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 4) 投资交易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普天债券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3) 上述 1 中第( 4)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 1)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普天收益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普天收益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普天收益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 元) 特定申购费率
1,000≤ M <10 万 0.6%
10 万≤ M <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5%
M ≥500 万 0.02%
其他投资者申购普天收益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场内与场外相同) 如下表: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1,000≤ M <10 万 1.4%
10 万≤ M <100 万 1.0%
100 万≤ M <500 万 0.5%
M ≥500 万 0.0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元) 特定申购费率
1,000≤ M <10 万 0.32%
10 万≤ M <100 万 0.15%
100 万≤ M <500 万 0.06%
M ≥500 万 0.01%
其他投资者申购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1,000≤ M <10 万 0.8%
10 万≤ M <100 万 0.5%
10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0.01%
计算公式:
普天收益基金及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零。
2、 转换费
具体基金转换费率、 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 赎回费
( 1) 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下表所列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40%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3%
2 年≤Y<3 年 0.1%
3 年≤Y 0
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其中 60%作
为注册登记等费用, 40%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 2) 普天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零。
4、 销售服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提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包括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 确保其用于约
定的用途。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将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 普天债券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划付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针对个别或特定投资者
适用的优惠措施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7、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 凭证( 原始凭证由托管
行保管)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事件发生后 2 日内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
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3 年 5 月 21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发行公告, 已
于 2003 年 7 月 12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其中, 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3、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
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或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 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 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 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 期限结构风险、
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 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 85%以上。 如
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 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 将导致
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 五)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合同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
设一只或以上基金, 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 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继续
存续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六) 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间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旗下普天收益基金与普天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鹏华中国 50 基金、 鹏
华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价值基金及鹏华动力基金之间可相互转换, 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
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入和转出基金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七) 上市公司分红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水
平受到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存在因
连续分红上市公司数量减少导致投资对象变化的风险。
( 八) 增发、 配售收益波动风险
普天债券基金的股票投资方式主要为参与增发、 配售, 以期获得风险较低的稳定收益。
但是增发、 配售的收益率存在随市场环境变化出现较大波动的可能性; 同时, 增发、 配售
政策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其收益率。
( 九)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疾病、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
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
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 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二)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 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 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
只或一只以上基金, 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 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剩余
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6)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 2) 取得基金收益;
(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4) 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避险条款的权利;
( 5) 申购、 赎回、 转让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间转换, 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 7) 取得基金财产清算的剩余资产;
( 8)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6)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 2)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3) 获取基金管理费;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本系列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 销售基金份额, 获取认购( 申购) 费、 基金间转换费;
( 6)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 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7)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受理并办理
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试
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
资者进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 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5)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6) 获取基金托管费;
(27) 监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
(28)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9)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3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 负责各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各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各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 不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8)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在法律法规( 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下同)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 会议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3、 通知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会议通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不含 50%)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 1、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
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
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不含 50%) 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不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 1)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 3)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 撤销;
(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 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 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一
只或一只以上基金, 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 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剩余
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3、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六) 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一式十份, 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 基金发起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资本: 489.9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办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所有相关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
币。 )
(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及其实施准则、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资
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基金的申购、 转换、 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 、 《 基金契约》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被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转换和赎回、 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尽
快改正已确认错误。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基金管理人根据《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 、 《 基金契约》 及其它有关规定, 对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是否及
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或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 减损、 及处于危险状态的任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任
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 、 《 基金契约》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并及时对已确认错误进行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
核查。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另一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另一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资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全部所收到的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妥善地保管全部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式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
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人申购、 转换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人已到账的申购资金, 并对转换业务中的转出、 转入
资金及时进行归集,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催
收。 因申购、 转出、 转入资金未及时到账、 归集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对此
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的全部
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以备日后查核。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用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对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 用于国债的交易
和清算。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基金托管人还可开设其他
投资品种的资金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
6、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国债及资金的
清算。
(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 进行使用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
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估值。
(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六)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托管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进行保管。
(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契约》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实质性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法》 规定的基金托管协议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 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
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 呼叫中心( 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度纸质对账单,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
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 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 鹏华基金官方微信( 微信号: 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 00 的坐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8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8

鹏华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申购( 含定
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3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4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证券时报》 、 《 中 2017 年 8 月 28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3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3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1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过
淘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公
司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2017 年 12 月 12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普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 2018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
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浙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及柜
面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适用《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等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止。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获得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
获得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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