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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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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160805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7-01-05     基金规模:4.86亿份     基金经理: 钱文礼 
基金全称: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60%
  • 近一月增长率
    1.98%
  • 近一季增长率
    7.89%
  • 近半年增长率
    -20.3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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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12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6]260 号文核准的同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 2007 年 1 月 5 日起,由《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6
七、基金的存续 ............................................................ 5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 5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5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8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66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7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7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7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76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二十二、风险揭示 ..........................................................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13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
基金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同智基金: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金合同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
书: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
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
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
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决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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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
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
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终止
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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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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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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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
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年 1 月 5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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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山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士
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
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银行
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主
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府金
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现
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府办
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府副秘
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联党组书
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现任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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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
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
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
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
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并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及社会创新及创业
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
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
士。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
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
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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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部总
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元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
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
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 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
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
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
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
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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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王宁先生, 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
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
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
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
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现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9月 12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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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
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兼任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楹先生, 2000 年 3 月 8 日—2000 年 8 月 21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李明先生, 2000 年 8 月 21 日—2002 年 6 月 22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闵
昱先生, 2002 年 6 月 22 日—2003 年 12 月 4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罗文
军先生, 2003 年 12 月 4 日—2004 年 4 月 28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闵昱
先生, 2004 年 4 月 28 日—2005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田荣
华先生, 2005 年 10 月 21 日—2007 年 2 月 27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肖
强先生, 2006 年 4 月 20 日—2007 年 1 月 4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2007
年 1 月 5 日—2009 年 3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丁骏先生, 2007 年 2 月 27 日—
2012 年 7 月 2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宁先生, 2012 年 7 月 20 日-2016 年 1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田间女士, 2014 年 10 月 14 日-2016 年 1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吴博文先生, 2016 年 1 月 6 日-2017 年 10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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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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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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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
资产、 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
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
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
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
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
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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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
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部门
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
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公
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定期
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
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
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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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
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
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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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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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 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 66594904
传真:( 010)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 010-85106055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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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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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 010-67596233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址: www.cgbchina.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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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57092919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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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5238890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 1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公司网站: www.bsb.com.cn
(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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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 1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 1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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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 1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23838750
传真:( 0755) 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址: www.fcsc.com
(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 2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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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 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 010-66559079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 2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 0769-22100155
传真: 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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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 2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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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 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 3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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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 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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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 0551-62207323
传真: 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 96888;全国: 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021) 96250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 3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 0871-357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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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930
公司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 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 87383600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 4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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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0931-9536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 4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 4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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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021-54967552
电话: 021-64339000
传真: 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 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 0752-2119391
传真: 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公司网址: www.lxsec.com.cn
( 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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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 4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 021-20631117
传真: 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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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 5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 5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 010-59366070
传真: 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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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 5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公司网址: www.wkzq.com.cn
(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 5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电话:( 010) 68084591
传真:( 010) 68084986
(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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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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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6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刘芸
电话: 010-85156310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 0531-89606165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 6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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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38509636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 7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公司网站: http://www.myfp.cn
(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 010-65980380
传真: 010-659804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http://www.1234567.com.cn
( 7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110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站: www.jrj.com.cn
(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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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787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站: http://licaike.hexun.com
( 7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9313586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站: http://www.chtfund.com
( 7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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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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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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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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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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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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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21-5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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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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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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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3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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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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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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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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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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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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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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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5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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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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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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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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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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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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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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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9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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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 0411-39027828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 9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 9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 13120131908
传真: 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gshiview.com/
( 9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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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 9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 021-20219988
传真: 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8.gw.com.cn
( 10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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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 10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 18910325400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个人业务: 4000988511
企业业务: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 10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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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 10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 10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 010-6598 3311
传真: 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98 3367
网址: www.igesafe.com
( 10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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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105-919
公司网址: www.fengf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六号 E 座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电话:( 010) 65890699
传真:( 010) 65176800
经办律师:李永飞、王卫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 010) 58153000
传真: (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 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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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自 2007 年 1 月 5 日基金同智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
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同智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一)基金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60 号)的批准,于 2007 年 1 月 5 日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本基金,并于 2007 年 1 月 8 日至 2007 年 1 月 18 日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355,739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10,839,004,570.39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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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份额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7 年 1 月 23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同智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
转换操作。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转换基准日( 1 月 22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9102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7 位为 1.9102320 元(第 7 位以后舍
去),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1:1.9102320 的转换比例将同智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了转
换。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 1.00 元,相应地,原同智基金每 1 份基金份额转换
为 1.9102320 份,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原同智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由 500,000,000.00 份转换为 955,116,000.00 份。
经合计,本基金总份额为 11,794,120,570.39 份。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日期: 2007 年 2 月 16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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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基金合同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
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所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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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已于2007年2月16日开放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
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
限。
2、 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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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 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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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0=98,521.5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份,退款0.65元。
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64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元
赎回费用 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52.80=10507.2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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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
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2% 0.36%
200万≤M<500万 1.0%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仅限直销柜台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
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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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
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6、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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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
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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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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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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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
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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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范围为 0-3%;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6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5%以上。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券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场的
判断,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
2、 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我们认为,
中国未来 20 年仍然是全球成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因此上市公司中将出现一批伴随
着中国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公司。本基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定性和定量地分
析、判断,找到这些公司并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成长。
本基金的主要选股思路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首先把握行业的走势,根据
公司行业经济模型显示的行业景气度变化趋势和基金经理的自身判断,得出行业投
资的优先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行业优选排序前 50%的行业上。
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全面分析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及其增长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重点考察 PEG 指标,将各个指标划分等级并付与相应的分数和权重,最后得出该行
业内的公司投资优选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优选排序前 50%的公司上。
此外,还要结合一些定性因素最终确定拟投资的成长类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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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的稳定性、职业化程度、职业道德、沟通能力等;
–管理层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
–是否具有法人治理结构优势,包括信息披露程度、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
情况等等;
–是否具有生产优势,包括原材料垄断情况、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能力、成
本控制能力等等;
–公司的技术领先水平、研发投入比例;
–公司的营销渠道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具有品牌和市场认知度;
–行业的竞争结构,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
–其他重要因素。
3、 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一,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 2)类似信用等级、久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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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
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十;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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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
例( %)
1 权益投资 568,592,978.53 79.14
其中:股票 568,592,978.53 79.1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4,733,045.50 4.83
其中:债券 34,733,045.50 4.8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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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787,869.84 15.84
8 其他资产 1,313,195.62 0.18
9 合计 718,427,089.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3,365,410.56 0.50
B 采矿业 28,167,097.22 4.16
C 制造业 343,819,558.75 50.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848,014.97 1.01
E 建筑业 14,854,921.60 2.20
F 批发和零售业 25,988,848.28 3.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137,689.26 2.09
H 住宿和餐饮业 2,421.75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494,535.54 2.29
J 金融业 48,271,257.53 7.14
K 房地产业 29,142,284.34 4.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07,289.35 1.6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83.4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941,560.20 0.5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83,770.55 0.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164,035.15 2.98
S 综合 - -
合计 568,592,978.53 84.06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1336 新华保险 320,000 22,464,000.00 3.32
2 000968 蓝焰控股 800,000 13,432,000.00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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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0584 长电科技 384,900 8,209,917.00 1.21
4 600519 贵州茅台 11,300 7,881,637.00 1.17
5 600715 文投控股 308,500 6,931,995.00 1.02
6 601155 新城控股 188,940 5,535,942.00 0.82
7 000725 京东方A 941,300 5,450,127.00 0.81
8 001979 招商蛇口 268,460 5,251,077.60 0.78
9 002294 信立泰 110,600 4,998,014.00 0.74
10 000418 小天鹅A 72,400 4,912,340.00 0.7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4,451,345.50 5.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81,700.0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733,045.50 5.1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63 17 国债 09 335,030 33,452,745.50 4.95
2 019557 17 国债 03 10,000 998,600.00 0.15
3 128029 太阳转债 1,582 158,200.00 0.02
4 128024 宁行转债 1,235 123,500.00 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四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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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0,365.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7,752.52
5 应收申购款 5,077.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3,195.6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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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715 文投控股 6,931,995.00 1.02 重大事项停牌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转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 月 5 日
(转型后新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0.59% 2.05% 88.13% 1.50% 42.46% 0.55%
2008 年度 -50.01% 2.01% -47.51% 1.97% -2.50% 0.04%
2009 年度 57.15% 1.57% 57.73% 1.33% -0.58% 0.24%
2010 年度 0.47% 1.20% -6.69% 1.03% 7.16% 0.17%
2011 年度 -24.81% 1.05% -15.53% 0.84% -9.28% 0.21%
2012 年度 -2.90% 0.91% 6.54% 0.83% -9.44% 0.08%
2013 年度 10.48% 1.20% -3.61% 0.91% 14.09% 0.29%
2014 年度 46.35% 1.08% 33.55% 0.79% 12.80% 0.29%
2015 年度 12.74% 2.33% 7.41% 1.62% 5.33% 0.71%
2016 年度 -23.65% 1.13% -5.96% 0.91% -17.69% 0.22%
2017 年度 3.73% 0.72% 14.10% 0.41% -10.37% 0.31%
2007 年 1 月 5 日
(转型后新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1.84% 1.48% 94.03% 1.19% -2.19% 0.2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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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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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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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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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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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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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场内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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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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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
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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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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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 2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
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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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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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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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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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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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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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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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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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中期、季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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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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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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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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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1、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2、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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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5)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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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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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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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6、表决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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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8、生效与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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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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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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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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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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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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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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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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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集中申购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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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或《基金合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同时,
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免长
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 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
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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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1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7/7/25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7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2017/8/18
8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7/8/18
9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8/24
10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8/24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定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
构并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公

2017/9/28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的 2017/10/11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2017/10/20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7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11/25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7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8/1/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 一)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登记结算协议》
(五)《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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