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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中证新能源ETF (51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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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新能源ETF51616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1-01-22     基金规模:95.36亿份     基金经理: 龚涛 
基金全称: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6%
  • 近一月增长率
    -5.68%
  • 近一季增长率
    -3.22%
  • 近半年增长率
    -11.0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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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新能源 ETF 基金代码 516160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 月 22 日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1 年 1 月 22 日

基金经理 龚涛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 年 2 月 11 日

1.场内简称:新能源;新能源 ETF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其他 效 2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
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注:详见《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投资范围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用复制策略、替代策略及其他适当的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
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主要投资策略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复制策略、替代策略、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
源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 - 0.15%

托管费 - 0.05%

销售服务费 - -

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其他费用 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参
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设置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可能无法赎回的风险。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2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2)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 重要提示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0〕3655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营销信息、资讯与增值服务,并可自主选择退订,具体的服务说明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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