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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A (5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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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纯债壹号债券A51998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0-06-28     基金规模:4.03亿份     基金经理: 张文琍 
基金全称: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17%
  • 近一季增长率
    0.83%
  • 近半年增长率
    1.5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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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合利混合A 1.0184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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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 1.2505 2.46%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A 1.1851 2.21%
长信长金通货币B 0.6602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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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10】 481 号文核准募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经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 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
监会的备案。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信中短
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7 年 1 月 9 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原有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归为 A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A 类”),并增设 C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C 类”)。 A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
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0
八、基金的投资 ............................................................................................................................53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61
十、基金的业绩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7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七、风险揭示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7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
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托管协议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各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分别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
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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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
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事 公司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
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
师,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
副会长,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
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
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
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
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
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
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
事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 MBA、 EMPACC。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
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
理处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
长,不锈钢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
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营财务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
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
会公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
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
主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
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
浦支行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交银保险(香港)副董事长。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
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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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
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 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
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
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
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银证券
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
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
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入本公司
(筹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发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富安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
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
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注:
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李小羽先生不再担任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李小羽先生不再担任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监
自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今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 EMBA 毕业,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湖北证券公司交易一部交易
员、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主管、
债券事业总部投资部经理、固定收益总部交易部经
理。 2004 年 9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历任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常松
总经理助理兼混合策略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多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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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虎 养老 FOF 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总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
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消费精选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
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秦娟 混合债券部总监
李欣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注:
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李小羽先生不再担任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李小羽先生不再担任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叶松先生开始担任长信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自 2018 年 8 月 9 日起,左金保先生开始担任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
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量化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股票交易部、
债券交易部、基金事务部、零售服务部、保险业务部、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银行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战略与产
品研发部、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专户产品与机构服务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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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量化专户投资部、绝对收益部、混合策略
部、养老 FOF 投资部、综合机构部、培训部、混合债券部、现金理财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
员工总数 208 人(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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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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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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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 7)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 8)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 9)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10)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 11)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 1)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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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 3) 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 5) 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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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 1) 投资风险管理;
( 2) 交易风险管理;
(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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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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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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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 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0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89.0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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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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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 021-61009916 传真: 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孙小雅
电话: 010-68858101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李鸿岩
电话: 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 010-665936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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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姚健英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方爽
电话: 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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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 023-63799379 传真: 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023)63836229 网址: www.cqcbank.com
(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010-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 1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星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 www.hkbchina.com
(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 1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 0592-5365735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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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 2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 2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 2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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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沈燕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60 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 2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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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 www.gf.com.cn
( 3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弢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 3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86283080 传真: 0791-86288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95521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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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
(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电话: 05551-2615542 传真: 0551-2634906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 4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cn
(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郭琳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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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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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 027-87618882 传真: 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 4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 5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 021-36533017 传真: 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 5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 010-83991719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95385 网址: www.grzq.com
( 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 5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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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 010-59355543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 5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 5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 0755-83734659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cn
( 6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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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 0571-81137494 传真: 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6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6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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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 021-68419822 传真: 021-208357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licaike.com
(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 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4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5611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 7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7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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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 021-22267943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 7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 7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 021-80365020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7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 020-89629012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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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站: www.hcjijin.com
( 7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80)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 28 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联系人:史萍
电话: 027-65261377 传真: 027-85860103
客户服务电话: 027-85861133 网站: www.cjfco.com.cn
( 81)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电话: 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69 网站: www.hx-sales.com
( 8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 010-88312877-8032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 8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王宫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网站: www.jsfund.cn
( 8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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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站: www.danjuanapp.com
(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站: www.jiyufund.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 021-61009916 传真: 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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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纯债壹号 A 类注册登记
机构
纯债壹号 C 类注册登记
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 17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 17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联系人 崔巍 孙红辉 刘佳、马维娜 曾浩( 曾浩、吴凌志为经
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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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
同修订变更而来。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0】
481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5 月 24 日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向全社
会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生效。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 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允许本基金主要投资纯债债券品种,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基金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完成并通过了向中
国证监会的备案,自该日起,《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并取代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7 年 1 月 9 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原有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归为 A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A 类”),并增设 C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C 类”)。 A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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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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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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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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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即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
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
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
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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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费用
(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
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
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0
注: M 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2)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定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两类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 N,天/年)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
7 天≤N<2 年 0.1%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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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N<30 天 0.30%
N≥30 天 0%
注: N 为持有期限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全部归入基金财产;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赎回费
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
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率,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业务适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份额=场外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场外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场外申购份额=9940.36/1.0200=9745.4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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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场内申购份额=场内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
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返还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场内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场内申购份额=9940.36/1.0200=9745 份
返还金额=9940.36-1.02×9745=0.46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0 份 2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赎回费用=10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200.00-0=1020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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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
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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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接受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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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 4)、( 7)、(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
购的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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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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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 519985) 与长
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 B 级份额( A 级代码: 519999; B 级代码: 519998)、长
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代码: 519997)、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前端代码:
519995)、长信增利动态混合基金(前端代码: 519993)、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C
类份额( C 类代码: 519989)、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长信双利混合基金、 长
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 519983)、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基金、长信
新利混合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
码: 519965) 、长信利盈混合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多利混合基金、长
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长信利泰混合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利信
混合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基金、长信中证 500 指数基金、
长信乐信混合基金、长信低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和长信消费精选股票基金之间的
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C 类份额( C 类代码: 004220) 与长
信长金通货币基金 A、 B 级份额( A 级代码: 005134; B 级代码: 005135)、长信
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
公司公告。
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上
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起,暂停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基金的转换转入和转换
转出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 2010 年 4 月 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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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如下: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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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
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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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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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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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以“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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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六)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七)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见图所示:
图: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1、 固定收益部、 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及交易管理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
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
策;
3、 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
内控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过程
监督
交易管理部
交易
反馈
基金事务部
估值
金融工程部
数据
交易
指令
固定收益部
风 险 评 估
研究
支持
研究发展部
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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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
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后,
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 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
式下达给固定收益部执行;
5、 固定收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
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
情况、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 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活动,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
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此外负责债券的交易人员还担任银行
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研究工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基金产品设计人员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公司的基金产品开发战略及实施计划,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
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
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 固定收益部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
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
10、固定收益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
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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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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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7、 11、 13、 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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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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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8 年一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97,303,119.60 97.95
其中:债券 1,497,303,119.60 97.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61,201.71 0.29
8 其他资产 26,929,355.09 1.76
9 合计 1,528,693,676.40 100.0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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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018,000.00 5.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018,000.00 5.04
4 企业债券 720,599,119.60 60.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1,097,000.00 21.92
6 中期票据 250,298,000.00 21.0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05,291,000.00 17.23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7,303,119.60 125.6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1800476 18昆山创业SCP001 600,000 60,198,000.00 5.05
2 011761070 17柯桥国资SCP005 500,000 50,240,000.00 4.22
3 101800329 18首农MTN001 500,000 49,945,000.00 4.19
4 101800290 18越秀集团MTN001 500,000 49,775,000.00 4.18
5 111891360 18宁波银行CD018 500,000 49,430,000.00 4.1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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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206.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42,676.88
5 应收申购款 1,442,4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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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29,355.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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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 2018 年第一季度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7月1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4.64% 0.13% 2.37% 0.13% 2.27%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14.16% 0.12% 4.19% 0.08% 9.97%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年12月31日
1.14% 0.09% -1.63% 0.09% 2.77%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2.45% 0.04% -3.38% 0.06% 5.83%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年3月31日
1.33% 0.03% 1.13% 0.04% 0.20% -0.01%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9 日(份
额增加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1% 0.04% -3.20% 0.06% 4.81%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22% 0.03% 1.13% 0.04% 0.09%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
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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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起对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原有基金
份额为 A 类份额,增设 C 类份额。
2、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A 图示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长信纯债壹
号债券 C 图示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9 日(份额增加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
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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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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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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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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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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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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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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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5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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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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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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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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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0.40%。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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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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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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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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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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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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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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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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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
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
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
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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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及“(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上述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
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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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部分
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 2)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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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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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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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六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
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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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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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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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810.3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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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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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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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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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
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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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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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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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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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项 1)或第
( 2)项 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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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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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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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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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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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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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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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0.40%。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项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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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管理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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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和严格的基金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通过综合研判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优化配置
基金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可以降低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力求获得稳定的超额收
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以“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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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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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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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 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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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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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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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成立时间: 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六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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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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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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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 11、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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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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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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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九)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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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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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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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 四)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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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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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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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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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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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或“ 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
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
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线
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交易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交易登录”栏目查询
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
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
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
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
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
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
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
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
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放式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和银行柜
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
行公告。
定期不定
额投资计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
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每月扣款日
期”、“基准金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等参数,
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
种基金投资方式。
红利再投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
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
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
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
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
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代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传真(021-61009865) 、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
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
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
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
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
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
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
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
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
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
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
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七) 投资
者教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
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育服

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
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
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
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
者查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法
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
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
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
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
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
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长话费)、工作时间( 8: 30-12: 00; 13:00-17:00)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4
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5
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16
4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4 季度报告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0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2/1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
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2/2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2/6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2/7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2/10
10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号)及摘要(仅
摘要见报)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2/14
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53 只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3/24
12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流动性新规修改) 公司网站 2018/3/24
13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流动性新规修改) 公司网站 2018/3/24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3/29
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3/29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3/30
17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仅摘要见报)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3/31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证券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4/18
19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1 季度报告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4/20
2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证券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4/21
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5/7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5/8
2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5/17
2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5/28
2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5/31
2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长信纯
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增加中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6/5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7
2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15
2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20
3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22
3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28
3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及网上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6/30
3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8/6/30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 661 号);
(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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