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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ETF (5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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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ETF56016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陶曙斌 
基金全称: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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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混合A 1.7250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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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91 号)
注册日期: 2021 年 8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指数代码: H30217.CSI。标的指
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选取医疗器械行业的证券;
(2) 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
指数的样本;
(3) 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
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
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
行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
停牌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IOPV 计算错误和参考
IOPV 决策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
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
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
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 基金的募集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40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6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八、 风险揭示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32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光大保德信中
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中
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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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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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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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 组合证券: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申购赎回清单中所规定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于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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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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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
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 联接”
7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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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
楼), 6-7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 80262888
传真:(021) 80262468
客服电话: 4008-202-888
网址: 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仪表局职工
大学任职讲师、校团委书记,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任职副处长、常务副主编,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任职副行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副总裁。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监、保德
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部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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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总裁
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刘翔先生,董事, 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 2020 年 6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
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商
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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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 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 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任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
部业务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
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叙华,监事长, 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
行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东方证券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
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
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现任美
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学
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品设
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 2009 年 4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理、副总
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现任权益管理总部
量化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翠婷女士, 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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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科利华有限公
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 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督察长,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兼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人及权益投资团队、
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兼专户投资经理、 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 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2021 年 2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 2006 年 11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翟昱磊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储蓄、会计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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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贷科,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任职非贸易结算科科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 2011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市场总监兼机构管理总部、 零售管理总部负责人。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陶曙斌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本部
任职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2021年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7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
人及权益投资团队、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
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魏晓雪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 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智能汽车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睿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金昉毅先生,现任职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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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裕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品质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创
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波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
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沈荣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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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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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
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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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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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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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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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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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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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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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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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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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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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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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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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
楼), 6-7 层、 10 层
电话:(021) 80262466、 80262481
传真:(021) 80262482
客服电话: 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 www.epf.com.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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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迤
经办会计师:陈熹、 陈逦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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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21]2791
号《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文件注册募集。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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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数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为 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七)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 0.5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份)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50%
50 万份(含 50 万份)到 100 万份 0.30%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以上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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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文
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
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
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
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
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
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不在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九)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额申
请。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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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
内撤销。
4、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
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
投资人基金份额。
5、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
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5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 0.50%=5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1+0.50%) =1,005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5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没有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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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4、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
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若适用固定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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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5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 100,000× 0.50% =5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1+0.50%) =100,500 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5/1.00=100,005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 100,000 份,需准备 100,500
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05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以
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
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
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
个股的交易、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
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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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
申报数异常的个股,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
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
日,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
认购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
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
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
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
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
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
付。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
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
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
∑𝑛 𝑖=1
其中,
/1.00
(第 𝑖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 有效认购数量) (1) 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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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
2)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1+每股送股比
例)
3)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
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
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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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
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
红派息等权益变动的处理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
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
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
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四)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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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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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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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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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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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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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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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的,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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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
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
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规定媒介
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
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及赎回的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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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T 日允
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内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
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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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
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目前仅
适用于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的上交所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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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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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定义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处于停牌的股票、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沪深两市成份股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盘价;
(4)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深市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
深交所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替代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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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
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
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
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
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
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
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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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
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
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
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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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
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
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
规则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退补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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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票数
量(股)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
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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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不当或错误,或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 5-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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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等其他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流动性危机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不能及时出售或
不能评估基金资产。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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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用满足条件的部分证券集合申购 ETF。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5、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
安排及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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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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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
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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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
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
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
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
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
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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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
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9) -(14)的投资组合限制: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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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1)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17) -(20)要求:
(1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18)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19)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 -(20)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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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17) -(20)、(21)、(22)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 -(20)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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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了按中证全指
行业分类标准三级行业中医疗器械细分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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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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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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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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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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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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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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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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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 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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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 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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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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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可
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
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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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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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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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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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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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
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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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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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0)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2) 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3)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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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 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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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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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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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与此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 ETF,不同于其他的开放式
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压力。但在极
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
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
力。
(2)本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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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对价的风险,其他投资者也可能
面临无法及时办理申购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
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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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IOPV 计算错误和参考 IOPV 决策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也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
担后果。
(7)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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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的“退补现金替代”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
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
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
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1)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
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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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15)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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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6、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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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 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9、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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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0、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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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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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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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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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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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
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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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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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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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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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购、
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可能产生的减持规定相关义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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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
5)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联接
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10)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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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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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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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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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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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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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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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
基金的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
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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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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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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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 80262888
传真:(021) 80262468
联系人:殷瑞皞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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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1998]3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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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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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 9) -14)的投资组合限制: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1)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 17) -20)要求:
1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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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19)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7) -20)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 17) -20)、 21)、 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 17) -20)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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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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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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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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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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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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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
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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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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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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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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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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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202-888
传真:(021) 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 www.epf.com.cn
电子信箱: 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4、销售机构
APP: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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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针对未主动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月度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 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
式,向上一会计年度进行过基金交易或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
市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 www.epf.com.cn
电子信箱: 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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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服务号: APP: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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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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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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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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