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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A (6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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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A61000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9-04-08     基金规模:5.97亿份     基金经理: 杨超 
基金全称: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众禄费率:0.08%(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7.14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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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4 月 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依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同年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所载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九、 基金的投资...... 50
十、 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 67
十二、 基金财产...... 67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68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7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八、侧袋机制 ...... 84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3
I


一、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East
Topco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9 年 4 月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 年 9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6 日起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3 月 16 日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2019 年 12 月 5 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
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
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 1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7
年 9 月至 1997 年 1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2019 年 4
月 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19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 年 4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
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2月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智能量化与全球资产配置总部。2019年 8 月 16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督察长,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 年 7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证
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湘财证券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8 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电
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 审计主管;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 年 9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 年 8 月 19 日起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10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12 月,就职于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联席投资总监。自 2021年 6 月 18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业务以及投资管理部。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2 年投行、
资管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第四期管培生;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4 月历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投资

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交通银行资管业务中心结

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任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分管固定收益部。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助理)期限 证券从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业年限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信 达 澳 银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型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基金、信达 7 月担任中泰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
澳 银 慧 管 员。2015 年 9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家 货 币 基 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信达澳银新
金、信达澳 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
银 慧 理 财 至今)、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货币基金、 (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慧理财
信 达 澳 银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
杨超 安 益 纯 债 2021-02-03 - 9 年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21
债 券 型 基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安盛纯债债券
金、信达澳 型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
银 安 盛 纯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债 债 券 型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基金、信达 型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
澳 银 鑫 安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21
债 券 基 金 年 2 月 3 日起至今)

(LOF)、信

达 澳 银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陈绪新 2009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9 月 29 日

昌志华 2009 年 4 月 8 日 2012 年 4 月 25 日

吴江 2012 年 6 月 21 日 2014 年 2 月 15 日

孔学峰 2011 年 9 月 29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尹华龙 2018 年 05 月 04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联席投资总监

王咏辉,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李淑彦,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方敬,投资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 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 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259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 话:0755-82858168

传 真:0755-83077038

联 系 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表人

中国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 www.ccb.c
1 银行股份 金融大街 25 号 田国立 闹市口大街 1 95533 吴寒冰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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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深圳市福田区

2 股份有限 深南大道 7088 缪建民 同“注册地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
公司 号招商银行大 ina.com


交通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

3 股份有限 区自由贸易试 任德奇 同“注册地址” 95559 王菁 www.bankc
公司 验区银城中路 omm.com
188 号

北京东城区朝 北京市朝阳区

中信银行 阳门北大街 9 光华路 10 号院 www.citic
4 股份有限 号东方文化大 李庆萍 1 号楼中信大 95558 王晓琳 bank.com
公司 厦中信银行总 厦

行 12 层

北京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 www.banko
5 股份有限 金融大街甲 17 张东宁 金融大街丙 17 95526 赵姝 fbeijing.
公司 号首层 号 com.cn

华夏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 www.hxb.c
6 股份有限 建国门内大街 李民吉 同“注册地址” 95577 董金 om.cn
公司 22 号

平安银行 深圳市罗湖区 汤俊劼、 www.bank.
7 股份有限 深南东路 5047 谢永林 同“注册地址” 95511-3 赵杨 pingan.co
公司 号 m

杭州银行 杭州市下城区 www.hccb.
8 股份有限 庆春路 46 号 陈震山 同“注册地址” 95398 张小丹 com.cn
公司

渤海银行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市河东区

9 股份有限 海河东路 218 李伏安 海河东路 218 95541/400 王宏 www.cbhb.
公司 号 号渤海银行大 8888811 com.cn


西安银行 陕西省西安市 96779/400 www.xacba
10 股份有限 高新路 60 号 郭军 同“注册地址” 8696779 白智 nk.com
公司

福建海峡 福州市台江区

11 银行股份 江滨中大道358 苏素华 同“注册地址” 40089399 吴白玫 www.fjhxb
有限公司 号海峡银行大 99 ank.com


中国(上海)

南洋商业 上海市浦东新 自由贸易试验 www.ncbch
12 银行(中 区世纪大道800 孙建东 区世纪大道 40083020 施艳 ina.cn/cn
国)有限 号三层、六层至 800 号三层、六 66 /index.ht
公司 九层 层至九层(不 ml

含六层 A 座)


恒丰银行 山东省烟台市 www.hfban
13 股份有限 芝罘区南大街 蔡国华 同“注册地址” 95395 顾于斌 k.com.cn
公司 248 号

江苏江南 江苏省常州市

14 农村商业 和平中路 413 陆向阳 同“注册地址” 0519-9600 李仙、蒋 www.jnban
银行股份 号 5 姣 k.com.cn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 付婷、任 www.cinda
15 股份有限 闹市口大街 9 祝瑞敏 同“注册地址” 95321 立秋 sc.com
公司 号院 1 号楼

中国银河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丰台区 www.china
16 证券股份 金融大街 35 号 陈共炎 西营街8号院1 95551/400 辛国政 stock.com
有限公司 国际企业大厦 号楼青海金融 8888888 .cn

C 座 大厦

中信建投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东城区朝

17 证券股份 安立路 66 号 4 王常青 内大街 2 号凯 95587/400 刘畅 www.csc10
有限公司 号楼 恒中心 B 座 16 8888108 8.com


申万宏源 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 95523/400 www.swhys
18 证券有限 长乐路 989 号 杨玉成 长乐路 989 号 8895523 陈宇 c.com
公司 45 层 45 层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乌鲁木齐

申万宏源 市高新区(新市 市高新区(新

19 西部证券 区)北京南路 韩志谦 市区)北京南 40080005 黄莹 www.hysec
有限公司 358号大成国际 路 358 号大成 62 .com
大厦 20 楼 2005 国际大厦 20 楼

室 2005 室

华龙证券 甘肃省兰州市

20 股份有限 城关区东岗西 李晓安 同“注册地址” 95368/400 范坤、杨 www.hlzqg
公司 路 638 号兰州 6898888 力 s.com
财富中心 21 楼

广东省深圳市 北京市朝阳区

中信证券 福田区中心 3 亮马桥路 48 号 www.cs.ec
21 股份有限 路 8 号卓越时 张佑君 中信证券大厦 95558 杜杰 itic.com
公司 代广场(二期) 18 层

北座

中信证券 青岛市崂山区

(山东) 深圳路 222 号 www.zxzqs
22 有限责任 青岛国际金融 姜晓林 同“注册地址” 95548 孙秋月 d.com.cn
公司 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01


国泰君安 中国(上海)自 上海市静安区

23 证券股份 由贸易试验区 贺青 南京西路 768 95521 钟伟镇 www.gtja.
有限公司 商城路 618 号 号国泰君安大 com



湖南省长沙市

湘财证券 天心区湘府中 江恩前、 www.xcsc.
24 股份有限 路 198 号新南 高振营 同“注册地址” 95351 杨欠欠 com

公司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光大证券 上海市静安区 戴巧燕、 www.ebscn
25 股份有限 新闸路 1508 号 刘秋明 同“注册地址” 95525 姚崴 .com
公司

兴业证券 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市浦东新 www.xyzq.
26 股份有限 湖东路 268 号 杨华辉 区长柳路 36 号 95562 乔琳雪 com.cn
公司

海通证券 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广东路 95553/400 www.htsec
27 股份有限 广东路 689 号 周杰 689 号海通证 8888001 李笑鸣 .com
公司 券大厦

招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 95565/400 www.newon
28 股份有限 福田街道福华 霍达 同“注册地址” 8888111 黄婵君 e.com.cn
公司 一路 111 号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

国信证券 红岭中路 1012 红岭中路 1012 www.guose
29 股份有限 号国信证券大 何如 号国信证券大 95536 李颖 n.com.cn
公司 厦 16-26 层 厦 16 层至 26



广发证券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

30 股份有限 黄埔区中新广 孙树明 马场路 26 号广 95575 黄岚 www.gf.co
公司 州知识城腾飞 发证券大厦 m.cn
一街2号618室

深圳市福田区

安信证券 金田路 4018 号 www.essen
31 股份有限 安联大厦 35 黄炎勋 同“注册地址” 95517 刘志斌 ce.com.cn
公司 层、28 层 A02

单元

平安证券 深圳市福田中

32 股份有限 心区金田路 刘世安 同“注册地址” 95511 王阳 stock.pin
公司 4036 号荣超大 gan.com
厦 16-20 层

东兴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

33 股份有限 金融大街 5 号 魏庆华 同“注册地址” 95309/400 和志鹏 www.dxzq.
公司 新盛大厦 B 座 8888993 net

12-15 层


深圳市前海深 广东省深圳市

世纪证券 港合作区南山 福田区福田街

34 有限责任 街道桂湾五路 李强 道金田路 2026 40083230 徐玲娟 www.csco.
公司 128号前海深港 号能源大厦北 00 com.cn
基金小镇对冲 塔 23-25 楼

基金中心 406

华福证券 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五四路

35 有限责任 温泉街道五四 黄金琳 157 号新天地 95547 王虹,刘 www.hfzq.
公司 路 157 号新天 大厦 7 至 10 层 蕴祺 com.cn
地大厦 7-9 层

华泰证券 南京市江东中 www.htsc.
36 股份有限 路 228 号 张伟 同“注册地址” 95597 庞晓芸 com.cn
公司

中信证券 广州市天河区 何雯、宋 www.gzs.c
37 华南股份 珠江西路 5 号 胡伏云 同“注册地址” 95396 丽雪 om.cn
有限公司 501 房

新时代证 北京市海淀区

38 券股份有 北三环西路 99 林雯 同“注册地址” 95399 田芳芳 www.xsdzq
限公司 号院 1 号楼 15 .cn

层 1501

长江证券 武汉市新华路 95579/400 www.95579
39 股份有限 特 8 号长江证 李新华 同“注册地址” 8888999 奚博宇 .com
公司 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

银泰证券 福田区竹子林 www.ytzq.
40 有限责任 四路紫竹七道 黄冰 同“注册地址” 95341 刘翠玲 com

公司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浙商证券 浙江省杭州市 www.stock
41 股份有限 江干区五星路 吴承根 同“注册地址” 95345 胡相斌 e.com.cn
公司 201 号

中泰证券 上海市花园石

42 股份有限 济南市市中区 李峰 桥路 66 号东亚 95538 朱琴 www.zts.c
公司 经七路 86 号 银行金融大厦 om.cn
18 层

广州经济技术 深圳市福田区

粤开证券 开发区科学大 深南中路 2002 www.ykzq.
43 股份有限 道 60 号开发区 严亦斌 号中广核大厦 95564 彭莲 com

公司 金控中心 21、 北楼 10 层

22、23 层

长城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 40066668 www.cgws.
44 股份有限 深南大道 6008 张巍 深南大道 6008 88 王涛 com

公司 号特区报业大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厦 14 层



内蒙古呼和浩

恒泰证券 特市赛罕区敕

45 股份有限 勒川大街东方 庞介民 同“注册地址” 956088 熊丽 www.cnht.
公司 君座 D 座光大 com.cn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太平洋证 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市西城区

46 券股份有 北京路 926 号 李长伟 北展北街 9 号 95397 王婧 www.tpyzq
限公司 同德广场写字 华远企业号 D .com
楼 31 楼 座 3 单元

国金证券 四川省成都市 杜晶、陈 www.gjzq.
47 股份有限 青羊区东城根 冉云 同“注册地址” 95310 瑀琦 com.cn
公司 上街 95 号

华金证券 中国(上海)自

48 股份有限 由贸易试验区 宋卫东 同“注册地址” 40082113 郑媛 www.huaji
公司 杨高南路 759 57 nsc.cn/
号 30 层

首创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

49 股份有限 德胜门外大街 毕劲松 同“注册地址” 95381 刘宇 www.sczq.
公司 115 号德胜尚城 com.cn
E 座

华西证券 四川省成都市

50 股份有限 高新区天府二 杨炯洋 同“注册地址” 95584 谢国梅 www.hx168
公司 街 198 号华西 .com.cn
证券大厦

山西证券 山西省太原市

51 股份有限 府西街 69 号山 侯巍 同“注册地址” 95573/400 郭熠 www.i618.
公司 西国际贸易中 6661618 com.cn
心东塔楼

深圳市福田区

五矿证券 金田路 4028 号 40018400 www.wkzq.
52 有限公司 荣超经贸中心 赵立功 同“注册地址” 28 濮耘瑶 com.cn/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广东省深圳市 北京市朝阳区

联储证券 福田区华强北 安定路5号院3 40062068 www.lczq.
53 有限责任 路圣廷苑酒店 沙常明 号楼中建财富 68 史梦可 com

公司 B 座 26 楼 国际中心 27 层

联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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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证券股份 萨市柳梧新区 徐伟琴 宛平南路 88 号 95357 付佳 http://ww
有限公司 国际总部城 10 东方财富大厦 w.18.cn
栋楼

中银国际 上海市浦东新

55 证券股份 区银城中路200 宁敏 同“注册地址” 40062088 初晓、王 www.bocic
有限公司 号中银大厦 39 88 炜哲 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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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 天心区湘江中 北四环中路盘 www.found
56 股份有限 路二段 36 号华 施华 古大观 A 座 40 95571 丁敏 ersc.com
公司 远华中心 4、5 层

号楼 3701-3717

中国国际 北京市朝阳区 https://w
57 金融股份 建国门外大街 沈如军 同“注册地址” 400-910-1 王潇、杨 ww.cicc.c
有限公司 1 号国贸大厦 2 166 涵宇 om

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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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号楼 2 层 金座东方财富 1818188 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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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6 号楼 2 楼 41 65 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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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号 3 幢 5 层 599 广场 B 座 6F



和讯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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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泛利大厦 1002 22 陈艳琳 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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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富特北路 277 号楼 B 座 6 楼 88 han.com
号 3 层 3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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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 街 6 号 院5号楼A座6 00 d.com
公司 层 1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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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 号楼 10 层 大厦 10 层 99 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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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二期)北座 (二期)北座 26 sf.com
13 层 1301-1305 13 层 130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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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 上海市浦东新 上海市浦东新 40082028 苗明、党 www.erich
69 基金销售 区高翔路 526 张跃伟 区东方路 1267 99 敏 fund.com
有限公司 号 2 幢 220 室 号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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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点 工人体育场北 工人体育馆北 40061807 www.ho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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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限公 嘴环路 1333 号 31 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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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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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 15 号科兴科学 88 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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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105 室-3491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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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 院6号楼712室 18 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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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销售 丹棱街 6 号 1 赵荣春 同“注册地址” 40089368 田伟静 www.qianj
有限公司 幢 9 层 85 ing.com
1008-1012

中证金牛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 北京市丰台区 宣武门外大街 40089099 www.jn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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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号楼 2-45 室 讯中心 A 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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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 28 号 C 座六层 浦项中心 B 座 60 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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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福山路 33 号 11 8 楼 03 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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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楼 6153 室(上 30 层 3001 单元 6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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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 南京市玄武区 www.snj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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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北京市西城区 www.e-chi
99 保险股份 金融大街 16 号 王滨 同“注册地址” 95519 秦泽伟 nalife.co
有限公司 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 话:0755-83172666

传 真:0755-83196151

联 系 人:刘玉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0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9 年 3 月 9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 4 月 2 日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1,140,725,231.47 份(A 类 228,678,770.62 份、B
类 912,046,460.8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00 户(A 类 3,210 户、B 类 9,190 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8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的相关描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本基金份额分为 A、B 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
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 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 B 类份额时则不收取前端申
购费。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份额、B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
体收费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者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期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净值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设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87元,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8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该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387=71525.85(份)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则该投资者申购 B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380=72463.77(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设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87元,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80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0,000 份额 A 类基金,假设其持有期为 100 天,则该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87=13,870.00(元)

赎回费用=13,870.00×0.10%=13.87(元)


净赎回金额=13,870.00-13.87=13856.13(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0,000 份额 B 类基金,假设其持有期为 6 天,则该投
资者赎回 B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80=13,800.00(元)

赎回费用=13,800.00×1.50%=207.00(元)

净赎回金额=13,800.00-207.00=13593.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总数

B 类基金份额净值=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B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假设某持有人持有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0.8%,赎回费率为 0.1%;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1.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1.020=10,2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200.00×(1-0.1%)/(1+1.5%-0.8%)=10,118.97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200.00-10,118.97=81.03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118.97/1.100=9199.06份

2)假设某持有人持有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
换为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1.5%,赎回费率为 0.5%;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1-0.5%)=10,945.00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1,000.00-10,945.00=55.0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945.00/1.010=10836.64 份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 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 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 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 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规定。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 行办法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在有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 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从长期来看,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主要追求债券票息收入的最大化,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票(仅限于首发/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权证的转股)、权证(仅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主动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本公司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理念,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值的研究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进行投资。通过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期限配置等手段,有效构造投资组合。

1. 公允价值分析

债券的公允值指投资者要求的足够补偿债券各种风险的收益率。债券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通货膨胀、实际利率、期限、信用、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运用从公司外方股东首域投资引进的公允值分析方法,确定各券种的公允值。

2. 整体资产配置


整体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逆回购、新股申购、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3. 类属资产配置

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本基金将整个债券市场根据品种、交易场所等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在此基础上利用信达澳银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4. 个券选择

本层次将在对个券进行深入研究和估值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具体操作中将专注于对该类属关键驱动因素的研究和分析:

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这些品种的价格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利率水平及其变化与宏观经济紧密相关。在国债投资中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国债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做出较准确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以及企业债信用风险与利率水平的关系,在强调低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企业债投资。

可转债-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从管理人独有的 QGV、ITC、
MD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
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5. 新股申购

本基金在满足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流动性基础上根据新股基本面研究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运用管理人独有的 QGV、ITC、MD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新股的投资价值,结合发
行价因素,综合考虑网上、网下申购的中签率进行新股申购。

6. 套利和对冲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现代金融工程理论,致力于采用各种套利和对冲策略把握市场中存在的套利机会,在承担很少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套利收益。

7.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个 券 风 险 量 化

公 允 值 分 析

风 险 调 整 价 值 评 估

研 市 场 收 益 分 析



个 券 选 择

市 场 风 险 分 析

组 合 参 数 与 配 置 策 略

监 控 与 回 顾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分为两层:宏观层与微观层。

宏观层包括:

1) 确定每个券种或类属的公允值。

2) 监测市场收益率与公允值之间的差异,并按差异的正负区分为好值与劣值。
3) 在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利率压力与债券价格趋势强度,以便明确
多快可以完成一个大的组合调整。

4) 在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参考配置策略,由好值资产构建投资组合。

微观层则是在宏观层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投资,包括:

1) 确定个券公允值应考虑的各种具体因素。


2) 根据市场的波动性、经济周期和市场趋势确定组合久期,后两个因素起辅
助作用。

3) 把收益率曲线分成若干个久期段,这些久期段用于比较本基金投资组合与
基准指数的久期构成差异。

4) 结合信达澳银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
险水平进行类属配置调整(固定收益研究小组将密切关注公司债的信用利差、宏观经济状况及市场氛围)。

5) 个券选择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评估个券质量,包括补偿水平、公允值。

基金经理综合这些信息,在风险控制参数内建立投资组合。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开会检讨组合情况,包括债券利差、类属质量变化、信用变化、类属表现、个券表现等。

在构建组合后,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重复上述流程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

8.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
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较低,长期预期风险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和混合基金。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2,597,139.76 94.01


其中:债券 702,597,139.76 94.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72,590.51 1.63

8 其他资产 32,576,603.66 4.36

9 合计 747,346,333.9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9,857,763.60 8.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2,095,000.00 22.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2,095,000.00 22.32

4 企业债券 141,233,000.00 23.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047,000.00 11.83

6 中期票据 118,143,000.00 19.9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1,221,376.16 32.3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2,597,139.76 118.7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90210 19 国开 10 500,000 50,085,000.00 8.46

20 贴现国

2 209957 500,000 49,330,000.00 8.33

债 57

18 武汉地

3 131800014 400,000 41,244,000.00 6.97

铁 GN001

18 河钢绿

4 1880035 400,000 40,812,000.00 6.90

色债

18 首钢

5 101800773 400,000 40,468,000.00 6.84

MTN00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 广发 03(112857):

广发证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8 号》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在担任中铁宝盈广发新三板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问题。

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方
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行为进行监测,存在个别员工手机号未备案也未纳入监测范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是国内大型上市券商。截至 2020 年末,
发行人总资产规模 4575 亿,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92 亿、归母净利润 100 亿,盈利能
力较强。上述处罚中,与康美药业相关的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相关业务的暂停对其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但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该处罚事项未对发行人形成系统性影响,其偿债能力仍可以从正常业务的经营和综合授信中得到保障,且所暂停业务有望期满恢复,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除以上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95.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5,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469,429.36

5 应收申购款 54,716.15

6 其他应收款 18,519,162.72


7 其他 -

8 合计 32,576,603.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17,000,064.60 2.87

2 113037 紫银转债 16,969,680.00 2.87

3 110073 国投转债 16,298,602.10 2.75

4 113013 国君转债 16,230,013.80 2.74

5 132008 17山高EB 8,345,843.10 1.41

6 132011 17浙报EB 7,484,250.00 1.26

7 132007 16凤凰EB 6,438,740.00 1.09

8 132021 19中电EB 5,400,000.00 0.91

9 110059 浦发转债 5,135,000.00 0.87

10 113026 核能转债 5,087,040.00 0.86

11 113009 广汽转债 4,220,400.00 0.71

12 128035 大族转债 3,384,300.00 0.57

13 128048 张行转债 3,326,700.00 0.56

14 132009 17中油EB 3,061,500.00 0.52

15 132004 15国盛EB 3,026,765.00 0.51

16 128032 双环转债 2,716,500.00 0.46

17 110068 龙净转债 2,546,000.00 0.43

18 110051 中天转债 2,392,400.00 0.40

19 123035 利德转债 2,355,082.24 0.40

20 123033 金力转债 2,307,400.00 0.39

21 110052 贵广转债 2,190,748.40 0.37

22 127020 中金转债 2,167,800.00 0.37

23 128064 司尔转债 2,095,200.00 0.35

24 128083 新北转债 2,019,200.00 0.34

25 113584 家悦转债 2,001,800.00 0.34

26 113596 城地转债 1,732,600.00 0.29

27 110074 精达转债 1,697,526.60 0.29

28 128128 齐翔转2 1,641,150.00 0.28


29 128125 华阳转债 1,551,101.10 0.26

30 123053 宝通转债 1,502,507.16 0.25

31 113594 淳中转债 1,437,696.00 0.24

32 123044 红相转债 1,209,213.60 0.20

33 123063 大禹转债 860,605.08 0.15

34 128130 景兴转债 586,800.00 0.10

35 113593 沪工转债 545,693.60 0.09

36 123039 开润转债 110,749.6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21年 3 月 31 日):
1、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份 额 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② -
阶段 值 增 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09 年
(2009 年 4

月 8 日 至 0.90% 0.18% 0.52% 0.06% 0.38% 0.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2010 年 1 8.52% 0.31% 1.92% 0.10% 6.60% 0.2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3.74% 0.32% 5.72% 0.11% -9.46% 0.21%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9.39% 0.17% 2.51% 0.07% 6.88% 0.10%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1.47% 0.30% -2.10% 0.11% 0.63% 0.1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8.26% 0.50% 11.23% 0.15% 17.03% 0.3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25% 0.65% 8.03% 0.11% -1.78% 0.5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0.29% 0.11% 1.30% 0.12% -1.01% -0.0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0.00% 0.07% -1.19% 0.09% 1.19% -0.0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5.94% 0.07% 9.63% 0.11% -3.69% -0.0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0.62% 0.11% 4.36% 0.08% -3.74% 0.0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38% 0.09% 3.07% 0.15% -1.69% -0.06%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09 年 4 61.21% 0.30% 55.22% 0.11% 5.99% 0.19%
月 8 日至
2021年3月
31 日)

2、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9 年
(2009 年 4

月 8 日至 0.50% 0.18% 0.52% 0.06% -0.02% 0.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8.06% 0.31% 1.92% 0.10% 6.14% 0.21%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4.14% 0.33% 5.72% 0.11% -9.86% 0.2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8.93% 0.16% 2.51% 0.07% 6.42% 0.0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94% 0.30% -2.10% 0.11% 0.16% 0.19%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7.79% 0.50% 11.23% 0.15% 16.56% 0.3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5.77% 0.65% 8.03% 0.11% -2.26% 0.5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0.10% 0.11% 1.30% 0.12% -1.40% -0.0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0.67% 0.07% -1.19% 0.09% 0.52% -0.0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5.60% 0.08% 9.63% 0.11% -4.03% -0.0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0.01% 0.11% 4.36% 0.08% -4.35% 0.0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0.90% 0.09% 3.07% 0.15% -2.17% -0.06%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09 年 4 52.65% 0.30% 55.22% 0.11% -2.57% 0.19%
月 8 日至
2021年3月
3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1、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8 日生效,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销售服务费(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申购费率 50≤M<200 万元 0.6%

200≤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如申购 B 类份额,则前端申购费为 0。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示例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基金赎回

投资者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 5%,持有期超过 2 年赎回费率则为 0。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30%

赎回费率

30 天≤T<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算,其余同。

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T≥7 天 0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通过信达澳银直销中心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和本基金关于转换业务的相关公告。(四)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票(仅限于首发/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权证的转股)、权证(仅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主动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 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 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户主动提供电子邮件和短信服务。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如无联系方式的客户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或者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网站 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8(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传真)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值 2020 年 1 月 1 日

公告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 1 月 2 日

变更的公告

3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1 月 6 日

明书(更新)摘要

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1 月 6 日

明书(更新)

5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2020 年 1 月 18 日

年第 4 季度报告

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信息 2020 年 2 月 4 日

的提示性公告

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2020 年 2 月 28 日

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8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3 月 6 日

明书(更新)

9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 2020 年 3 月 6 日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10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3 月 6 日

明书(更新)摘要


1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 2020 年 3 月 9 日

台开展货币基金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 2020 年 3 月 17 日

人变更的公告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 2020 年 3 月 26 日

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1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0 年 4 月 22 日

年第 1 季度报告

15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2020 年 4 月 30 日

年年度报告

1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北京分公 2020 年 5 月 13 日

司迁址的公告

1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 2020 年 5 月 20 日

单的公告

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2020 年 5 月 22 日

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1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 6 月 22 日

变更的公告

2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2020 年 6 月 24 日

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半年度净 2020 年 7 月 1 日

值公告

2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直销柜台开展认 2020 年 7 月 13 日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开展认购 2020 年 7 月 15 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0 年 7 月 20 日

年二季度报告

25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20 年 7 月 25 日

理变更公告

26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7 月 27 日

明书更新

27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7 月 27 日

明书摘要更新

2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2020 年 8 月 1 日

人员变更公告


2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2020 年 8 月 22 日

人员变更公告

30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0 年 8 月 28 日

年中期报告

3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2020 年 8 月 28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3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 2020 年 9 月 30 日

防金融诈骗的提示性公告

33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20 年 10 月 9 日

理变更公告

3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0 年 10 月 10 日
明书更新

35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2020 年 10 月 10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36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年三季度报告

3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值 2021 年 1 月 1 日

公告

3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对外 2021 年 1 月 8 日

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39 统、微信交易系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 2021 年 1 月 19 日



40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1 年 1 月 21 日

年四季度报告

4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21 年 2 月 3 日

理变更公告

4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1 年 2 月 5 日

明书更新

43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2021 年 2 月 5 日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3 月 10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4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3 月 11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46 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 2021 年 3 月 18 日

公告

47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2021 年 3 月 18 日


4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3 月 19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4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3 月 24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50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2021 年 3 月 30 日

年年度报告

5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2021 年 3 月 30 日

人员变更公告

5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4 月 8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5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2021 年 4 月 16 日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5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2021 年 4 月 21 日

年一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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