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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农银行业轮动混合A (6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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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行业轮动混合A66001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11-14     基金规模:0.73亿份     基金经理: 邢军亮 
基金全称: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5%
  • 近一月增长率
    4.12%
  • 近一季增长率
    11.61%
  • 近半年增长率
    -4.0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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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更新)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27日证监许可【 2012】 1156号文核
准。
本基金原名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
7日起更名为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 审查。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3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0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农银汇理行业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
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08】 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副董事长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经济学博士。 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 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 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 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国
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 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
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8 年 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德意志银行(北京)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高利民先生:监事
项目管理硕士。 2002 年起进入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管理学学士。 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 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 2004 年 11 月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郭世凯先生,金融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海通证券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
理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魏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4日至2014年3月1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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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 2)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 3)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 4)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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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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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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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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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着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
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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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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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5007.92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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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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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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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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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 021-61095610
网址: 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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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铭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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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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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417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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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tsec.com
(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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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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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 www.ebscn.com
(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8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 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70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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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陆敏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23)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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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 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 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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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联系人: 何雪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3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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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孟汉霄
联系电话: 010-59336498
网址: http://www.jnlc.com/
( 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fund.10jqka.com.cn
( 3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 3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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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 021-5075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 36) 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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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 汪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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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156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9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532,034,410.3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57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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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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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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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部分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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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调整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最低赎回份额及最
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1.5%
50=100=M>=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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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 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 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 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 E=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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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 元
6、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于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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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4 项、第 6、 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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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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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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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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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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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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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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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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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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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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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充分利用股票市场
中不同行业之间的轮动效应,优化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理念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支柱产业的替换,必将带来产业结
构、技术进步、市场供求、宏观政策、行业整合和区域布局等因素的变动,从而
给各个行业提供了不同的机遇和挑战,在股票市场上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周期
轮动特征。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和规律,
优化行业配置,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相关行业股票,获取行业轮动
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和发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
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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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其在战略层面上升为围绕对经济周
期景气变动的判断来指导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其在战术层面形成为行业轮
动为主,风格轮动、区域轮动和主题轮动为辅的组合投资策略,指导本基金实施
股票资产类别配置;其在个股层面具化为在上述指导原则下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
合。具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
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资产的行业配
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变动和驱动行业轮动的内在逻辑,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
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和个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涉及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
整。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的投资收益对于基金整体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降低股票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并一定程度上获
取超过现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和证券市场等多个维度
指标进行前瞻性研究分析,判断所处的经济周期,最终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决定大
类资产配置方案。具体来说,主要通过以下指标来考虑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
( 1)宏观经济。本基金将通过对相关先行和同步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观测
和分析,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PPI)、狭
义货币供应量( M1)、广义货币供应量( M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
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 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贸易盈余、大宗
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 2)国家政策。国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
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
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 3)证券市场。包括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因素。市场估值因素主要包括市
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
期估值水平等。市场情绪因素。市场情绪因素反映了投资人的心态变化,并影响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其影响因素包括:市场波动状况、市场流动性、市场融
资规模和频率、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封闭式基金的升贴水率、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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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期基差、价差、市场换手率、股票投资者资金参与度、股票账户开户数、产业资
本行为等。
在对上述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及证券市场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配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
金上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和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
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以期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
2、资产的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行业轮动为主,风格
轮动、区域轮动和主题轮动为辅的策略指导投资。具体来说,本基金将结合定性
和定量方法,分别从基本面、估值和市场情绪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确定行业轮
动策略,指导基金行业配置。
( 1)行业轮动策略
1)以投资时钟为核心进行行业选择
不同的宏观经济周期下,由于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变量的敏感度不同,因此各
个行业的表现将出现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基于美林“ 投资时钟理论” ,根据产
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
经济周期阶段 经济特征 行业配置方向
衰退 市场需求不足,产出负缺口;宽松货
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
配置防御成长性行业
复苏 通货膨胀下降,企业盈利增加,企业
产能逐步增加
配置周期成长性行业
过热 市场需求旺盛,产出正缺口扩大;通
胀上升、货币政策开始逐步趋紧
配置周期价值类行业
滞涨 产出正缺口逐渐减小,资源价格高企,
通胀和利率均处在高位,企业成本上
升,盈利下降
配置防御价值类行业
2)通过 PMI 衡量行业的相对景气度
在相同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竞争环境以及所处
的行业周期不同,行业 PMI 均值反映了采购经理对行业景气度的看法,可以反映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行业的特征。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 PMI(采购经理指数)数值特征的分析,来了
解各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 PMI 与行业股票价格指数的相关性来指导资产行
业配置。我们将 PMI 所能反映的行业情况概括为 3 个方面,并分别用 3 个变量来
表示:
①分行业 PMI 数值反映行业相对上一期的扩张程度;
②分行业 PMI CI(采购经理指数的周期性指标),可以反映特定行业的生
产经营状况处于其行业周期的位置。
③将分行业 PMI 指数相对于上一期的变化。
综合以上三个指标可以判断当前各行业所处在各自的周期的哪一个阶段,以
及扩张程度如何。
3)行业配置其它方法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参考其它相关的行业配置方法,包括行业绝
对估值法、行业相对估值法、资金流量法;同时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公司量化研
究团队的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行业配置,包括行业超额收益轮动、 logistic 模型
的行业配置、 B-L 模型的行业配置等方法。
( 2)风格轮动策略
我国股市除了存在明显的行业轮动之外,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风格轮动特
征,包括周期非周期板块轮动策略、大小盘股票轮动策略、价值成长股轮动策略
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相关风格指数驱动因素的跟踪和研究,掌握风格轮动规律,
以此指导基金在各风格板块的配置。
( 3)区域轮动策略
我国各区域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和
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原料价格、人力资本、出口规模、国家产业政
策、区域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某些区域的独特优势将促使区域景气程度上升,
相应的也会涌现一批受惠于区域整合、城市化、工业化、经济转型进程的行业。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把握区域景气轮动循环,指导基金
的股票资产配置,为基金创造超额回报。
( 4)主题轮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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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反映了影响市场基本面和市场预期的各类
信息。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和研究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主题事件,以主题轮动
策略作为股票行业配置策略的补充,拓展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3、个股投资策略
基金的个股投资是资产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方案的具体实现。本基金在
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 1)个股行业属性界定。本基金的个股投资是以行业轮动策略的配置建议
为前提,因此在个股投资之前将首先对股票的行业属性进行界定。本基金对个股
行业的界定以申万的行业分类为参考,辅以行业研究员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
入构成、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构成、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再确认。
( 2)个股投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
核心竞争能力、公司产品和服务、公司融资能力等角度进行个股的投资价值分析。
( 3)定量指标筛选。在个股投资价值分析之后,本基金从资产回报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市销率、市现率、账面市值比、股息率、市值、换手率、机
构持股、等能够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的指标对上市
公司进行筛选,确保能够选到优质的上市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
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
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
定的收益水平。
(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
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
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 M1 和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
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
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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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
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
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
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
比例。
(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
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
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
特征。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
参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 70%
的市值,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
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
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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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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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
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
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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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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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
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
门予以解决。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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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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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09,751,500.04 69.84
其中:股票 209,751,500.04 69.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8,431,110.44 29.45
8 其他资产 2,127,847.20 0.71
9 合计 300,310,457.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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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490,751.00 3.8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4,204,934.87 51.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502,188.47 7.58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984.00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83,769.48 1.8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79,131.20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14,046.00 1.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20,937.60 1.8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24,757.42 2.3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9,751,500.04 70.66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495,900 21,323,700.00 7.18
2 600519 贵州茅台 32,300 12,479,428.00 4.20
3 000711 京蓝科技 353,300 10,871,041.00 3.66
4 000596 古井贡酒 208,600 10,617,740.00 3.58
5 603589 口子窖 284,800 9,945,216.00 3.35
6 603808 歌力思 285,300 9,038,304.00 3.04
7 600779 水井坊 364,000 8,947,120.00 3.01
8 002635 安洁科技 179,500 8,418,550.00 2.84
9 600702 沱牌舍得 310,300 8,098,830.00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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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197 铁汉生态 549,299 7,360,606.60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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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5,606.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409.25
5 应收申购款 1,833,831.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7,847.20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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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14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1 月 14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7% 0.01% 10.54% 1.07%-10.27% -1.06%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1.76% 1.76% -5.64% 1.05% 47.40% 0.7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7.58% 1.39% 40.69% 0.91%-13.11% 0.48%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3.90% 2.79% 7.91% 1.86% 75.99% 0.9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03% 1.69% -7.71% 1.05% -9.32% 0.64%
2017年 1月 1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4.46% 0.66% 3.22% 0.39% 1.24% 0.27%
基金成立至今 189.01% 1.90% 50.86% 1.24%138.15% 0.6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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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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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注: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1 月 14 日)起六个月,建仓期
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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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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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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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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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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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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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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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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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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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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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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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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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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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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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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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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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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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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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 4)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行业轮动的主动型基金,主要是根据对经济周期和行业轮动的分析
判断配置相关行业的股票。因此对行业轮动规律的判断能力是影响本基金的业绩
的重要因素。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
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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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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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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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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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设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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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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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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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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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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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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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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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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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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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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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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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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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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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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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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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充分利用股票市场
中不同行业之间的轮动效应,优化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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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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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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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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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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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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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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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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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
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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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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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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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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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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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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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可配合
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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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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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系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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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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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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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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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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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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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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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帐务寄送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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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00-
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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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 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 service@abc-c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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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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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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