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A (900017)
点赞|评论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A90001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03-17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李品科 李天颖 
基金全称: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8%
  • 近一月增长率
    0.16%
  • 近一季增长率
    2.17%
  • 近半年增长率
    2.3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中信证券成长动力C 1.6237 2.44%
中信证券成长动力A 1.6674 2.43%
中信证券稳健回报C 0.5773 1.98%
中信证券稳健回报A 0.594 1.97%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B 1.3429 1.83%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中信证券现金添利 0.3945 1.44%
中信证券现金增值 0.2957 1.08%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91%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5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9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取得《关于核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2】1257 号),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始募集,2012 年 11 月 7 日成
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
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 C 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C 类计划份额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C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C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收取方
式存在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本金将有所不同。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安排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法律文件中关于侧袋机制的有
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3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35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36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92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合计划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集合计划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委托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22、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29、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7、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7、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8、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日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及历次清算分配所得之和

49、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1、A 类计划份额:指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
购(红利再投资除外),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率与 C 类计划份额不同

52、C 类计划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十八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C 类计划份额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率与 A 类计划份额不同

5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C 类计划份额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 C 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C 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 C 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十八个月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C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C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集合计划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大集合计划:指《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规范的大集合产品

60、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92677.6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

联系人:黄晓龙

股权结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A+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A 股公众股东 A 股 10,648,448,329 82.38

其中: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A 股 1,999,695,746 15.47

其他 A 股股东 A 股 8,648,752,583 66.91

H 股公众股东 H 股 2,278,327,700 17.62

合计 - 12,926,776,029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姓 主要工作经历

张 本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委员。张先生于本公司

佑 1995 年成立时加入,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同期获
君 选担任公司董事长。张先生亦兼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及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证
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中信里昂(即 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长。张
先生曾于 1995 年起任本公司交易部总经理、本公司襄理、副总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获委任本公司董事,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本公司
总经理,1998 年至 2001 年期间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至
2011 年期间先后任中信建投证券总经理、董事长,201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张先生于 1987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
行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 1990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经济
学硕士学位。
杨 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杨先生于本公司
明 1995 年成立时加入本公司,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杨
辉 先生亦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杨先生曾于 1995 年起任本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于 2002 年 5 月
至 2005 年 8 月担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于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于 2005 年 8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总裁。1996 年 10 月,杨先生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前身)
授予高级经济师职称。杨先生于 1982 年获华东纺织工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
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工学学士学位,1985 年获华东纺织工学院机械工程系纺织
机械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王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

恕 事。王先生现任越秀金控董事长、总经理,金控有限董事长、总经理,广州慧 越秀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先生曾于 1994 年至 2006 年期间先后任广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发行咨询部业务经理、研究拓展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
裁,于 2006 年至 2016 年期间先后任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
理、发展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王先生于 1993 年获西南
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获暨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于 2016 年加入本公司,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克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刘先生亦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教授。刘先生于

1984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在兰州商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1997
年 10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北京物资学院教授,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
任《中国流通经济》杂志社常务副主编。刘先生于 1999 年 4 月被评为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于 2000 年 4 月被评为北京市跨世纪优秀人才。刘先生于
1984 年获西北师范大学外语系文学学士学位,1993 年获美国佐治亚大学商学
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学

位。


何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于 2016 年加入本公司,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佳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正式任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获监管机构核准)。何先生亦任南方科技大学领军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讲
座教授、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兼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上交
所上市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英金融投资
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西藏华钰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先生于 1991 年 8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美国休
斯顿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职),1996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香港
中文大学财务学系教授,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
员会委员,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何先生于 1978 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数学专业(工农兵学
员),1983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和决策科学工程专业双硕士学位,
1988 年获美国宾悉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财务专业博士学位。

周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先生于 2019 年加入本公司,并于 2019 年 5 月 27
忠 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周先生于 2010 年 11 月起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惠 资深会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评估师协会咨
询委员会委员。周先生兼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
所上市公司)、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中远海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高盛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周先生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创
始人之一、首任总经理和主任会计师,曾任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资深合伙
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讲师、副教授、教授,香港鑫隆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周
先生于 1983 年、1993 年分别获上海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
博士学位,于 1995 年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张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张先生于 2018 年加入公
长 司。张先生曾于 1989 年 8 月至 1997 年 6 月担任建设部干部、科员、副主任
义 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于 1997 年 6 月至 2001 年 4 月担任国务院办
公厅秘书二局二秘(副处级)、副处长、一秘兼副处长(正处级),于 2001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国务院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副局级秘书、正局级秘
书。张先生于 1989 年获西北建工学院建筑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工学学
士学位,于 1999 年获哈尔滨建筑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郭 本公司监事。郭先生于 1999 年加入本公司,并于 1999 年 9 月 26 日获委任为
昭 本公司监事。郭先生曾于 1988 年至 1992 年期间担任南京国际集装箱装卸有
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事务;于 1992 年至 2002 年期间担任南京
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事务及公司信息披露;于
200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 200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于 200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已退休。1993
年 9 月,郭先生获中国交通部学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会计师证书。郭先生
于 1988 年获得武汉河运专科学校水运财务会计专业大学专科文凭。

饶 本公司监事。饶先生于 2011 年加入本公司,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获委任为
戈 本公司监事,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正式任职。饶先生亦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平 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
究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饶先生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及中国民航
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阳光新业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饶先生于 1982 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为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及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李 本公司职工监事、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李先生于 2011 年 5 月加
宁 入公司,曾任普华永道中天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
高级经理、副总裁。李先生于 2006 年获山东经济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2008 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李先生于 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
会计师资格;于 2019 年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牛 本公司员工监事,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副总裁。牛女士于 2000 年 10 月加入
学 公司,曾任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中信证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坤 副总裁。牛女士现兼任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证券(青岛)
培训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牛女士于

1996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1999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管理学硕
士学位。牛女士于 2002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 2015 年取得高级会
计师资格。
马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任。马先生于 1998 年加入本尧 公司,曾担任本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交易
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金融行业组负责人、投资银行管理委
员会委员。马先生于 1994 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学士学位,1998
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学位,2012 年获得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博士学位。
薛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股权衍生品业务线、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继 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薛先生于 2000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本公司金融锐 产品开发小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线产品开发组负责
人。薛先生现兼任中信期货与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薛先生于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学士学位,于 2000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硕士学
位,于 2006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博士学位。

杨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杨先生于 1999 年加入本
冰 公司,曾在 1993 年到 1996 年期间担任韶关大学教师。曾担任本公司交易部助
理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主管。杨先生于 1993 年获南昌大学精细化工专业学士学位,于 1999 年获南
京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学位。

李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及托管部分管领导。李先春 生于 2001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研究咨询部(后更名为研究部)分析师、研波 究部首席分析师、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李先生
于 1998 年获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学士学位,于 2001 年获清华大学管理科
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
邹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邹先生于 2017 年加入本公迎 司,曾任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外科医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光 证券营业部业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淀南路营业部机构客户部经理,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债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兼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

人。邹先生于 1994 年获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士学位,2000 年获得中
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12 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学位。

李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期勇 货董事、华夏基金董事、金通证券董事兼总经理。李先生于 1998 年加入本公进 司,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
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李先生于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财经英语专业),于
2000 年获得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李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总司库、库务部行政负责人。李先生于 1996 年加入本公冏 司,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前身)信息中心国际合作处经

理,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开发部经理,本公司债券部经理、资金运营部(后更
名为库务部)副总经理、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李先生现兼任中信证
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信期货、金鼎信小贷公司、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CLSA Premium Limited、CITIC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USA,
LLC 董事。李先生于 1992 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于
2000 年获清华大学 MBA 硕士学位。

宋 本公司总工程师(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中心行政负责人。宋先生于 2016群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北京康泰克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软件科系长、华夏证力 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心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经营决策会委员兼信息技术
部行政负责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
部董事总经理。宋先生现兼任中信证券信息与量化服务(深圳)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先生于 1987 年获北京联合大学电子
工程学院自动控制系学士学位。
张 本公司首席营销总监,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先生于 1997皓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上海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助教,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
投资公司 B 股业务部负责人,中信证券上海 B 股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复兴
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兼任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张先生现兼任中国期货业
协会兼职副会长、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先生于 2001 年获
“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张先生于 1991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工业管理


工程专业、工程力学专业双学士学位,并于 2001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张 本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张先生于 2010 年加入本国 公司,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
明 法院法官。张先生分别于 1994 年及 2008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
生学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位。
叶 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委员兼质量控制组及并购业务
新 线负责人。叶先生于 2005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
江 会医疗健康行业组负责人、区域 IBS 组负责人、新三板业务部负责人。叶先
生于 1985 年 7 月获得浙江大学(原浙江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专业学士学位,
于 1990 年 7 月获得浙江大学(原浙江农业大学)管理学专业硕士学位。

金 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总经理、中信产业投
剑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先生于 1997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投资银
华 行部副总经理(北京)、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委员、金融行业组负责人、装
备制造行业组负责人、并购业务线负责人。金先生于 1993 年 7 月获得西安交
通大学工业外贸专业学士学位,1996 年 7 月获得西安交通大学技术经济专业
硕士学位,2009 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孙 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委员兼金融行业组负责人。孙
毅 先生于 1998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投资银行部(深圳)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国际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运营部负责人、资本市场部负责

人,华夏基金副总经理兼华夏资本总经理。孙先生于 1993 年 7 月获得江西财
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士,于 1996 年 6 月获得厦门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
位。
高 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委员兼基础设施与房地产行业
愈 组负责人。高先生于 2004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房
湘 地产与建筑建材行业组 B 角、交通行业组 B 角、基础设施与房地产行业组 B
角。高先生于 1990 年 7 月获得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专业大专学历,
1995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2001 年 7 月获得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学历,2004 年 7 月获得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
专业博士学位。
王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纪委副书记、党务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办公室行政负责俊 人。王先生于 1999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本公司经纪锋 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业务协调主管。王先生于 1990 年获得郑
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1997 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
究所(现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

2、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为郭羽女士、李天颖女士与李品科女士。


郭羽,女,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2008 年加入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长期从事债券投资和研究工作,擅长纯债、债券多策略投资策略,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

李天颖,女,英国约克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2017 年加入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债券产品的投资工作,有多年从业经验。

李品科,女,清华大学工学硕士,2016 年加入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目前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监。长期从事股票研究和投资,具备丰富的投资研究经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集合计划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委员杨冰先生、委员张晓亮先生、刘琦先生、张燕珍女士、郭羽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
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

1、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集合计划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行为的发生;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述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其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稽核审计制度,从公司层面全面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管理要求;部门业务规章包括部门专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具体规范。

2、风险管理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2)制衡性原则:公司建立不同部门/业务线、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各级部门/业务线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3)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管理。


(4)适当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监管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5)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相关内部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线。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和决策;监督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2)监事会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3)经营管理层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首席风险官,负责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合规部:组织拟订并实施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业务线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督导公司各部门/业务线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评估、制定、修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依据公司反洗钱有关制度,组织开展洗钱风险防控工作。


(5)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分析、监控、报告和管理。分析、评价公司总体及业务部门/业务线的金融风险,对优化公司的风险资源配置提出建议;协助公司风管委制定公司的风险限额等风险管理指标,监控、报告风险限额等风险指标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在业务部门/业务线、内部控制部门、经营管理层间的快速报告、反馈机制、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全面揭示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建议;建立全面压力测试机制,为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调整提供依据,并满足监管要求;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设计;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6)法律部:负责控制公司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等。

(7)稽核审计部:全面负责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并实施稽核审计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进行客观独立的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协助公司对突发事件进行核查。

(8)业务部门/业务线

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第一线责任,负责建立各项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控、评估、报告,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大集合与小集合投资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交易集中,形成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5、集合计划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联系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QDII基金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集合计划托管人
如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咨询电话: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联系人:谢宇晨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9100
联系人:王晓琳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咨询电话:95566


传真:010-60016871

联系人:苑博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 8888

传真:0755-8201 1018

联系人:赵杨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咨询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7、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咨询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咨询电话: 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尹文光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2、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传真:020-88836914


客户咨询电话: 95396

联系人:陈靖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周明



联系人 周莉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星 联系人 高晴

电话 6533 7098 传真 653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 姜昆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计划名称

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类别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C类计划份额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C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十八个月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

六、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管理费及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A类计划份额不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率与C类计划份额不同。

对于投资者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申购的计划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十八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称为 C 类计划份额,C 类计划份额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率与 A类计划份额不同。

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仅可选择C类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取得《关于核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2】1257 号),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始募集,2012 年 11 月 7 日成
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A类计划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C类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C类计划份额因申购确认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
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以登记机构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确认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集合计划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申请赎回集合计划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C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确认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M≥1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C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C类计划份额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C类计划份额在十八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1)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

N≥30日 0

A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中信证券月月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2)C类计划份额在十八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低销售费率,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C类计划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集合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150/(1+0.8%)=99,355.16元

申购费用=100,150-99,355.16=794.84元

申购份额=99,355.16/1.2000=82,795.97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795.97份C类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及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80=10,180.00元

赎回费用=10,180.00×0.1%=10.18元

赎回金额=10,180.00-10.18=10,169.82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9.82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该部分份额当初以1.0000元的份额净值申购且期间未分红),持有时间为800日(已过最短持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19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980=11,980.00元

管理人业绩报酬=[(1.1980-1)/1/800*365-5%]*10%*800/365*10000=88.41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1,980.00-88.41-0=11,891.59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计划份额(该部分份额当初以1.0000元的份额净值申购且期间未分红),持有时间为800日,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19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891.59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集合计划登记系统或集合计划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集合计划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而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础配置,并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资产价格波动规律的研究判断,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做出大类资产配置计划,并根据市场的波动变化和风格转换,通过多种策略轮动,实现账户收益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和定价模型,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集合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在
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集合计划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集合计划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集合计划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集合计划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集合计划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
例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信用评级范围为AA及以上,其中债项评
级AA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债项评级AA+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0%,债项评级AAA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短期融资券以及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以主体评级为准,相关评级不参考中
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若在持有期间,本集合计划已投资的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下降等原因,导致出现不符合上述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的情
形,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上述关于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的约定。本集合计划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的信用债质押品的信用评级要求与上述约定一致。

4、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
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为辅。
通过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
风险等进行分析,根据估值模型对ABS产品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厚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本集合计划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集合计划配置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集合计划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原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确定,分红确认日为分红权益登记日的下一工作日。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收
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C 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
率为 0.4%。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计划份额对应资产净值以对应的管理费年费率分别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各类计划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该类计划份额对应的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I 为该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 C 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对 A 类计划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申购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③在委托人赎回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赎回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赎回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一笔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申购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⑤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期间业绩表现相应依据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
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之间的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最终清算日为管理人将全部资产变现完毕且结清各项合理必要的清算费用后确定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全部资产的日期。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存续期申购的份额,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申购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在存续期红利再投资形成的份额,以分红权益登记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分红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

委托人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 R = [(P1-P0)/P0x] ×(365÷T)

P1=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间隔天数。

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相应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 C 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
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C 类计划份额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期间年化收益



R≤5% 0 E =0

5%<R 10% E = N×P0x×(R-5%)×10%×( T÷

365 )

E= 该笔申购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委托人该笔申购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申购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 n 为所对应的申购笔数。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集合计划 C 类计划份额 100,000 份(该部分份额为
投资者当初在同一时点以 1.0100 元的份额净值申购的同一笔份额,申购当日 C类计划份额的份额累计净值也为 1.0100 元),持有期限为 800 日(已过最短持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在该笔份额持有期间未进行过分红,假设在该笔份额赎回申请日 C 类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均为 1.2100 元。

赎回时该笔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为:

期间年化收益率 R=[(1.2100-1.0100)/1.0100] ×(365÷800)=9.03%(此处示例为便于计算,采用四舍五入仅保留 4 位小数,但集合计划在实际测算时将进行精准计算、不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进行四舍五入保留位数的处理,下
同。)

5%<R,故赎回时该笔份额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100,000×1.0100×
(9.03%-5%)×10%×( 800÷365 )=892.12 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2100-892.12-0=120,107.88元

即:此次赎回时该笔份额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为 892.12 元,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实际得到赎回金额为 120,107.88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集合计划 C 类计划份额 100,000 份(该部分份额为
投资者当初在同一时点以 1.0000 元的份额净值申购的同一笔份额,申购当日 C类计划份额的份额累计净值也为 1.0000 元),持有期限为 900 日(已过最短持
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在该笔份额持有期间未进行过分红,假设在该笔份
额赎回申请日 C 类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均为 1.1000 元。

赎回时该笔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为:

期间年化收益率 R=[(1.1000-1.0000)/1.0000] ×(365÷900)=4.06%

R<5%,故赎回时该笔份额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0 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1000-0-0=110,000.00元

即:此次赎回时该笔份额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为0元,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实际得到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上述业绩报酬计算仅为示例说明,实际需结合投资者持有份额情况、本
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收益分配方案等、最终以登记机构的清算结果为准。)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完成,集合计划托管
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集合计划管理人同意。
3、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集合计划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4、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
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三)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业绩报酬收取情况,包括业绩报酬提取总金额、分层提取比例等。

(五)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5、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集合计划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大集合计划管理业务、大集合计划财产、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2、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

19、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集合计划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调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类别设置;

26、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
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的管控,并建立集合计划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集合计划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集合计划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1、侧袋账户

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含)起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含)起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巨额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依据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此外,在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调整申购政策。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
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集合计划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费用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程序执行。

主袋账户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约定列支相关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收益分配原则等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据此确定主袋账户的收益分配方案、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集合计划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代码、集合计划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机制的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来源于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集合计划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减少。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集合计划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因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作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集合计划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
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新股申购,由于新股申购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与二级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参与新股申购存在某些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相关投资比例超过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有关限制的风险;此外,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锁定期结束后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至发行价以下的风险;以及首发新股在可上市流通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发行价以下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本集合计划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集合计划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集合计划净值的影响。另外,本集合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城投债,宏观经济波动、财政收入波动、土地价格波动、融资平台政策变化等因素会对城投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

8、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C类计划份额设置十八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9、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即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启用侧袋机制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集合计划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业绩报酬相关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在投资者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由于各笔份额期间业绩表现的不同,在扣除业绩报酬(如有)后每集合计划份额实际得到的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可能有所不同,对应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或清算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当日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在具体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在委托人赎回情形下,由于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申购申请日、赎回申请日)和业绩报酬计提日(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的不同,在不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影响下,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与前后两次业绩报酬基准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是一致的,但如果期间受到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两个期间的间隔天数不一致。

为更好地体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真实影响,特采用过去时间来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甲于2017年12月1日(周五)申购(即申购申请日)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3日为周末,申购确认日为2017年12月4日(周一);投资者甲于2019年12月5日(周四)赎回(即赎回申请日)该份额,赎回确认日为2019年12月6日(周五),在计算此次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734天(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732天(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6日);

假设投资者乙于2017年9月25日(周一)申购(即申购申请日)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为2017年9月26日(周二);投资者乙于2019年9月30日(周一)赎回(即赎回申请日)该份额,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属于节假日,赎回确认日为2019年10月8日(周二),在计算此次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30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735天(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30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742天(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8日);


当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的期间长度大于(或小于)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计算的期间长度,本集合计划依据前者计算的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小于(或大于)依据后者计算出的业绩报酬,从而导致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大于(或小于)依据后者计算得出的赎回金额。

此外,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
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在具体计算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由于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可能受各种市场环境、宏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价值可能出现不可预估的正向或反向的大幅波动,以至于该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的实际变现价值较计划终止日的估值产生正向或反向的大幅偏离,并直接影响管理人依据最终清算日的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的业绩报酬金额,进而影响到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最终获得的集合计划资产分配金额。

同时,由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进入清算阶段,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仅按照清算方案进行相应的清算管理,不再自行新增投资,因此,在具体计算在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期间长度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由于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在计划终止日后可能长期无法变现和分配,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时间较长,导致在延期清算情形下,依据“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业绩报酬的期间长度小于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间长度,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机会成本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风险等,从而对投资者的造成一定的影响。

请委托人充分知晓和理解本集合计划该种业绩报酬的收费计算模式。

4、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
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出具意见,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未执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对;

(14)依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2)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除外);

(3)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情形除外);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及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改;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
(8)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

(9)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召集。

2、集合计划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
3、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集合计划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集合计划托管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管理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但是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本节有特殊约定的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
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确定,分红确认日为分红权益登记日的下一工作日。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收
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C 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
率为 0.4%。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计划份额对应资产净值以对应的管理费年费率分别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各类计划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该类计划份额对应的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I 为该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 C 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对 A 类计划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申购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③在委托人赎回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赎回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赎回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一笔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申购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⑤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期间业绩表现相应依据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之间的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最终清算日为管理人将全部资产变现完毕且结清各项合理必要的清算费用后确定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全部资产的日期。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存续期申购的份额,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申购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在存续期红利再投资形成的份额,以分红权益登记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分红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

委托人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 R = [(P1-P0)/P0x] ×(365÷T)

P1=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间隔天数。

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相应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 C 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
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C 类计划份额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期间年化收益



R≤5% 0 E =0

5%<R 10% E = N×P0x×(R-5%)×10%×( T÷


365 )

E= 该笔申购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委托人该笔申购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申购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 n 为所对应的申购笔数。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完成,集合计划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础配置,并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资产价格波动规律的研究判断,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做出大类资产配置计划,并根据市场的波动变化和风格转换,通过多种策略轮动,实现账户收益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七】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资产管理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九】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

《资产管理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投资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92677.6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集合计划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
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7)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管理人,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托管人并改正,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对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管理人并改正。

【四】集合计划财产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集合计划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管理人以集合计划名义在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托管人和本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计划在内的全部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由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托管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非因托管人的原因发生的损坏、灭失的,不承担责任。

(七)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集合计划财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财产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管理人、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通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通知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集合计划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集合计划财产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估值错误责任方应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若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集合计划财产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估值错误责任方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估值错误责任方有权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

1、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集合计划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对其保存期自集合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

3、本集合计划更换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负责寄送集合计划投资人对账单:

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集合计划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服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95548,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 www.cs.ecitic.com)为集合计划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中信证券增益十八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集合计划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