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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创盈混合A (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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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盈混合A00114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03-30     基金规模:0.09亿份     基金经理: 李宇璐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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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249 号文注册,并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获得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5]646 号)。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 其长期平均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5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6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6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7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03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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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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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创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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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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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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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2、 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B 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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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
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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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
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四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
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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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
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
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
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
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
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
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
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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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
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
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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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
究员、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投资部总
监;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
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执行长; 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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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今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活
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
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金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 8 年证券投资
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庞宝臣先生,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职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负责债券研究与投资工作;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职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室负责人、
负责债券投资工作;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高级主管一职;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 7 日,任
职于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一职; 201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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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一职;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 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由胡振仓先生担任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由刘欣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
总监兼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
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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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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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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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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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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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5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
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
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本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
托、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671 只,托管规模 16,109.54 亿元,实现托管手续
费收入 3.9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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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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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
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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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 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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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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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 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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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 021-2069194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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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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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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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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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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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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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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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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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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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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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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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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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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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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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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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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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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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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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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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27)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0 楼
公司网址: www.jpinvestment.cn
客服热线: 400-021-2428
2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 www.ncfjj.com
2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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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31)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 www.fundzone.cn
32)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3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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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真: 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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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4 』【 249】号文注册。并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机构部函【 2015】 646 号)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301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091,333,454.96 元,折合
基金份额 1,091,333,454.96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795,431,374.79 份, B 类基
金份额 295,902,080.17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
币 97,526.69 元,折合 97,526.69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75,094.19 份, B 类基金份额为 22,432.50 份),合计募集份额为
1,091,430,981.65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795,506,468.98 份,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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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95,924,512.67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华夏银行开立的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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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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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调整最
低申购金额下限的,以最新公告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
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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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5%
100 万元≤M<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 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就 B 类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就 A 类份额而言,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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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二分之一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fcteda_BJ)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统一调整为 1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A 类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730 天 0.05% 25%
731 天(含)以上 0% -
B 类赎回费率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365 天 0.1% 0%
366 天-730 天 0.05% 0%
731 天(含)以上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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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1) A 类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 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 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49,504.95/1.016
=48, 725.34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 725.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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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
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B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回其持有
的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投资人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B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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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10,000.00 份, T 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赎回
金额为 11.94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
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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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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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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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2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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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
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5年4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本公司自2015年4月20日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fcteda_BJ) 定期定
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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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
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
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
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个券。同时,本基金深度关注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资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
趋势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
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中期趋势、政策环境变化、各行业关
键指标情况以及估值区间水平等因素的变化,结合公司特有的行业配置信号反
应模型,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2)个股精选策略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和部分拟上市公司进行分析调研,判断其成长动力来源、
成长潜力和成长的可持续性,从中挑选出运营情况良好且具有长期竞争力和成
长潜力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选择合适时机,对此类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 3)组合构建及策略
根据不同时期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基金的风险承受范围内,基金经理将结
合行业配置、个股选择的研究分析结果,从基金股票备选库中精选股票构建实
际投资组合,并通过使用资本增值、均值回归、动量等投资策略中的一个或多
个,获取投资的超额收益。
资本增值策略—以资本最大化增值为目的,在既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基金
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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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值回归策略—以上市公司真实价值为标准,通过比对上市公司市场价格
所反映出的价值,提前发现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利用市场价格向真实价
格回归的规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动量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经理会通过对市场整体、行业、个股
的分析判断,确定它们是否显示出反应不足、反应过度等特征,利用市场表现
的短期连续性,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
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
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
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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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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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2%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
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
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我国资本市场低风险利率水平。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基
金,在严控风险的条件下为,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资本回报为主要目的。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总指数+2%”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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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579,783.87 3.02
其中:股票 24,579,783.87 3.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6,034,204.30 88.02
其中:债券 716,034,204.30 88.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53,513.40 0.06
8 其他资产 72,405,440.95 8.90
9 合计 813,472,942.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0,431.33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35,844.88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70,492.40 0.01
J 金融业 17,391,142.00 2.14
K 房地产业 6,001,747.16 0.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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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79,783.87 3.03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3,429,110 10,973,152.00 1.35
2 000001 平安银行 737,700 6,417,990.00 0.79
3 000656 金科股份 1,571,138 6,001,747.16 0.74
4 601611 中国核建 25,614 535,844.88 0.07
5 601127 小康股份 8,662 206,761.94 0.03
6 601966 玲珑轮胎 6,793 88,173.14 0.01
7 603131 上海沪工 1,263 76,664.10 0.01
8 300515 三德科技 1,355 63,508.85 0.01
9 300518 盛讯达 1,306 61,186.10 0.01
10 002799 环球印务 1,080 47,131.2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2,414,000.00 21.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2,414,000.00 21.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40,181,000.00 54.18
6 中期票据 91,714,000.00 11.29
7 可转债 11,725,204.30 1.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6,034,204.30 88.1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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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
1 150207 15 国开 07 1,100,000 112,486,000.00 13.85
2 041663004
16 首钢
CP002
800,000 79,696,000.00 9.81
3 101555023
15 赣高速
MTN004
700,000 71,680,000.00 8.82
4 011699520
16 海国鑫
泰 SCP002 700,000 70,007,000.00 8.62
5 041652007
16 国电集
CP001
700,000 69,993,000.00 8.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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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57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425,790.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21,073.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405,440.95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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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盈混合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5.3.30~
2015.12.31 4.50% 0.06% 8.79% 0.11% -4.29% -0.05%
2016.1.1~
2016.6.30 1.63% 0.05% 2.35% 0.09% -0.72% -0.04%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 2016.6.30 6.20% 0.05% 11.35% 0.10% -5.15% -0.05%
泰达宏利创盈混合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5.3.30~
2015.12.31 3.40% 0.05% 8.79% 0.11% -5.39% -0.06%
2016.1.1~
2016.6.30 1.55% 0.06% 2.35% 0.09% -0.80% -0.03%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 2016.6.30 5.00% 0.05% 11.35% 0.10% -6.35% -0.0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总指数+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创盈混合 A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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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盈混合 B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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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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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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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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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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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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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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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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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基金管理费率的调整,自 2015 年 11 月 2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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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及第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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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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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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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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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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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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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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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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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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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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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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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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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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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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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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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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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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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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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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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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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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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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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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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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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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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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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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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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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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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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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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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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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银行存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以
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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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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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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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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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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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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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快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及 4 月 7 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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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5 月 11 日、 5 月 12 日及 5 月 13
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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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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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
换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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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增加上海万得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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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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