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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0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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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00222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12-25     基金规模:1.51亿份     基金经理: 杨欢 
基金全称: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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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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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尊享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85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是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因此除面临一般混合
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对管理费用的收取采用浮动费率模式,即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
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①当期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 6%。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
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净值和 1 的孰高者。此种浮动费率模式下,存在基金
管理人提取附加管理费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下降,投资者赎回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基金份额曾达到的最高净值的情况。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运用公司固有资
金及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成立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备案..................................................................................................................................3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32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风险揭示..............................................................................................................................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107
1
一、前 言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4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
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3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第一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其中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
仅开放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
5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提取评价日: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谢德春先生,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曾任北京市建筑材料科
学研究院总会计师、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
公司董事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创金融
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7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
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
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
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
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
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
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
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
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
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
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
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
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
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
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
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
京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
副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
任;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
先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
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
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
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9
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
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
深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
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10
金经理、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
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
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新思路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
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11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担
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低碳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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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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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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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
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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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
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
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
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
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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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
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
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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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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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
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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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5】74 号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2015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
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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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
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06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118.2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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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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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24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
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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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5]2685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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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
29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 份基金份额。
30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满足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
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一年年度对
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其中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
务,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举例说明:假设本基金的成立日是 2014 年 7 月 29 日,第一个封闭期是 2014 年 7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假设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是 20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是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8 月 25 日,其中前 5 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8 月 4 日仅开放
赎回业务,其余 15 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8 月 5 日至 8 月 25 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33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4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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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不
含 93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但少于 186 日(不含 186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
(含 186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含 730 日)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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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
资群体范围。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
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
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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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额为 10000 份,各时期净赎
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含 365 日)—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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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39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40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
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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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
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
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符合经济转型方向、业绩前景明朗的成长
型上市公司股票。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从战略新兴行业及传统行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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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转型期的企业中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从而确定本
基金重点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等,
因此,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分析各上市公司
的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从各行业中选择
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分析
分析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
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企业。
(1)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
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管理层优秀
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
性的。不以上市套现为目的,踏实做事。
(3)竞争优势突出
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
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通过上述竞争优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
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4)行业地位领先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行业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处于同
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3、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
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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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
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
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
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
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
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
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
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
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
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
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
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
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
显着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期风险较
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
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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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
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
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
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
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
资委员会。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
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
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
合投资策略。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
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
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
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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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封闭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2)本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在每个封闭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6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17)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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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中证 500 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
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 500 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5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
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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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特殊的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的期限为一年,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相对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其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2,646,529.33 88.83
其中:股票
752,646,529.33 88.83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322,059.00 11.13
8 其他资产
351,486.38 0.04
9 合计
847,320,074.7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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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202,317,290.69 23.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599,047.44 5.74
E 建筑业 25,300,000.00 2.99
F 批发和零售业 14,416,000.00 1.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6,332,940.03 40.94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74,523.75 3.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576,000.00 4.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530,727.42 5.97
S 综合 - -合计 752,646,529.33 88.9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324 旋极信息 3,599,854 78,116,831.80 9.23
2 300104 乐视网 1,720,302 76,123,363.50 9.00
3 300418 昆仑万维 2,543,469 65,290,849.23 7.72
4 300367 东方网力 2,674,825 64,918,002.75 7.67
5 300267 尔康制药 4,579,552 63,335,204.16 7.49
6 300364 中文在线 1,093,502 50,530,727.42 5.97
7 300332 天壕环境 4,999,902 48,599,047.44 5.74
8 300096 易联众 2,000,000 41,500,000.00 4.91
9 300215 电科院 1,600,000 36,576,000.00 4.32
10 300261 雅本化学 3,071,957 35,450,383.78 4.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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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
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
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
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0、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4,313.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7,172.91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51,4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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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1 300104 乐视网 19,662,266.25 2.32 非公开发行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14、报告期末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

持有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
比例(%)
发起份额总

发起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
比例(%)
发起份额承
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4,999,100.00 0.59 4,999,100.00 0.59 不少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4,999,100.00 0.59 4,999,100.00 0.59 不少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其他 - - - - -合计 9,998,200.00 1.18 9,998,200.00 1.18 不少于三年
15、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5.12.25—2016.9.30 0.60% 1.86% -9.28% 1.28% 9.88% 0.58%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54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55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56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7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8、证券账户开户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
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1)当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时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60
2)当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1.000 元时,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提取评价日是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1)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当期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6%。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
份额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期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6%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
基金份额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净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孰低者,按照 20%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费。
3)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费=max{0,min{( -1-6%)× , - }

提取评价日





提取评价日


×20%×S}
其中:
为当期封闭期首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封闭期


=1.000);


为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提取评价日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净值和


1的孰高者,其中首个封闭期的 值为1.000;


S为当期封闭期首日的基金总份额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提取评价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6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65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66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67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68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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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份额的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无
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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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71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可以终止:
1、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75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6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77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78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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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0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81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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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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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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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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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
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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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可以终止:
1、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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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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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2)本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9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在每个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17)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1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92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
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
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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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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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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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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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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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
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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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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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100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101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02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03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104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5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
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
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
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
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
等。
(六)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
107
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
提示等。
(七)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
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和建议。
(十)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08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015-12-18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015-12-18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2015-12-18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2015-12-18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2015-12-18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2015-12-26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1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8-09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6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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