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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鼎新债券I (0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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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新债券I00234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3-22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魏镇江 
基金全称:华夏鼎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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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对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
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一、前言”的修订
在本部分第一段“ 订立基金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增加“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
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的描述。
二、 对原基金合同“ 二、释义” 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修订如下释义:
“ 1、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
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C 类、 H 类,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A 类/C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4、 H 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6、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8、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
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2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
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9、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将代
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 (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登
记结算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的相关机构。
1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1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
三、对原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的修订
将“(二)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一段修订为:
“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
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香港地
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的,称为 H 类。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
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
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四、对原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修订
1、 在本部分第一段增加如下内容:
“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
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
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 将“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修订为:
3
“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H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
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一段修订为:
“ 投资者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
4、 在“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
5、 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3项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 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
6、 将“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3项修订为:
“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
费。 A类、 C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H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5%。 ”
7、 在“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4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 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8、 在“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一段
末尾增加“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办理”的描述。
9、在“ (十一)基金的转换” 末尾增加“ 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
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的描述
五、 对原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的修订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五项内容如下:
“ (五)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
六、 对原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的修订
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段最后一句修订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七、对原基金合同“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修订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九项内容如下:
“ (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
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权等。 ”
八、对原基金合同“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的修订
1、 将“ (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中
“ ( 3)销售服务费” 第一段修订为: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类、 H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
2、 将“ (三)税收” 修订为:
“ (三)税收
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九、对原基金合同“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的修订
将“(三)收益分配原则” 第4项修订为: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 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
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十、对原基金合同“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的修订
在本部分第一段末尾增加“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的描述。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修订
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中第4项修订为:
“ (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
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
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主要
修订说明
1、 在本部分开头增加如下内容,本部分序号顺序调整:
“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
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
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在
6
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
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香港地区
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
称为 H 类。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
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
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将原“(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中第 1 点、 第 2 点标题修订为“ 1、 A 类
及 C 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2、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并在末尾新
增第 3 点如下:
“ 3、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 将原“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第一
段修订为:
“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 ”
4、 将原“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修订为:
7
“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
回、转换转出业务,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
5、 在原“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第 3 项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
6、 在原“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最
后一段前增加如下内容:
“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
因此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7、在原“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中增加有关H类份额申购费、赎回费的描
述。具体增加内容如下,本部分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 3、 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
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5、 H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H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07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
部归入基金资产。 ”
8、 在原“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增加有关H类份额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本部分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将“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第 1 项修订为:
“ (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或H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该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增加第3项内容如下:
“ ( 3)当投资者赎回H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9、在原“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 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
10、在原“(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第2
项末尾增加“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的描述。
11、在原“ ( 十二)基金的转换”开头增加“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
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的描述。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的修订说明
将“ ( 三) 收益分配原则”第4点修订为: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 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
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的修订说明
1、将“ (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中
“ ( 3)销售服务费” 第一段修订为: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类、 H
9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
2、 将“ (三)税收” 修订为:
“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 的修订说明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7点,增加内容如下:
“ 7、 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 2017 年 7 月 19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部分修订对照表》
10
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首段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
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
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
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
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
二、释义
无“ 香港销售机构”释义。 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
构。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 认购费、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 C 类、 H 类,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无“ A 类/C 类基金份额”释义。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11
无“ H 类基金份额”释义。 H 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无“中国”释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无“香港”释义。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无“香港证监会”释义。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
无“香港代表”释义。 香港代表: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
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的机构。
无“ 名义持有人”释义。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
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
“内地互认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并出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的
相关机构。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四、基金 (二)本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
12
份额的
发售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
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 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 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H 类。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 投资者通过中
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
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

首段 无右侧段描述。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除本基金的
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
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等销售业务, 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
理。
(一)申
购与赎回
办理的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13
所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
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
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

投资者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 C类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
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
(二)申
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时
间 2.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
少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放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
少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载明。
(三)申
购与赎回
的原则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
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
14
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六)申
购与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
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
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
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
购费。 A 类、 C 类份额, 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 3%; H 类份额, 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七) 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 H 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
于 50%。
(九)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15
式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办理。

(十一)
基金的转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 基金转出视同赎
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
定,并缴纳赎回费用; 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
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 基金转出视同赎
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
定,并缴纳赎回费用; 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
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
业务。
七、基金
的转托
管与非
交易过
户等其
末尾 无右侧段描述。 (五)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16
他业务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末尾 无右侧段描述。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
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
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
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
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权等。
十七、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运作费
用 2.基金
费用的费
率、计提
方式与支
付方式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 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 A类、 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

(三)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
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 (三)收
17
金收益
与分配
益分配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
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
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
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
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首段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
报刊和网站)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
报刊和网站)公告。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4.基
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
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
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附件二: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部分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

首段 无右侧段描述。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
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
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 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 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H 类。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 投资者通过中
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
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A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
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19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一)申
购和赎回
场所
1、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1、 A类及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2、 A类及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3、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
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
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二)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H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
充文件。

(二)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
回、转换转出业务, 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A类基金
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
入业务。
20
2、申购、
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三) 申
购 和赎 回
的原则

3、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3、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
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 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
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
( 五) 申
购 和赎 回
的 程 序
2、申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 确认 与
通知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通过本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通过本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
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六) 申 无右侧描述。
21
购费与赎
回费
3、 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5、 H 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 H 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
额 0.07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
产。

(七)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的
计算
(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或H类基金份额
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该类基金份额前
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例二:假定T日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元,其申购费率为0.8%,若某笔H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则该笔申购负
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1
22
申购金额(元, a) 1,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0.8%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2.06
前端申购费( d=a-c) 7.94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
申购份额( f=c/e) 806.55
(七)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2、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无右侧计算公式及赎回案例。
( 3) 当投资者赎回H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H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50天,该日H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75%=9.38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8=12,490.62元
(八) 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十)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23
理 方 式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办理。
……
(十二)
基金的转

1、基金转换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
份额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的原则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 三) 收
益分配原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
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 C类、 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
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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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运作费
用 2.基金
费用的费
率、计提
方式与支
付方式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 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 A类、 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

(三)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
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风
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1、投资组合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7、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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