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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弘悦享定开债发起式 (00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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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悦享定开债发起式00565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5-14     基金规模:28.02亿份     基金经理: 尹粒宇 
基金全称: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9%
  • 近一月增长率
    0.19%
  • 近一季增长率
    1.00%
  • 近半年增长率
    2.3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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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悦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1 月 2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悦享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65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05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告依据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1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1 月 2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01 月 2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01 月 24 日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包括该日)为止。 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 日)至 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0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01 月 30 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 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 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 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 / 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 7 日(含)少于 30 日的,本基金收取 0.50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 0.00%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
明的公 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其他
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 含网上直销系 统)。

6.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
行公示。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 2024 年 01 月 24 日 至 2024 年 01 月 30 日办理其
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 thfund.com .cn)查阅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 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 thfund. com .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 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等 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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