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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A (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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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A00603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9-12     基金规模:8.72亿份     基金经理: 郑振源 
基金全称: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7%
  • 近一月增长率
    0.46%
  • 近一季增长率
    1.26%
  • 近半年增长率
    2.9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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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6 月 8 日起,为创金合信汇泽

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
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本次
增设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等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
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 A”,基金代码为 006032,该类基
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 C”,

基金代码为 006033,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申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0.8% 0.08% 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0.05% 0
(不含)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0.03% 0
(不含)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0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0.10%

30 日(含)以上 0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0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0.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具体销售机构
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23 年 6 月 8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为第十二个开放期,本基金开放期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投资者在本次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可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 2023 年 7 月 5 日起(含)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等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

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修改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
理。

……”

修改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

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2)“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修改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6、“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并相应调整相关序号: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改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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