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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鑫元承利定期开放 (00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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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承利定期开放00699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3-01     基金规模:61.45亿份     基金经理: 陈浩 
基金全称: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1.38%
  • 近半年增长率
    2.7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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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承利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699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3月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公告依据 规以及《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4月3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4月30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

工作日。

2、2024年4月30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

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天 1.5% 100%

7天≤Y<45天 0.1% 25%

Y≥45天 0% 一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封闭期内,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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