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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前海联合泓旭定开债券 (00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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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泓旭定开债券00838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0-07-23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张文 
基金全称: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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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前海联合 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上述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2 年 1 月 4 日
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
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106,010.5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12 月 3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0%,满足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该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0,106,010.5 份,占出席大会基金总份额的 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据此,同意上述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6,000 元,合计 26,000 元,由基金管理人公司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
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说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2022 年 1 月 6 日),本基金即
进入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将根据《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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