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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1年持有混合(FOF)C (01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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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盈悦稳进回报1年持有混合(FOF)C012960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3-15     基金规模:0.22亿份     基金经理: 易文斐 
基金全称:平安盈悦稳进回报1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2%
  • 近一月增长率
    1.02%
  • 近一季增长率
    4.06%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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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盈悦稳进回报1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1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


重要提示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1]2159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 在大类资 产配置风险,有可能 受到经济周期、市场 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 期和产业周 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 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 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 确定性的风险。被投 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 、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 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 整体表现可 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 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 资风险的防 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 票的,将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1 年,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 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申 购申请 已经 确认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强制赎 回相应 的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 6月3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09 月 26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
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3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9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 投资人开 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锁定持有期:对于本 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 持有期起始日),至该日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日 1 年后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 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58、开放持有期:对于每 份基金份 额,自锁定持有期结 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 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 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佩锋先生,董事,硕士,1974 年生。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加入中国
平安,历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总 经理、平安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平安不动产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集 团首席投资 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 、集团资产管控中心 高级资产策略经理、集团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涛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移动、科尔尼、波士顿咨询集团、
Willis Towers Watson,2019 年 9 月加入中国平安,历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特别助理、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 力资源执行官。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 董事、M Plus Museum Ltd 董事、大华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
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组 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 、龙岗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房地产部部 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 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 东宏泰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 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 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 助理,现任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
事、 SOILBUILD CONSTITUTION GROUP LIMITED 独立 董事、ENVIRO-HUB HOLDINGS LIMITED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生。曾就职
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 规部、深圳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 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 长助理,大 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 行长、布吉 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 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
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 备组渠道销 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 基金经理

易文斐先生,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 资部副主任科员、上海国际集团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经理、平安集团投 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平安寿险总部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8 年 11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资产配置部多资产投资团队负责人。现担任平安盈盛稳健配置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1-09-17 至今)、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03-15至今)、平安盈瑞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2022-05-06 至今)、平安盈泽1 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07-20 至今)、平安盈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08-09 至今)、平安盈诚积极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11-22 至今)基金经理。
(三) 资产配置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MOM 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夏添凉先生、FOF 投资中心养老金
投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高莺女士、MOM 投资部易文斐先生、MOM 投资部张月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任 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 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 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第二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手 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 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 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 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 动。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制 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 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 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 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 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的 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 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和 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 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 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 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 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集中 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的公 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 客户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 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 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并保证法 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 监察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8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4 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 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 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55 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二) 其他销售机 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联系电话:010-6885809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映

联系电话:9555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微众银行

联系电话:95384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s://www.webank.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95565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禹含
联系电话:021-5252356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联系电话: 010-83561321/18813030625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联系电话:010-66229141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2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32)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3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13917818988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3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3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8061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4002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联系电话:021-6807727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206919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7 层 27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13810275747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5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7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0246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玉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
(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400-673-7010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0)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张茜

联系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6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联系电话:021-386453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6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联系电话:95118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4000-899-10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6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6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黎静
联系电话:17602189728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7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联系电话:025-68509525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7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法定代表人:杨铮

联系人:黄柏超

联系电话:021-38642132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7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 求,根据实情,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6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1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4,307,163.0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771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2 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持有期首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可能不同。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 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 首日起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每个交易账户赎回和转换转出最低起点份额调整为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 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 M <300 万 0.80%

300 万 ≤ 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最短持有期,投资者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 1 年,持
有满 1 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
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0=8,592.5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592.5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49,212.60 份 C类基金份额。

2、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形。

12、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及基金精 选策略,在控制整体 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商品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对于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类型:(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两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稳健的投资 风格,充 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 资产配置和基金研究 优势,将积极、主动的多资产配置 与系统、深 入的基金研究相结合, 力争在控制整体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 来市场环境进行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 产、固定收 益类资产和商品类资产 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首先,本基金使用资产配 置模型, 对债券市场风险和股 票市场风险进行判断 ,以此形成中长线资产配置比例的 参照线。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也将根据经济与市场发展情况对模型进行优化, 并随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 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本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还将辅 以主观择时判断,主 要通过识别基本面发 生重大变化,鉴别模型短期可能失效 的场景等。 基金管理人主要关注 的基本面包括宏观经济、政策、流动性、商品市场等。

(二)基金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决策下, 本基金运 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 体系,结合定性调研 和定量分析,优选各个资产类别下的基金产品。

(1)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框架,首先基 于对整体市场的判断,根据不同赛道 、风格在组 合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确定权益类基金在不同行业、风格的配置倾向,以给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优选与风格、行业配置相一致的权益类基金。

具体筛选时,本基金将结 合定量分 析与定性分析,对全 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 判,并从中选出评价靠前的产品作为备选投资基金池。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 从产品规 模变化、业绩表现稳 定性、业绩归因分析 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出具备一定可持续性的有良好业绩表现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 通过分析 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 的资产管理规模、投 研文化、投研业绩、投资风格、投 资逻辑、风 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 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 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 、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备选投资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的构建组合。

(2)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1)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基金的配置 坚持自上 而下的策略框架,基 于对宏观经济、通货 膨胀、货币政策与流动性环境的判 断,并结合 对股票市场 行情的预期 ,对利率债、信用债 和可转债的表现进行比较,在此基 础上确定各 债券结构板块的配置比 例,筛选与债券结构板块配置意见相一致的债券型基金,构建债券基金组合。


在具体基金筛选上,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归因分析拆解拟 投资基金的组合收益 来源,明确基金在久期、信用和杠 杆各个部分 的收益贡献。之后,将 基于自身对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的判断,结合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对象及其投资比例。

对于含权债券型基金,基 金管理人 将同样运用归因分析 方法评估其在权益资 产配置、择时及选股方面的能力, 从而确定其 在组合收益增强方面的效果,对于表现持续 优异稳定的基金也将进行配置。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市场基金将作为本基 金的流动 性管理工具,在投资 货币市场基金时,主 要从收益水平、基金规模、流动性水平、赎回机制几方面进行考量,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投资。

(3)商品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备有效 抵御通胀 ,与其他资产的相关 度低的商品进行配置 。在选择具体标的时,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 基金产品的市场代表性 、基金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配置。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 ”为主“ 自上而下”为辅相结 合的策略,精选在发 展战略明晰、研发能力先进、市场 需求巨大、 商业模式领先和公司治 理结构良好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力 争通过精选 优秀企业,持续优化投 资组合,为投资者贡献更高价值。

具体来讲,分为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和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的选择与配 置方面, 重点研究三个问题: 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 、产业运行周期、行业成长空间。 本基金过对 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 周期调整的 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 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主要通 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备成长潜力和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 法,从技 术能力、市场前景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 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 法,通过 财务和运营数据对企 业价值进行评估。本 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本基金将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通 过对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 市场波动性 、涨跌停限制、估值与 盈利回报等方面选择有估值优势与投资价值的标的股票。

本基金侧重自下而上的研 究方法,对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所处的成长阶段、盈利模式、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核 心要素进行 综合判断,选出优质公 司进行重点投资。其中主要围绕五条主线把握投资机会:

1)同时在 AH 股上市,但是 H 股相对握港股投资机会: A 股高折价、低估值、流动
性好的企业。随着市场互 通性增强和 与内地投资者在对公司 研究认识逐渐趋同的驱使下,资本的逐利性本质必将驱动溢价缩窄;

2)可对标同类 A 股公司、估值相对便宜、盈利增长稳健的高品质企业;

3)A 股市场稀缺的投资标的,如港股特有的金融、消费等上市公司;

4)业务增长稳健、股息率高的公司。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 观经济走 势与我国财政、货币 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 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 行分析与研究,对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 司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进行重点选 择,在可转债、可交换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投资,以分 享市场上涨 带来的收益。同时,本 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 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 本面分析 的基础上,对资产证 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 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开放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 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 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3)、(4)、(16)、(20)、(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证债 券型基 金指数 收益率*55%+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3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 好地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 其投资业绩,也较好 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名称,或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946,577.03 12.67

其中:股票 17,946,577.03 12.67

2 基金投资 101,590,339.85 71.71

3 固定收益投资 5,014,833.18 3.54

其中:债券 5,014,833.18 3.5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635,356.08 3.98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1,483,390.89 8.11

9 合计 141,670,497.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800,813.03 11.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76,902.00 1.1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40,764.00 0.59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928,098.00 0.7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946,577.03 14.18

2.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0765 中航重机 140,399 3,721,977.49 2.94

2 601882 海天精工 73,700 2,454,210.00 1.94

3 600416 湘电股份 114,900 2,193,441.00 1.73

4 601058 赛轮轮胎 145,200 1,653,828.00 1.31

5 601668 中国建筑 257,300 1,476,902.00 1.17

6 600760 中航沈飞 31,200 1,404,000.00 1.11

7 600522 中天科技 70,500 1,121,655.00 0.89

8 601688 华泰证券 67,400 928,098.00 0.73

9 600372 中航电子 58,100 881,958.00 0.70

10 002230 科大讯飞 10,900 740,764.00 0.5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014,833.18 3.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14,833.18 3.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9638 20 国债 09 49,000 5,014,833.18 3.9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540.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444,543.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7.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483,390.89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混合(FOF)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2.03.15 -0.71% 0.47% -1.34% 0.56% 0.63% -0.09%
-2022.12.3
1

2023.01.01 -2.00% 0.36% 0.72% 0.36% -2.72% 0.00%
-2023.06.3
0

自基金合 -2.70% 0.43% -0.63% 0.50% -2.07% -0.07%
同生效起
至今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混合(FOF)C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2.03.15 -0.91% 0.47% -1.34% 0.56% 0.43% -0.09%
-2022.12.3
1

2023.01.01 -2.12% 0.36% 0.72% 0.36% -2.84% 0.00%
-2023.06.3
0

自基金合 -3.01% 0.43% -0.63% 0.50% -2.38% -0.07%
同生效起

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03 月 15 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 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关于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关于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或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 盘价、单位 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 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 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将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 投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 资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如投资人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投资于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资产净值小于 0,则 E=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资产净值小于 0,则 E=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 财产申购自 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的场内份额除外) ,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的相关收费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各 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 中应披露其持有的流 通受限证券总额、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 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 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 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 金投资人进 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 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 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 此在基金管 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 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 风险按来源 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上市 公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不完 整,都 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 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益 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 基金管理人 开始办理赎回。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投 资人可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为主,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运作方 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 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 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极端市场 情况下,上 述资产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 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 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 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启动流动性 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 审慎评估所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此情形下,本基金可能 无法及时 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投资人收到 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 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此情形下,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暂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 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 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 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 款项在扣除 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 金启用侧袋 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 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 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 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 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 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 基金业绩指标时仅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 定对分割侧 袋账户资 产导致的基 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 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存在 各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 处的经济周 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 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 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 性,将在基 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 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基金经理 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 金整体表现 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 其他基金。本基金坚 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 投资风险的 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 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 债券市场的 下跌风险。同时,本基 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1 年,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 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指的 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 受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香港互 认基金、QDI I 基金,因 此将面临海外市场 风险、汇
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
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 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
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 A 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 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 算是在汇 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 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8、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 面临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 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 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 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 由于上述原 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能通过本 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 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 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 开放日内 主袋账 户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开放日 主袋账 户总份 额的 10% 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 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管理 费和托管费 等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 恢复流动 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 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 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 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 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 的相关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被投资的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 不设立日 常机构。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增设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 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 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法律法规增 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 劵;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商品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

对于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类型:(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两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开放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 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 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对于除(2)、(3)、(4)、(16)、(20)、(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 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 约定外,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 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 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后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在 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导致基金托 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 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定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部 分约定的 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 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 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 或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 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 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 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托管系 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披露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 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关于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a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关于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b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 定期开放 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
价估值。

d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 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如所投 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的,若所 投资基金 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 估值的, 若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或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 值日至估 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 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 盘价、单位 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 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d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 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 基金的估值 汇率,并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11)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 并对外提 供真实、完整的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 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 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 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 金公告、 投资资讯、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2022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发布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0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1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

日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20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第

日 2 季度报告

2022 年 08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日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日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9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中

日 期报告

2022 年 09 月 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日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日 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2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赢通)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30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

日 资料概要更新

2022 年 09 月 30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日 书(更新)

2022 年 10 月 1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平安基

日 金”名义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2 年 10 月 25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第

日 3 季度报告

2022 年 11 月 1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销

日 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2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日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0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

日 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

日 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19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第

日 4 季度报告

2023 年 02 月 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日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02 月 1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济安财富(北京)基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2 月 1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日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1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29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年

日 度报告

2023 年 04 月 21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第

日 1 季度报告

2023 年 04 月 2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日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5 月 1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

日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 在办公 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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