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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业研究精选混合C (01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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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研究精选混合C01594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6-17     基金规模:0.99亿份     基金经理: 邹慧 
基金全称: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8%
  • 近一月增长率
    4.54%
  • 近一季增长率
    15.42%
  • 近半年增长率
    -1.2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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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升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0460,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947)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6月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cib-fund.com.cn)查阅本基金最新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 和管理

……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 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 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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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

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
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
的其他银行账户。

五、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
确认和执行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 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 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六、交易及清算交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收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
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 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
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 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参与证券
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
中披露有关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选择的规则执行。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

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

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

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1、证券期货交易的清算交收

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 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金结算协议。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 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 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供的书面通知。 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
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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