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名称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65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9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4 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A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553 016554
该分类基金是否开放 是 是
2 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15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锁定期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 15 个月,在 15 个月锁定期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15 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4 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 1 年为 365
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M<100 万 1.50%
申购费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A 类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N<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0%
N≥1 年 0%
申购费 无 -
C 类份额 N<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M<100 万 1.80%
申购费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60%
A 类份额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N<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N<365 天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甲基金 A 类份额与乙基金 A 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甲基金 A M<100 万 0.30% 份额持有时间(N):
转 100 万≤M<200 万 0 N<7 天:1.50%;
乙基金 A 200 万≤M<500 万 0.40% 7 天≤N<30 天:0.75%;
500 万≤M<1000 万 0.58%* 30 天≤N<365 天:0.50%
M≥1000 万 0 N≥1 年:0%;
份额持有时间(N):
乙基金 A N<7 天:1.50%;
转 -- 0 7 天≤N<365 天:0.50%;
甲基金 A 1 年≤N<2 年:0.30%;
N≥2 年:0%;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本着有利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 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
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二、甲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说明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M<100 万 1.50%
甲基金 C 100 万≤M<200 万 1.20%
转 200 万≤M<500 万 0.80% 0
甲基金 A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甲基金 A
转 -- 0 0
甲基金 C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 万份甲基金 A 类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30 天但不到 1 年,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甲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转入基金乙基金 A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7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1,680.00×0.5%=58.40 元
补差费=(11,680.00-58.40)/(1+0.3%)×0.3%=34.76 元
转换费用=58.40+34.76=93.16 元
转入金额=11,680.00-93.16=11,586.84 元
转入份额=11,586.84/1.287=9,002.98 份
4.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转换业务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A: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C: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注: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 代销机构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A: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混合 C: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申购和定投业
务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开放。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南方鑫悦 1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5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
金红利再投资份额的登记日期与原认申购份额的登记日期一致。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
点击查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