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QDII)
基金主代码 01742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3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1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12 日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 嘉实全球创新龙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股票(QDII)人民 股票(QDII)人民 头股票(QDII)
币 A 币 C 美元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429 017431 01743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是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投(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和追加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00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适用费率分别按照单笔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1.5%
20 万≤M<40 万 1.0%
40 万≤M<100 万 0.6%
M≥100 万 按笔收取,200 美元/笔
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
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开办本基金申购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适用费率分别按照单笔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2)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的投资者分别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分别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类人民币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美元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分别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类美元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
N≥180 天 0
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5%
N≥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嘉实基金直销网上办理本基金定投费率优惠如下:
个人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定投业务,实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的具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投资人在办理定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
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21 层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座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1802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23 层 B 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 层 05-06 单
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定投、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规
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点击查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