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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发起(QDII)C (01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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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发起(QDII)C018156
基金类型:QDII     成立日期:2023-11-17     基金规模:0.06亿份     基金经理: 皮劲松 毛丁丁 
基金全称: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7%
  • 近一月增长率
    -0.93%
  • 近一季增长率
    -0.74%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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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名称

金(QDII)

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发起(QDII)

基金主代码 01815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月16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月1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月16日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股票发起(QDII)A 股票发起(QDII)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8155 01815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及定期定额投资
注:以下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简称为“本
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
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2 申购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0.15%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0.08%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4.2 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7天(不含)以下 1.50%

7天(含)- 30天(不含) 0.75%

30天(含)- 180天(不含) 0.50%

180天(含)- 365天(不含) 0.25%

365天(含)以上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7天(不含)以下 1.50%

7天(含)- 30天(不含) 0.50%

30天(含)以上 0%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180日以上(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通事项说明

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需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传真:0755-82551924

联系人:欧小娟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6.1.2 非直销机构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发售,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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