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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恒生指数ETF联接I (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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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生指数ETF联接I021023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4-03-27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罗文杰 
基金全称: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73%
  • 近一月增长率
    2.44%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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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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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I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I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3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恒生指数 ETF 联接(LOF)

基金主代码 5013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定投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下属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南方恒生指数 ETF 南方恒生指数 ETF 南方恒生指数 ETF
联接(LOF)A 联接 C 联接 I

下属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501302 005659 021023

该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 -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7、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I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对 I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8、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相关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在非港股通交易日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安排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一致,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指数基金 2024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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