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
对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将原在投资者申购时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缴纳后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 B 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分别为 090001/ 091001。
另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 018457。
2、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相
同。
(2)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30 日≤T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第(1)点的第⑨条修改为:
“⑨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 1 点的第(9)条修改为: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3、《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 2 点的第(1)条修改为: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B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基金合同》“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中“(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修改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合同》“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中“(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第 1 条和第 2 条分别修改为: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
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B 类
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之
后的余额,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7、《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8、《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9、《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原“(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10、《基金合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 7 条修改为:
“7、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11、《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中“7、临时报告与公告”中第(15)点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其他与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的
第二段和“(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的第二段分别修改为: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一般采取现金的形式,投资人可以对基金已分配的收益进行自动再投资,即按照收益分配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其应得收益换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并将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名下。”和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洽订具体分配事宜,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在分配方案公告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注册登记人的指定帐户,注册登记人通过各销售网点将基金收益资金投资人的银行帐户内。如果投资人要求自动再投资,则基金过户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应得的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计入相应的帐户中。”
2、《托管协议》原“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修改为: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和支付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3、其他与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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