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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天时货币A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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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时货币A100025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6-05     基金规模:167.77亿份     基金经理: 张波 吴旅忠 
基金全称: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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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27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管...... 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六、禁止行为...... 31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八、违约责任...... 32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3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一、其他事项...... 33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
存款、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

(4)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5)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 180 天;

(11)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 397 天;

(1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9)、(15)、(16)项以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样本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始、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回函的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越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若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的研究报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与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依法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基金专用席位号、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5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过错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金账目、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付赎回款项。

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程序

(1)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

(2)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根据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对投资者的份额进行相应的调增和调减。

(3)T+1 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 T 日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额(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净转入款)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应付额(含净赎回资金、应付
赎回费、基金转换净转出款及应付转换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5)T+1 日 14:00 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
清算账户”,由基金清算账户汇总。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 T+1 日14: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 T+1 日 14:00 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3、责任界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赎回和转换等资金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二)估值差错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 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具体操作方式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当期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期累计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将缩减份额持有人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期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期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期不结转。每期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期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7、本基金同一等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被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漏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
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但是其他公开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C 级、D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算,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
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C级、D 级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二)其他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D 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60%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 D 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下列情形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其保管的文件档案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承继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或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2、本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行为;

3、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十八、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违约方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本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本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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